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政府集中采购中心关于多媒体教学设备采购 (GLZC2026-G1-990370-GLSZ)的质疑答复函(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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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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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疑人:**市****公司

法定代表人:陆小海 联系电话:193****4962

邮编:530021

地址:**市**区双拥路38号**新谊金融投资大厦A座5层502号

贵公司通过邮寄方式递交的关于多媒体教学设备采购(****)的质疑函,我中心于2026年10月19日10:40收悉,****公司提出的质疑,我中心将质疑函转达采购人****,现采购人对质疑事项答复如下:

一、质疑事项

质疑事项1:更正公告以“应采购人要求”作为全部14项实质性修改的唯一理由,未载明任何一项更正的修改依据,未履行非歧视性审查与书面记录存档义务。

质疑事项2:更正后CPU条款仍以Cortex内核档位为性能量纲,“同档水平”无客观判定标准,跨架构比对不具可操作性,★条款之下的废标风险未消除。

质疑事项3:删除“不接受第三方工具”后,“整机内置专业硬件自检维护工具”的★条款仍然限定实现路径、使用无标准形容词,且证明材料义务未作任何调整。

质疑事项4:摄像头条款借更正之机新增“视频模式≥800万像素”要求,在质疑指向性之后反而提高技术门槛,且无任何依据说明。

质疑事项5:配套教学软件一节“改头不换面”——仅改节标题并删“所有”“K12”数字,该节全部功能条款原样保留,更正不彻底且部分条款适用范围反而不明。

质疑事项6:人脸识别条款以一句援引法律名称的括注替代合法性论证,未成年人敏感个人信息的处理安排依然缺失,且▲评分属性保留,形成“合规声明”与“扣分诱导”并存的矛盾结构。

质疑事项7:▲项扣分规则降档不改实质——扣分触发条件仍是“提供证明材料”,“无法满足或低于”无判断标准,含“官网截图+完整网址”的材料清单原封保留。

质疑事项8:更正后的项目实施方案分新增“实施人员不少于6人/10人”“计算机类高级工程师职称不少于2人/4人”分档条件,直接违反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关于禁止以规模条件作为评审因素的明文规定。

质疑事项9:售后服务评分客观化不彻底——“额外的有利于项目售后服务的举措”无判定标准,“有缺项的得0.5分”未量化到区间。

质疑事项10:养老保险替代情形由四种扩至六种,但“提供养老保险证明”仍是资格性必备材料,从业人员社保关系作为投标资格条件的核心问题未解决。

质疑事项11:售后与合同条款仅作文字修正——“终身维修、维修时只收零部件成本费”的无期限无上限义务保留,质保期仍由生产厂家单方规定决定,且答复口径与采购文件表述不一致。

质疑事项12:投标截止时间顺延的程序不完备——对已获取采购文件供应商的书面通知义务未履行,采购文件获取期届满后未重新开放,原投标文件处理方式未说明。

质疑事项13:更正后未提供清稿版采购文件,“其他内容不变”无法保证同步修改的完整性,且首次质疑函所涉核心事项未作修改亦未说明理由——请求暂停采购活动,完成合法修改后重新开展。

其余内容详见(质疑函)

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质疑请求

1.请求暂停本项目更正后采购活动的开展;在本函各项事项处理完毕前,不得以更正后的采购文件组织开标、评审。

2.请求公开本次更正所依据的需求审查记录,非歧视性审查意见与书面存档材料,并逐项说明14项更正的修改理由(质疑事项一)。

3.请求删除以Cortex内核型号为基准的CPU性能表述,明确客观可验证的量化指标与判定方法,或将该项调整为一般参数(质疑事项二)。

4.请求明确“整机内置专业硬件自检维护工具”的功能标准、验收口径与等效响应规则,删除“专业”等无标准表述(质疑事项三)。

5.请求说明新增“视频模式≥800万像素”要求的理由,并提供不少于3个品牌可满足的证明材料;如不能说明,请删除新增要求(质疑事项四)。

6.请求对“二、配套教学软件”一节作整体修改,改为功能结果与通用标准表述,允许第三方软件等效响应,并公开条款编制来源(质疑事项五)。

7.请求删除人脸识别人数统计要求或改为等效方案,明确该功能不得作为评分项;如保留,须将个人信息处理全要素安排写入采购文件(质疑事项六)。

8.请求调整▲项计分规则,取消“不能提供材料即视为无法满足”推定,修正病句表述,删除官网网址材料要求(质疑事项七)。

9.请求删除“实施人员不少于6人/10人”“计算机类高级工程师职称不少于2人/4人”分档条件(质疑事项八)。

10.请求明确“额外的有利于项目售后服务的举措”判定标准或将该项删除,培训方案评分量化到区间(质疑事项九)。

11.请求将养老保险凭证改为可选证明方式之一,扩展替代情形,明确不因材料形式认定投标无效(质疑事项十)。

12.请求删除“终身维修、只收零部件成本费”或明确期限与成本上限,质保期设定最低标准,删除原厂背书验收前置条款,统一交付期与质保期表述(质疑事项十一)。

13.请求提供书面通知凭证,重新开放采购文件获取时间,说明采购程序状态与原投标文件处理方式(质疑事项十二)。

14.请求提供更正后清稿版采购文件并标注修改位置,逐项说明同步修改情况与未更正事项的理由;依据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六条,在完成合法修改前暂停采购活动,必要时重新开展采购(质疑事项十三)。

15.请求被质疑人自收到本函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对上述事项逐项以书面形式作出答复,载明事实依据与法律依据,并书面通知质疑人。

三、质疑答复

(一)采购人针对质疑事项一的答复意见

质疑人认为:更正公告以“应采购人要求”作为全部14项实质性修改的唯一理由,未载明任何一项更正的修改依据,未履行非歧视性审查与书面记录存档义务。

依据财政部 87 号令第二十七条,采购人有权对招标文件作必要澄清修改,法律法规未强制要求在更正公告中逐条列明每项修改的依据;“应采购人要求” 仅为修改发起事由,并非修改的法定依据载体,不影响更正公告效力。

本次采购文件修改,在修改前已开展采购需求合规审查、非歧视性审查,相关审查材料、内部书面记录已完整存档备查。法规并未要求将内部审查过程及存档材料对外在更正公告中全部公示。

针对首次质疑所涉核心事项,经核查原采购文件条款符合法律、项目实际履约需求,无违法或不合理情形,澄清修改属于采购人自主权利,法规未要求对调整事项单独出具理由并在更正公告载明。

更正事项第14项所提“涉及实质性内容”是指本次修改内容已经实质性影响了潜在供应商投标文件的编制,本次更正公告发布时间满足法定时限,修改内容未改变采购标的,不存在违法缺陷,不满足暂停采购活动的法定情形。

综上,该项质疑不成立。

(二)采购人针对质疑事项二的答复意见

质疑人认为:更正后CPU条款仍以Cortex内核档位为性能量纲,“同档水平”无客观判定标准,跨架构比对不具可操作性,★条款之下的废标风险未消除。

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一条、第五十五条,采购人有权根据项目实际需求设置技术参数和性能要求,只要技术参数不具有指向特定供应商或产品的倾向性,且多家供应商能够满足,即不违反公平竞争原则。

本次更正对CPU条款的修改,系在首次质疑后对原表述进行的优化完善。更正后条款明确“性能不低于Cortex-A73同档水平”,并以括注形式列举了Cortex-A76/A78/X1及同等或更高性能的其他架构处理器均可,实质上扩大了可参与竞争的