质疑人:**金****公司
授权代表:李进宝 联系电话:147****9785
邮编:450046
地址:**自贸试验区**片区(郑东)**东路与**南路交汇处华润郑东万象城幸福里2号楼1单元1404号
贵公司通过邮寄方式递交的关于多媒体教学设备采购(****)的质疑函,我中心于2026年9月29日10:40收悉,****公司提出的质疑,我中心将质疑函转达采购人**********学校),现采购人对质疑事项答复如下:
一、质疑事项
质疑事项1:更正公告未载明更正理由与合法性依据,未履行采购需求非 歧视性审查与书面记录存档义务。
质疑事项2:更正公告发布于原投标截止时间之后,未履行对已获取采购文件供应商的书面通知义务,亦未说明本次更正的法律性质与期限起算。
质疑事项3:更正公告第5项仅删“所有”二字,以整段引用方式呈现,未说明修改理由,文字性微调未解决该▲项评分参数的实质问题。
质疑事项4:更正以“其他内容不变”概括处理,未对未更正事项说明理 由,更正后采购文件存在新旧表述并存、需求不完整不明确的风险。
质疑事项5:更正后处理器条款仍以Cortex 内核型号为性能基准,“同档水平”无客观判定标准,构成指向性与评审无客观标准。
质疑事项6:删除“不接受第三方工具”未改变★条款的实质,“整机内置专业硬件自检维护工具”无定义且无可行证明材料。
质疑事项7:将“配套主机同品牌教学软件”改为“配套 教学软件”属更正不彻底,该节限制效果未消除。
质疑事项8:更正项目5仅删“所有”二字、项目6仅删“K12”二字,形式性更正未解决主观评分与数值依据问题。
质疑事项9:摄像头条款在“更正”中新增“视频模式≥800万像素”要求,属以更正之名提高技术要求,且数值依据仍未说明。
质疑事项10:以加注《中华人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的方式处理人脸识别条款,未解决目的正当性、必要性与同意基础问题,且仍作为评分项。
质疑事项11:▲项扣分规则下调后仍以“材料”为扣分触发条件,“无法满足或低于”表述含义不明,材料清单未修改。
质疑事项12:更正后“项目实施方案分”以实施人员人数与计算机类高级工程师职称分档,构成以规模条件与人员条件作为评审因素。
质疑事项13:售后服务评分客观化不彻底,“额外的有利于项目售后服务的举措”仍无判定标准,培训方案缺项评分未量化到区间。
质疑事项14:养老保险替代情形由四种增至六种后,仍以社保缴纳关系作为投标资格性材料,核心问题未解决。
质疑事项15:“★售后服务要求”与合同条款的修正未触及无期限、无上限义务与厂家单方决定质保期的问题。
质疑事项16:投标截止时间顺延后的通知方式、文件获取时间与原投标文件处理方式均未说明,且响应期间不足以完成证明 材料准备。
质疑事项17:更正后“整机—配套教学软件—集控平台”的体系一致性要求仍然存在,仅删除“同品牌”字样未消除体系性排他。
质疑事项18:上述更正涉及评审规则、资格条件与技术要求的实质性修改,依法应当重新确定投标截止时间并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质疑事项19:《质疑答复函(二)》与《更正公告》存在系统性自相矛盾,对质疑事项声称“不成立”却按质疑意见修改。
质疑事项20:本项目预算130万元未依法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首次质疑未获更正,依法再次主张。
质疑事项21:核心产品特点证书要求与节能产品品目范围不相符,首次质疑未获更正,依法再次主张。
其余内容详见(质疑函)
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质疑请求
1. 请求暂停本项目更正后采购活动的开展,在本函各项事项处理完毕前,不得以更正后的采购文件组织开标、评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八条)。
2.请求就本次更正所依据的需求审查记录、非歧视性审查意见及书面存档材料予以公开或者说明(质疑事项一)。
3.请求提供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采购文件潜在投标人的凭证,并同步**采购文件获取时间;说明原投标截止时间届满后本次更正的采购程序性质与原投标文件的处理方式(质疑事项二、质疑事项十六)。
4.请求对《更正公告》全部14项的表述准确性予以核查,说明更正项目5仅删“所有”二字的理由,并对该▲1项所涉实质问题作出实质更正(质疑事项三、质疑事项八)。
5.请求提供更正后的完整采购文件清稿版,逐项说明14项更正是否已在采购文件全部出现位置同步完成,并说明首次质疑函中未获更正的其余事项不予修改的理由(质疑事项四)。
6.请求删除以Cortex内核型号为基准的性能表述,明确“同档水平”的客观判定依据,或者将该项由★实质性条款调整为一般参数,并举证不少于3个品牌可满足(质疑事项五)。
7.请求明确“整机内置专业硬件自检维护工具”的证明对象、最低要素与客观核验方式,允许等效材料响应,并删除“专业”等无判定标准的表述 (质疑事项六)。
8.请求明确删除教学软件与整机之间“同品牌/配套”的限定,允许以任何品牌组合响应,提供跨品牌兼容的技术对接标准或接口规范,并公开采购需求调查的全部书面记录(质疑事项七)。
9.请求对更正项目6明确学段范围、类型分类与计数方法、最低要素与判定方法,并量化到区间;对更正项目5作出实质更正(质疑事项八)。
10.请求说明在“更正”中新增“视频模式≥800万像素”要求的理由,提供相关数值的市场调研记录与不少于三个品牌可满足的证明材料(质疑事项九)。
11.请求删除以人脸识别进行人数统计与随机抽选的要求,或者改为不采集人脸信息的等效方案;明确该功能不得作为评分项与强制响应项;如保留,须说明必要性、存储与删除机制及监护人同意的具体安排(质疑事项十)。
12.请求将▲项计分调整为以指标本身是否满足为主、材料为辅,取消“不能提供证明材料即视为无法满足”的推定;删除“官网相关功能页面截图 (提供完整网页网址)”材料要求;修正“无法满足或低于”表述;将扣分上限控制在技术需求响应分满分的合理比例内(质疑事项十一)。
13.请求删除以“实施人员不少于6人/10人”及“计算机类高级工程师职称不少于2人/4人”作为分档条件的评审标准,改以与履约质量直接相关的客观要素分档(质疑事项十二)。
14.请求明确“额外的有利于项目售后服务的举措”的判定要素与最低要求,或者删除该项评分;将培训方案评分细化到区间(质疑事项十三)。
15.请求将委托代理人养老保险凭证由“必须提供”改为可选证明方式之一、扩展替代情形,并明确不因该类材料文本形式问题认定投标无效(质疑事项十四)。
16.请求删除“终身维修,维修时只收零部件成本费”等无期限、无上限义务,明确质保期不得由生产厂家单方决定,统一交付期与质保期表述(质疑事项十五)。
17.请求将投标截止时间顺延至更正公告发布之日起至少30个自然日(即2026年11月9日以后),或者取消★/▲条款的强制检测报告要求、允许以承诺函先行响应(质疑事项十六)。
18.请求对“二、配套教学软件”与“三、集控平台软件功能要求”两节作整体审查,说明各节要求叠加后是否存在只有特定产品体系才能完整响应的情形,并提供不少于三个品牌可完整响应的证明材料(质疑事项十七)。
19.请求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六条,在完成上述澄清或者修改后重新确定投标截止时间并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如合并处理上述修改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质疑事项十八)。
20.请求就《质疑答复函(二)》与《更正公告》的系统性矛盾逐项书面说明,并重新出具答复函(质疑事项十九)。
21.请求公开本项目中小企业论证报告与备案文件,将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或者提供“不适宜”的充分论证(质疑事项二十)。
22.请求明确节能产品认证的组件范围,将“完全匹配”要求放宽为“同系列产品”,并明确认证性质为资格条件还是评分因素(质疑事项二十一)。
23.请求就本函各项事项逐项以书面形式作出答复,载明事实依据与法律依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人。
24.如被质疑人对本质疑的答复不满意或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质疑****财政局提起投诉。
三、质疑答复
(一)采购人针对质疑事项一的答复意见
质疑人认为:更正公告未载明更正理由与合法性依据,未履行采购需求非歧视性审查与书面记录存档义务。被质疑条款:《更正公告》第三部分“其他补充事宜”第1项:“更正原因:应采购人要求。”
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七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并在原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更正公告。法规对更正公告的记载事项有明确要求,即载明更正事项、更正内容、更正日期等,并未要求将采购需求审查记录、非歧视性审查意见及内部论证材料在更正公告中逐项公开。“更正原因:应采购人要求”系对本次更正发起事由的客观表述,并非修改依据的唯一载体;本次14项更正的具体内容已在公告中逐项列明“更正前内容”与“更正后内容”,供应商可据以准确判断变更范围并调整投标方案。
关于采购需求审查:《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三十四条规定的书面记录与存档,属于采购人内部管理事项,其义务对象为采购人自身及其主管预算单位、财政部门,并未设定向质疑供应商公开的义务。本项目采购需求在编制阶段已按规定开展需求调查以及合规性、非歧视性审查,相关书面材料已完整存档备查,可依财政部门的要求提供。
关于本次更正的实质内容:更正后的各项条款均已删除或者弱化原表述中的限定性内容,即处理器条款删除了对特定内核型号的强制对应关系,明确“及同等或更高性能的其他架构处理器均可”;删去“不接受第三方工具”;删去教学软件节标题中的“主机同品牌”;▲项扣分由每项3分降为2分、上限由45分降为30分;售后服务评分删除“就近原则”“厂家服务网点”“网点证明”等属地化要素;委托代理人养老保险替代情形由四种增至六种。上述修改均系扩大可参与竞争的产品与供应商范围,与“技术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的情形相反。
综上,该项质疑不成立。
(二)采购人针对质疑事项二的答复意见
质疑人认为:更正公告发布于原投标截止时间之后,未履行对已获取采购文件供应商的书面通知义务,亦未说明本次更正的法律性质与期限起算。被质疑条款:《更正公告》第二部分更正项目14及其“因本次更正涉及实质性内容,投标(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相应顺延至2026年10月26日09:30”的表述。
关于时间关系:本项目首次公告确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为2026年10月8日上午9时30分。采购代理机构已于2026年10月3日发布《****采购中心关于多媒体教学设备采购的更正公告》,将“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更正为“本项目延期,具体时间、地点另行公告”。该公告发布后,原定2026年10月8日的投标截止时间即不再执行,本项目处于延期状态。2026年10月10日发布的更正公告,是在延期期间对采购文件作出的澄清修改,并同时确定新的投标截止时间为2026年10月26日上午9时30分。故本次更正并非在投标截止时间届满之后作出,本项目在此之前未进行开标,不存在质疑人所称“原采购程序已进行至开标环节”的情形,亦不存在已递交投标文件需要处理的问题。
关于15日期限:2026年10月10日发布更正公告,至2026年10月26日上午9时30分投标截止,间隔16日,符合《****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的要求。
关于书面通知:《****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的“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其目的在于使已获取采购文件的供应商知悉修改内容。本项目为全流程电子化公开招标项目,****政府采购云平台在线获取;****政府采购法定媒体及云平台同步发布后,云平台向所有已获取本项目采购文件的供应商推送更正信息,供应商登录平台即可查阅、下载,公告内容固定、可随时调取留痕,属于《中华人民**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的“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书面形式。法规并未要求必须逐一邮寄纸质文件,采购代理机构已以法定媒体公告与云平台推送的方式完成通知义务。
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一条,招标文件的提供期限自开始发出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本项目采购文件自2026年9月16日起提供,至2026年10月8日,已满足法定提供期限的要求;法规未规定澄清或者修改采购文件后必须重新开放或者**获取期限。潜在供应商在法定媒体查阅更正公告后,仍可通过云平台获取采购文件,不影响其参与竞争。
关于本次更正的程序性质:本次更正系依据87号令第二十七条对已发出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和修改,更正公告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采购活动继续进行,不属于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综上,该项质疑不成立。
(三)采购人针对质疑事项三的答复意见
质疑人认为:更正公告第5项仅删“所有”二字,以整段引用方式呈现、未说明修改理由,文字性微调未解决该▲项评分参数的实质问题。被质疑条款(更正前原文):“▲1.教学**能够按学科、版本、章节自动筛选,在同一界面提供与当前课程相匹配的所有教案、课件、试题、素材、学案等教学**并可通过关键字进行**的模糊搜索,其中试题支持根据题干进行搜索。”
关于更正公告的呈现方式:更正公告采用“更正项—更正前内容—更正后内容”三栏对照方式列示,逐项载明被更正条款所在的章节位置(第三章采购需求“一、技术规格需求”中“二、配套主机同品牌教学软件”“(1)备授课系统”),并完整呈现修改前后的条文。该方式能够使供应商准确识别被修改的条款、修改内容及其位置,符合87号令第二十七条关于更正公告应当在原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的要求。
关于删除“所有”二字的理由:原条款表述为“提供与当前课程相匹配的所有教案、课件、试题、素材、学案等教学**”,“所有”系绝对化表述,在评审中易被理解为要求**库穷尽某一课程的全部教学**,与教学**库逐步建设、动态更新的客观规律不符,也可能因理解差异导致响应判定不一。删除“所有”二字,系消除绝对化表述、使条款表述更加严谨准确,属于对采购需求的完善。
关于评分标准是否变化:本次更正未改变该▲1项的功能要求与评分口径,▲项仍按“投标人应提供符合要求的证明材料,并且证明材料中需呈现相应的参数功能”评审,删除“所有”二字不影响评分标准的适用,故无需就评分标准另行说明。
关于该▲项的功能可实现性:质疑人所指“教学**按学科、版本、章节自动筛选、模糊搜索、按题干搜索等功能是否只有特定品牌教学软件才能完整实现”,属于对功能可实现性的主张。上述功能均为教学软件领域的通用功能:通过**数据库的学科、版本、章节字段建立索引即可实现自动筛选,通过关键词匹配即可实现模糊搜索与按题干搜索,不依赖特定品牌的技术方案。经市场调研,具备上述功能的教学软件产品涉及多个品牌,该条款不具有指向性。
综上,该项质疑不成立。
(四)采购人针对质疑事项四的答复意见
质疑人认为:更正以“其他内容不变”概括处理,未对未更正事项说明理由,更正后采购文件存在新旧表述并存、需求不完整不明确的风险。被质疑条款:《更正公告》第三部分“其他补充事宜”第2项:“招标文件中涉及以上更正内容的,作相应更正,其他内容不变。”
关于“其他内容不变”的表述:该表述系更正公告的常规表述,含义为:除公告列明的14项更正内容外,招标文件其他条款不作修改。该表述与“招标文件中涉及以上更正内容的,作相应更正”共同界定了本次变更的范围;供应商结合原招标文件与更正公告,即可确定更正后的完整采购需求。
关于同步修改:14项更正均已在公告中载明被更正条款的准确位置。其中更正项目12(委托代理人养老保险)因同一要求在招标文件多处出现,公告已明确“本项修改同步适用于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资格性响应证明材料要求及投标文件格式中涉及委托代理人养老保险证明的全部相应内容”,不存在遗漏。更正项目4将节标题修改为“二、配套教学软件”后,该节标题不再含有“同品牌”“主机同品牌”的限定表述;更正项目8、13关于售后与质保期的表述,已在采购需求“★售后服务要求”与采购合同第二条、第八条中保持一致。经核对,更正后采购文件不存在同一事项在不同章节表述相互矛盾的情形。
关于清稿版:87号令第二十七条未要求发布更正公告时必须同时提供合并后的清稿版采购文件。更正公告系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原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效力;****政府采购云平台获取原招标文件并对照更正公告编制投标文件,不存在无法获取完整采购需求的情形。
关于首次质疑未获更正事项的理由:我单位已在首次质疑答复中逐项作出答复并说明理由;对经核查符合法律法规和项目实际需求的条款,采购人依法有权不予修改,法规未要求采购人对不予修改的条款另行出具理由。本次更正公告系采购人在质疑答复期间对采购文件表述的主动完善,与首次质疑各项事项的认**论分属不同层面。
综上,该项质疑不成立。
(五)采购人针对质疑事项五的答复意见
质疑人认为:更正后处理器条款仍以Cortex内核型号为性能基准,“同档水平”无客观判定标准,构成指向性与评审无客观标准。被质疑条款(更正后原文):“★1.内置安卓系统,CPU采用64位四核,性能不低于Cortex-A73同档水平(Cortex-A76/A78/X1及同等或更高性能的其他架构处理器均可),安卓系统版本≥14.0,内存不低于4GB DDR4,存储不低于32GB。(投标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国家认可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扫描件,或者产品说明书(封面及相关功能页面)扫描件,或者官网相关功能页面截图(提供完整网页网址),或者产品功能截图。并加盖投标人电子签章。)”
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一条、第五十五条,采购人有权根据项目实际需要设置技术参数和性能要求,只要技术参数不具有指向特定供应商或者特定产品的倾向性,且市场上多家供应商的产品能够满足,即不违反公平竞争原则。
关于“Cortex-A73同档水平”:本次更正已将原“配置Cortex-A73同性能及以上处理器”修改为“性能不低于Cortex-A73同档水平(Cortex-A76/A78/X1及同等或更高性能的其他架构处理器均可)”,删除了对特定内核型号的强制对应关系,明确A76、A78、X1以及其他架构的同等或更高性能处理器均可响应,实质上扩大了可响应产品的范围。Cortex-A系列系ARM公司公开的处理器内核产品序列,各代产品的核心数、主频、制程、算力等参数均为公开信息,投标人可据以判断所投产品是否满足要求。
关于判定标准:该条款的判定对象是处理器性能,评审时依据投标人提供的第三方检测报告、产品说明书、官网功能页面截图或者产品功能截图中载明的处理器型号及公开性能参数进行比对,评审有据可依,并非由评审专家主观认定。采购文件同时明确了证明材料的四种形式,投标人可择一提供。
关于跨架构比对:更正后的括注已明确“同等或更高性能的其他架构处理器均可”,即不限于ARM架构;对于其他架构的处理器,可通过公开的基准测试数据以及核心数、主频、内存容量与速率等参数进行性能对比,具备可操作性。
关于该条款与教学使用的关联性:智慧黑板作为教学终端,需同时运行安卓教学应用、多媒体课件播放、在线互动、多窗口操作等功能,处理器性能直接影响上述功能的流畅性,该参数与采购标的的使用需求具有直接关联。经市场调研,采用上述处理器的智慧黑板产品涉及多个品牌,该条款不具有指向性。
关于★条款的后果:★条款系实质性要求,投标人应根据所投产品的实际配置如实响应;采购文件已明确证明材料的范围与形式,供应商可通过多种材料形式证明其产品满足要求,不存在必须以某一种特定材料响应的情形。
综上,该项质疑不成立。
(六)采购人针对质疑事项六的答复意见
质疑人认为:删除“不接受第三方工具”未改变★条款的实质,“整机内置专业硬件自检维护工具”无定义且无可行证明材料。被质疑条款(更正后原文):“10.无需借助PC,整机内置专业硬件自检维护工具,可一键进行硬件自检,包括对OPS电脑状态、网络状态、光强进行故障提示。”
本次更正已删去“不接受第三方工具”的排他性表述,条款修改为“无需借助PC,整机内置专业硬件自检维护工具,可一键进行硬件自检,包括对OPS电脑状态、网络状态、光强进行故障提示”,对实现路径的限制已予放开,体现了对质疑人意见的采纳。
关于“专业”一词:该词系对自检维护工具功能水平的描述性用语,指该工具应当具备对OPS电脑状态、网络状态、光强等项目进行检测并作出故障提示的完整功能,区别于仅能显示单一状态的简易检测。条款已逐项列明检测对象与功能结果,判定要素明确。
关于“整机内置”与“一键”:智慧黑板系一体化教学设备,其OPS电脑、网络模块、光感模块集成于整机之内,由整机内置的自检工具对上述部件进行状态检测,系设备自身功能的自然实现方式,具有技术合理性;“一键”系对操作便捷性的要求,即通过一次操作完成自检流程,不限定具体技术路径。
关于证明材料:采购文件规定的证明材料包括国家认可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扫描件、产品说明书(封面及相关功能页面)扫描件、官网相关功能页面截图(提供完整网页网址)、产品功能截图,四种形式为选择关系,投标人可择一提供。对于该类功能,投标人可通过产品说明书的功能页面、官网功能介绍页面截图或者设备实际自检界面的功能截图予以证明,材料形式与证明对象相匹配,不存在无法证明的情形。
关于★条款的定位:该条款系整机功能完整性的要求,与设备日常运维及故障处置直接相关,设置为实质性要求与项目实际需要相适应。
综上,该项质疑不成立。
(七)采购人针对质疑事项七的答复意见
质疑人认为:将“配套主机同品牌教学软件”改为“配套教学软件”属更正不彻底,该节限制效果未消除。被质疑条款(更正后原文):“二、配套教学软件”(原为“二、配套主机同品牌教学软件”)。
本次更正已将节标题“二、配套主机同品牌教学软件”修改为“二、配套教学软件”,删去了“主机同品牌”的限定,教学软件不再要求与整机为同一品牌,任何品牌的教学软件均可参与响应,品牌限制已予消除。
关于“配套”一词:该词系指教学软件应当与智慧黑板整机配套使用,即能够在整机环境下正常运行并与整机功能协同,属于对软硬件兼容性的功能要求,而非对品牌归属的要求。采购文件未在任何条款中要求教学软件与整机为同一品牌或者同一制造商。
关于该节★、▲条款:该节所列功能(教学**按学科、版本、章节筛选,备课插件,试题识别,课堂活动,文件传输等)均为教学软件的通用功能,通过通用数据接口与通用文件格式即可实现,不依赖特定的品牌技术体系。跨品牌条件下,供应商可通过标准接口(如HDMI、USB、局域网通用协议)实现移动设备与整机的互联,相关功能具备可实现性。
关于评分属性:该节条款按★、▲分别设定响应要求,评审时依据投标人提供的证明材料对照条款逐项判定,判定标准明确。
关于市场供给:经市场调研,能够提供上述教学软件功能的供应商涉及多个品牌,教学软件与整机为不同品牌的组合方案在市场上客观存在,该节条款不具有指向性。
综上,该项质疑不成立。
(八)采购人针对质疑事项八的答复意见
质疑人认为:更正项目5仅删“所有”二字、项目6仅删“K12”二字,形式性更正未解决主观评分与数值依据问题。被质疑条款(更正后原文):更正项目5“▲1.教学**能够按学科、版本、章节自动筛选,在同一界面提供与当前课程相匹配的教案、课件、试题、素材、学案等教学**并可通过关键字进行**的模糊搜索,其中试题支持根据题干进行搜索。”(仅较更正前删去“所有”二字,详见质疑事项三);更正项目6“18.支持识别手写的数学学科常用函数,不少于8种类型,必须包含以下类型函数及混合符号函数:分式、上下标、根式、积分、求和、函数、极限、对数,三角函数、关系判断(大于等于,小于等于、不等于),支持为转换的函数符号、函数表达式自由填色,支持生成一次函数、二次函数、幂函数、指数函数、对数函数、三角函数表达式同步生成函数图像。”(更正前为“K12数学学科”)
关于更正项目5:删除“所有”二字的理由已如质疑事项三所述,系消除绝对化表述。该▲项的功能要求与评审口径未因之改变,投标人按条款载明的功能内容响应并提交证明材料即可,评分不存在主观裁量空间。
关于更正项目6:删除“K12”三字,系因本项目采购人为****,教学覆盖的学段不限于K12基础教育阶段,原表述将识别对象限定于K12学段,与实际教学需要不完全吻合。删除后该条款不再限定学段,任何学段常用的数学函数均可纳入识别范围,属于放宽要求。
关于“不少于8种类型”的判定:条款已逐项列明必须具备的函数类型,即分式、上下标、根式、积分、求和、函数、极限、对数、三角函数、关系判断(大于等于、小于等于、不等于),并以“必须包含以下类型”作出强制性列举;“不少于8种”系在列举基础上的最低数量要求,列举项目本身即为判定依据,投标人按列举内容响应、评审按列举内容核对,不存在计数歧义。
关于该条款的性质:该条款系对教学软件功能的技术要求,属于可以通过产品功能截图、产品说明书等方式客观呈现的功能性指标,不属于主观评分因素;评审时以投标人提交的证明材料所呈现的功能为准,判定标准客观。
综上,该项质疑不成立。
(九)采购人针对质疑事项九的答复意见
质疑人认为:摄像头条款在“更正”中新增“视频模式≥800万像素”要求,属以更正之名提高技术要求,且数值依据仍未说明。被质疑条款(更正前原文):“1.整机内置非独立不低于4800万像素的高清摄像头,整机支持输出摄像头视场角≥120度。”被质疑条款(更正后原文):“1.整机内置非独立高清摄像头,图片模式≥4800万像素,视频模式≥800万像素,整机支持输出摄像头视场角≥120度。”
依据87号令第二十七条,采购人有权对已发出的采购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和修改。本次更正系采购人基于项目实际使用需求对摄像头技术参数所作的细化。
关于细化的必要性:更正前条款仅规定“整机内置非独立不低于4800万像素的高清摄像头”,未区分图片与视频两种成像模式。智慧黑板在课堂教学中既需要静态拍摄(板书拍照、课件与作业拍摄),也需要视频录制(课堂录播、教学视频制作、远程教研),两种模式对像素的要求并不相同。更正后分别设定“图片模式≥4800万像素”“视频模式≥800万像素”,使参数与实际使用场景相对应,属于对原条款的细化和完善。
关于是否提高门槛:更正前条款以“不低于4800万像素”概括表述,实践中对该数值对应图片模式还是视频模式理解不一;更正后明确了两种模式各自的数值,其中视频模式800万像素系4K视频(3840×2160,约830万像素)的常规配置水平,为当前市场主流智慧黑板产品的普遍配置,不构成对供应商的额外限制。
关于“整机内置非独立”与“视场角≥120度”:上述要求系保证摄像头与整机一体化、拍摄范围覆盖教室全景的功能需要,与课堂教学的拍摄场景直接相关;“整机内置非独立”系智慧黑板产品的通行结构形式。
关于数值依据:上述数值系根据课堂教学的成像需求(板书文字可辨识、教室全景可覆盖)并结合市场主流产品配置水平确定;更正公告已依法在指定媒体发布,发布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少于15日,程序合法。
综上,该项质疑不成立。
(十)采购人针对质疑事项十的答复意见
质疑人认为:以加注《个人信息保护法》的方式处理人脸识别条款,未解决目的正当性、必要性与同意基础问题,且仍作文评分项。被质疑条款(更正后原文):“29.支持人脸识别功能,可实现快速人数统计,人数统计支持对获取的图像内的所有学生识别,并快速统计出人数。(个人信息采集符合《中华人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相关规定。)”
本次更正在人脸识别条款后增加“(个人信息采集符合《中华人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相关规定。)”的括注,明确了该功能在个人信息处理方面的合规要求,系对质疑人所提个人信息保护问题的回应。
关于功能定位:该条款所涉功能为课堂人数统计,即对教室内学生人数进行快速统计,用于教学组织与课堂管理,具有明确的教学管理目的。该功能属于辅助性功能,条款并未要求必须使用人脸信息完成统计,供应商所投产品如通过其他方式(如红外感应、答题互动、名单点名)实现人数统计,亦符合条款的功能要求。
关于个人信息保护:采购文件已在条款中明确个人信息采集应当符合《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规定;中标供应商在设备交付、功能启用及使用过程中,须依照该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就特定的目的与充分的必要性作出说明、采取严格保护措施、取得单独同意(涉及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的,取得监护人同意并制定专门的个人信息处理规则),相关信息处理规则将在采购合同及项目实施环节予以明确。
关于▲评分属性:该条款系备授课系统项下的重要参数,设置▲属性系对投标人技术响应程度的评价方式。投标人如不响应该项,仅在该项评分中按更正后的标准扣分,不影响投标有效性;扣分标准已由每项3分下调为2分、上限由45分下调为30分。
关于采购人的管理措施:采购人将在合同签订及项目实施环节,要求中标供应商落实个人信息保护义务,明确信息的收集范围、存储期限、删除机制与访问权限管理,并将上述要求纳入验收内容。
综上,该项质疑不成立。
(十一)采购人针对质疑事项十一的答复意见
质疑人认为:▲项扣分规则下调后仍以“材料”为扣分触发条件,“无法满足或低于”表述含义不明,材料清单未修改。被质疑条款(更正前原文):“……若不能提供符合要求的证明材料,无法满足或优于,每有一项扣3分,最多扣45分。”被质疑条款(更正后原文):“……若不能提供符合要求的证明材料,无法满足或低于,每有一项扣2分,最多扣30分。(投标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国家认可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扫描件,或者产品说明书(封面及相关功能页面)扫描件,或者官网相关功能页面截图(提供完整网页网址),或者产品功能截图。并加盖投标人电子签章。)”
依据87号令第五十五条,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本次更正将▲项每项扣分由3分下调为2分、扣分上限由45分下调为30分,系对评分权重的合理调整,回应了质疑人关于扣分权重过高的意见。
关于扣分触发条件:条款规定“投标人应提供符合要求的证明材料,并且证明材料中需呈现相应的参数功能;若不能提供符合要求的证明材料,无法满足或低于,每有一项扣2分”,即扣分的前提是投标人既不能提供符合要求的证明材料,也不能证明其产品参数满足要求。材料提交与参数满足系并列的判定要素,并非以材料形式替代产品能力。投标人如所投产品实际满足▲项参数,可通过产品说明书、官网页面截图、功能截图等多种材料形式予以证明。
关于“无法满足或低于”的表述:该表述系指投标人提供的证明材料所反映的参数值无法满足或者低于招标文件要求的情形,结合条款上下文,比较对象为招标文件载明的参数要求,含义明确,不存在歧义。
关于材料清单:“官网相关功能页面截图(提供完整网页网址)”要求提供完整网址,目的在于便于评审专家核验信息来源的真实性,属于合理的材料要求;四种材料形式为选择关系,投标人可选择其中任一种,并非要求同时提供。官网页面如因改版无法访问,投标人可提供产品说明书、检测报告或者功能截图等其他形式。
关于扣分上限与技术分的关系:更正后▲项扣分上限为30分,低于“技术需求响应分”满分50分,不存在扣分总和超过该项满分的情形。30分系可能扣分的最高值,仅在投标人对全部15项▲项均不能提供证明材料且均不满足要求时才会出现,投标人按采购文件要求如实响应并提供证明材料即可相应减少扣分。质疑人所引案例系扣分总和超过该项满分、形成分值倒挂的情形,与本项目情形不同。
综上,该项质疑不成立。
(十二)采购人针对质疑事项十二的答复意见
质疑人认为:更正后“项目实施方案分”以实施人员人数与计算机类高级工程师职称分档,构成以规模条件与人员条件作为评审因素。被质疑条款(更正后原文):“四档(6分):项目实施方案包含项目需求分析,已针对本项目配备实施团队、团队人员分工明确,有细化的项目进度计划流程和明确接入流程,且拟投入本项目的实施人员不少于6人、其中不少于2人具备计算机类高级工程师职称的;”“五档(8分):项目实施方案包含项目需求分析,已针对本项目配备实施团队、团队人员分工明确,有细化的项目进度计划流程和明确接入流程,拟投入本项目的实施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不少于4人具备计算机类高级工程师职称,并对项目的时间、质量、进度作出明确控制安排的。”
依据87号令第十七条、第五十五条,评审因素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本条款设置的是“拟投入本项目”的实施人员数量及其中具备计算机类高级工程师职称的人数,指向为本项目配置的实施团队,并非要求投标人的从业人员总数、企业存量职称人员总数,不属于将企业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
关于人员配置与项目需求的对应关系:本项目采购37台智慧黑板,涉及设备供货、安装定位、线路敷设、系统调试、平台对接、验收培训等环节,需要相应数量的实施人员分组作业;安装调试涉及显示、触控、网络、音频、OPS电脑等多系统集成,具备计算机类高级职称的技术人员对系统集成质量与故障处置具有直接作用。上述条件与本项目的实施内容、工作量和技术难度相适应。
关于分档设置:更正后的项目实施方案分按客观情形分档:未提供方案得0分;方案未包含项目需求分析,或者未配备实施团队、组织措施及安排得2分;包含需求分析、配备团队且人员分工明确,但未细化进度计划流程得4分;包含需求分析、配备团队、分工明确,有细化的进度计划流程和明确接入流程,且实施人员不少于6人、其中不少于2人具备计算机类高级工程师职称得6分;在此基础上实施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不少于4人具备计算机类高级工程师职称,并对时间、质量、进度作出明确控制安排得8分。各档条件均为可客观核对的事实,评审时按投标人提交的团队人员名单、职称证书等材料核对,不存在主观裁量。
关于对中小企业的影响:各档之间的分差为2分,且人员条件仅为四档、五档的构成要件之一,投标人通过项目需求分析、进度计划流程、接入流程、组织管理措施等其他要件亦可获得相应分值;该分档未设置资格门槛,不影响中小企业参与投标,不构成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综上,该项质疑不成立。
(十三)采购人针对质疑事项十三的答复意见
质疑人认为:售后服务评分客观化不彻底,“额外的有利于项目售后服务的举措”仍无判定标准,培训方案缺项评分未量化到区间。被质疑条款(更正后原文):“2)针对本采购项目及采购人实际需求能提供满足采购需求的售后服务承诺措施,并能提供额外的有利于项目售后服务的举措的,每提供一项得0.5分,满分1分,不提供得0分。”“3)根据商务要求,提供技术人员培训方案,至少包含培训次数(2次)、每次培训时长(3天)、培训方式(现场培训)、培训对象与人数(管理员2人,教师不低于30人/次)、培训内容与课程安排、常见故障解决办法,提供完整的得1分,有缺项的得0.5分,不提供得0分。”
本次更正已将“设备质保期及售后”由主观描述分档改为按客观情形计分,并删除了“根据就近原则”“厂家服务网点”“网点证明”等属地化要素,回应了质疑人关于以供应商所在地与网点归属评价供应商的意见。
关于“额外的有利于项目售后服务的举措”:该项评分以采购文件载明的基础售后服务要求(六年整机上门保修、故障响应时效、免费培训、备用机提供等)为基准,判断投标人承诺的服务内容是否超出该基准且对本项目有利;每提供一项得0.5分,满分1分。评审基准与计分规则均在采购文件中载明,评审判定有据可依。
关于培训方案评分:采购文件已明确培训方案应当包含的要素,即培训次数(2次)、每次培训时长(3天)、培训方式(现场培训)、培训对象与人数(管理员2人、教师不低于30人/次)、培训内容与课程安排、常见故障解决办法,并明确“提供完整的得1分,有缺项的得0.5分,不提供得0分”。要素清单明确、分值区间划分为三档,符合评审因素细化量化的要求。
关于评分项的履约关联性:上述评分项均围绕售后服务与培训的履约能力设置,与采购需求中的★售后服务要求相对应,评审专家按统一标准评审,不存在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综上,该项质疑不成立。
(十四)采购人针对质疑事项十四的答复意见
质疑人认为:养老保险替代情形由四种增至六种后,仍以社保缴纳关系作为投标资格性材料,核心问题未解决。被质疑条款(更正后原文):在原有①至④项之外新增“⑤如委托代理人系投标人的新聘用人员,开标截止时间前尚无投标人为其缴纳养老保险记录的,可以提供投标人与委托代理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扫描件,以及投标****银行流水或加盖公章的工资表扫描件代替养老保险证明扫描件;⑥如委托代理人为已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返聘人员,可以提供退休证明或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凭证扫描件,以及投标人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劳务)合同扫描件代替养老保险证明扫描件。”
本次更正已将委托代理人养老保险缴纳的替代情形由四种扩展为六种,新增“新聘用人员”与“退休返聘人员”两类情形,并明确“上述养老保险证明扫描件与本项①至⑥所列替代材料为选择关系,投标人可根据委托代理人实际情况提供其中任意一项即视为满足本项要求”;同时明确本项修改同步适用于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资格性响应证明材料要求及投标文件格式中的相应内容,回应了质疑人的合理意见。
关于该材料的性质与目的:该材料用于核实授权委托书所载委托代理人与投标人之间的真实关系,防止借用他人名义投标,属于采购活动规范管理的需要,并非以从业人员规模条件限制竞争。扩展后的六种****公司、事业单位、免缴人员、系统故障、新聘用人员、退休返聘人员等常见情形;选择关系的规定使投标人可自主选择提供养老保险证明或者任一替代材料。
关于未列入①至⑥的其他情形:对于不属于上述情形的,仍须提供养老保险证明扫描件,系维持资格性审查材料完整性的需要。投标人如确有特殊情形,可在投标文件中作出说明并提供劳动合同、工资发放记录等材料,****小组结合材料实质内容审查,不因材料形式的差异认定投标无效。
关于地域因素:本项要求适用于所有投标人,未对区内外供应商设置差别条件;供应商的委托代理人如在异地缴纳养老保险,只要缴纳单位为投标人本身,即符合要求。
综上,该项质疑不成立。
(十五)采购人针对质疑事项十五的答复意见
质疑人认为:“★售后服务要求”与合同条款的修正未触及无期限、无上限义务与厂家单方决定质保期的问题。被质疑条款(更正后原文):采购需求“★售后服务要求”第1项:“保质维修响应要求:六年整机上门保修服务(自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生产厂商提供质保期超过六年的,按厂商质保期计算),因人为因素出现的故障不在免费保修范围内,质保期内不收取设备正常维护费,超过保修期的设备,终身维修,维修时只收零部件成本费。”采购合同“第二条 质量保证”第2项:“乙方提供货物的质量保证期为(厂家规定质保期超过六年的,按厂家规定,“采购需求”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第五条 交付”第1项:“交付安装时间:合同签订后15日内。”
关于“终身维修,维修时只收零部件成本费”:该条款系对超过保修期后设备维修服务的约定,含义为:设备超过六年保修期后,中标供应商仍应提供维修服务,维修时仅收取零部件的成本费用,不收取人工费等其他费用。该约定有利于保障采购人的长期使用权益,属于供应商在投标报价中应当考虑的履约成本。智慧黑板作为教学设备,其使用周期通常长于六年,约定保修期后的维修支持与教学连续性直接相关,具有合理性。
关于“终身”的界定:“终身”系指设备的合理使用年限,即自验收合格之日起至设备因技术淘汰或者不可修复而停止使用止;在设备仍有维修价值和使用需求期间,供应商应持续提供维修支持。该表述在教学设备采购中属于常见约定,其履行以设备实际使用状态为前提,不构成无边界的无限责任。
关于“零部件成本费”:该费用以零部件的采购成本为限,不含人工、差旅、管理及利润,供应商按实际更换的零部件计价,采购人可按实际发生情况核对;该约定使保修期后的维修费用可预期、可控制,不存在隐性负担。
关于质保期:更正后将合同条款中“厂家规定质保期超过一年”修改为“厂家规定质保期超过六年”,与采购需求“★售后服务要求”中“六年整机上门保修服务”的表述一致,消除了原条款“一年”与“六年”相互矛盾的问题。采购文件确定的质保期基础标准为六年,生产厂商提供超过六年质保期的,按厂商质保期执行,系对采购人权益的有利安排,并不降低六年质保的底线要求。
关于交付期:更正将交付安装时间由“合同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修改为“合同签订后15日内”,为供应商留出更充分的供货与安装准备时间,经市场调研该期限可行,有利于保障供货质量。
综上,该项质疑不成立。
(十六)采购人针对质疑事项十六的答复意见
质疑人认为:投标截止时间顺延后的通知方式、文件获取时间与原投标文件处理方式均未说明,且响应期间不足以完成证明材料准备。被质疑条款(更正后原文):“因本次更正涉及实质性内容,投标(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相应顺延至2026年10月26日09:30(**时间),投标文件解密时间为截标时间后30分钟内(2026年10月26日上午9时30分至10时00分)……开标地点不变。”
关于通知方式:如质疑事项二所述,本项目为全流程电子化公开招标项目,****政府采****政府采购云平台同步发布,云平台向所有已获取采购文件的供应商推送更正信息,公告内容可随时调取查用,属于法定书面形式;法规未要求逐一邮寄纸质文件。
关于采购文件获取时间:采购文件自2026年9月16日起提供,至2026年10月8日,已满足87号令第三十一条关于提供期限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的要求;法规未规定澄清或者修改后必须重新开放获取期限。供应商在法定媒体查阅更正公告后,仍可通过云平台获取采购文件。
关于原投标文件的处理:如质疑事项二所述,本项目原定2026年10月8日的投标截止时间已由2026年10月3日更正公告延期,在2026年10月10日更正公告确定新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前,本项目未进行开标,不存在已递交投标文件需要处理的情形;供应商按更正后的采购文件编制并递交投标文件即可。
关于响应期间:自2026年10月10日更正公告发布至2026年10月26日上午9时30分投标截止,间隔16日,符合《****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至少15日前”的要求。关于证明材料,采购文件规定的四种材料形式为选择关系,投标人可以选择产品说明书、官网功能页面截图或者产品功能截图等方式响应,上述材料由投标人自行整理提供,无需另行委托检测;对于确需第三方检测报告的条款,投标人可使用已取得的现有型号检测报告,无需为本次更正重新送检。
关于公平竞争:更正公告在法定媒体公开发布,所有潜在供应商同时知悉更正内容,获取信息的时间起点一致,不存在部分供应商提前知悉参数调整的情形。
综上,该项质疑不成立。
(十七)采购人针对质疑事项十七的答复意见
质疑人认为:更正后“整机—配套教学软件—集控平台”的体系一致性要求仍然存在,仅删除“同品牌”字样未消除体系性排他。被质疑条款(更正后):采购需求“一、技术规格需求”项号1“智慧黑板”下设“二、配套教学软件”(原“二、配套主机同品牌教学软件”)一节,与同一项号下“三、集控平台软件功能要求”一节同时适用。
关于节标题的更正:更正项目4已删除“主机同品牌”的限定,教学软件不再要求与整机同品牌;采购文件未在任何条款中要求整机、教学软件、集控平台为同一品牌或者同一制造商的产品。
关于三节的关系:采购需求“一、技术规格需求”项号1“智慧黑板”项下,“整机参数要求”系对智慧黑板整机硬件功能的要求,“配套教学软件”系对随设备提供的教学软件功能的要求,“集控平台软件功能要求”系对随设备提供、并按校进行本地部署的集中控制管理平台的功能要求。三节分别对应设备本体、配套软件、平台软件三个层面,均为项号1采购内容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各自独立设定功能指标,评审时逐项对照条款判定,采购文件并未以品牌归属作为响应条件。
关于集控平台的部署方式与功能要求:该项★1条款要求“平台采用三层B/S架构技术,服务器端要求按校进行本地部署,通过网页浏览器登录进行操作,无需安装管理软件/插件,即可集中管控校内智慧互动大屏、智慧黑板及其他计算机设备”。本项目采购的37台智慧黑板分布于各教室,学校需统一完成设备开关机、信息发布、巡课、远程协助、镜像与桌面管理、设备状态统计等工作,逐台现场操作难以保证教学连续性;服务器端本地部署可以使教学管理数据不出校园,浏览器免插件登录便于管理人员在不同终端操作。上述要求属于集中控制管理软件的通用技术形态,与学校统一管理的实际需要相适应。
关于首次质疑所涉该节“按校本地部署”等要求:我单位在首次质疑答复中已说明,****学校对多台教学设备统一远程管理的实际需要设定,经核查符合采购需求;采购人依法有权根据项目实际需要确定采购需求,本次更正未对该节作出修改,并不等于该项要求存在违法或者不合理情形。
关于跨品牌组合的可行性:集控平台通过校园局域网与各终端建立通信,按通用网络协议对终端进行管控;教学软件通过通用文件格式(如PPT、PDF、图片、音视频)与整机交互;采购文件未要求整机、教学软件、集控平台为同一品牌,也未要求采用特定厂商的专有接口或者授权。整机、教学软件、集控平台分别为不同品牌的组合方案,在技术上具备可实现性。
关于市场供给:经市场调研,能够满足上述三节功能要求的整机、教学软件及集控平台的供应商涉及多个品牌,其中集控平台与整机、教学软件为不同品牌、通过通用协议对接的方案在市场上客观存在,采购文件未设置只有特定产品体系才能满足的排他性条件。
综上,该项质疑不成立。
(十八)采购人针对质疑事项十八的答复意见
质疑人认为:上述更正涉及评审规则、资格条件与技术要求的实质性修改,依法应当重新确定投标截止时间并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六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供应商质疑不成立,或者成立但未对中标、成交结果构成影响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本项目各项质疑经逐项核查均不成立,依法应当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关于更正的合法性:本次更正系依据87号令第二十七条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和修改,更正内容已在原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发布时间距新的投标截止时间16日,符合《****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要求;更正后新的投标截止时间已重新确定并公告,供应商有充分时间据以编制投标文件。
关于是否需要重新开展采购活动:以澄清或者修改方式继续开展采购活动,以修改后采购文件可以依法支持采购活动继续进行为前提。本次更正的各项内容均为对采购需求、评审因素表述的完善与优化,更正后采购文件不存在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影响采购公正的情形,采购活动可以继续进行,不属于应当修改采购文件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的情形。
依据94号令第二十八条,财政部门在处理投诉期间可以视情况暂停采购活动;本项目尚处于质疑答复阶段,采购活动依法继续进行,不存在应当暂停的法定情形。
综上,该项质疑不成立。
(十九)采购人针对质疑事项十九的答复意见
质疑人认为:《质疑答复函(二)》与《更正公告》存在系统性自相矛盾——对质疑事项声称“不成立”却按质疑意见修改。被质疑行为:《质疑答复函(二)》(2026年10月13日作出)对首次质疑14个事项的认**论,与《更正公告》(2026年10月10日发布)的实际修改内容之间存在系统性矛盾。
关于两者的时间顺序:经核对,《更正公告》于2026年10月10日发布,《质疑答复函(二)》于2026年10月13日作出,更正公告的发布时间早于答复函的作出时间。本次更正系采购人在质疑答复期间,依照87号令第二十七条对采购文件表述主动开展的完善工作,并非对质疑事项作出成立认定后的处理结果,两者在时间上不存在因果对应关系。
关于“不成立”的含义:质疑答复中的“不成立”,系对质疑事项所主张的“采购文件条款违反法律法规、构成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这一法律定性的认**论。采购人对采购文件个别表述所作的完善,属于采购人依法行使的采购文件编制与修改权,与质疑事项的法律定性分属不同层面;采购人主动完善表述,不构成对原条款违法性的承认。
关于质疑人所列五处对照:同品牌教学软件一项,答复认定质疑人关于“以品牌为条件设置排他性要求”的主张不成立,同时采购人为消除“同品牌”表述可能引起的理解歧义,删除了节标题中的“主机同品牌”,两者并不矛盾——删除歧义表述与认定条款违法并非同一命题。▲项扣分一项,答复认定扣分规则不构成分值倒挂,同时采购人根据项目评审需要将扣分标准由3分/45分调整为2分/30分,属于评审权重的自主调整。非标准用语与数值一项,答复认定相关参数为市场主流配置,同时采购人对处理器表述作了开放性完善、删除了“K12”学段限定,属于表述优化。人脸识别一项,答复认定该功能具有教学管理目的,同时采购人增加个人信息保护合规要求的括注,属于对合规要求的进一步明确。主观分档一项,答复认定评审因素已细化量化,同时采购人对档位表述作了进一步规范,属于表述完善。
依据94号令第十三条、第十五条,采购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对质疑事项逐项作出答复,载明事实依据与法律依据。本项目质疑答复已就首次质疑的各项事项逐项作出答复并说明理由,答复程序合法。
综上,该项质疑不成立。
(二十)采购人针对质疑事项二十的答复意见
质疑人认为:本项目预算130万元未依法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首次质疑未获更正,依法再次主张。被质疑行为:本项目预算130万元,未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更正公告》对此未作修改。
依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七条,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该条同时要求采购人结合采购项目的具体情况判断是否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
本项目预算金额130万元,属于200万元以下的货物采购项目。经采购人对市场需求情况调查评估,本项目采购的智慧黑板属于技术集成度较高的教学专用设备,需同时满足整机硬件、配套教学软件、集控平台软件等三方面功能要求,并提供六年整机上门保修及保修期后的维修支持;本项目为37台设备的批量供货与安装调试,对供应商的供货组织、项目管理与售后保障能力有较**求。经论证,本项目不适宜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采购人已将论证情况报主管预算单位统筹考虑,并按规定向财政部门备案。
本项目已按规定落实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依据《****财政厅****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通知》(桂财采〔2024〕55号)及财库〔2020〕46号的规定,对符合条件并提供了填写完整的《中小企业声明函》的小型和微型企业,其投标价给予20%的扣除,以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该项价格扣除政策已在本项目招标文件中载明,中小微企业可据此获得价格竞争优势。
关于业绩分:本项目业绩分要求投标人自2023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时间具有同类产品的销售业绩,每个业绩得1分,满分3分,未限定业绩金额、数量、地域或者客户类型,中小企业如有同类产品销售业绩同样可以得分,不构成对中小企业的差别待遇。
综上,该项质疑不成立。
(二十一)采购人针对质疑事项二十一的答复意见
质疑人认为:核心产品特点证书要求与节能产品品目范围不相符——首次质疑未获更正,依法再次主张。被质疑条款:评分标准“(2)核心产品特点(满分5分)”中关于节能产品认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等证书的加分要求。
依据《****办公厅****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国办发〔2007〕51号)及《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 ****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政府采购品目清单范围内、按规定应当强制采购的产品,投标人应当提供有效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智慧黑板所含液晶显示屏等显示组件属于《****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中“显示设备(液晶显示器)”品目范围,投标人应按要求提供相应认证证书。
关于证书与产品的对应关系:要求认证证书覆盖的产品型号与所投产品相匹配,系确保认证证书与投标产品一致性的基本要求,与财政部指导性案例所确立的证书与产品应当一致的原则相符,目的在于防止以其他型号的证书替代所投产品的证书。
关于核心产品特点分的各项证书:儿童青少年学习用品近视防控卫生要求认证、视网膜蓝光危害曝辐值RG0等级检测报告、“无频闪”与“硬件级低蓝光”认证、节能产品认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均为国家认可或者行业通行的认证与检测体系,与教学显示设备的护眼、节能、环保性能直接相关,设置为评分因素与采购需求相对应,旨在引导采购健康环保的教学设备。
关于强制与加分的边界:采购文件已分别载明,属于强制采购品目范围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投标人应当按要求提供;核心产品特点分项下的各项证书为评分因素,按要求提供即得相应分值,未提供不得分,不影响投标有效性。两者的性质与后果在采购文件中区分明确,投标人可据以判断。
关于市场供给:上述认证已推行多年,市场上主流智慧黑板产品普遍取得相应认证,该评分项不具有指向性。
综上,该项质疑不成立。
四、处理情况
综上所述,****公司提出的所有质疑事项均不成立。作出如下处理:
(一)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六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供应商质疑不成立,或者成立但未对中标、成交结果构成影响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的规定,本项目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二)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七条的规定,贵公司对本答复如不满意,可在质疑答复期满后十五个****财政局投诉。
****采购中心
2026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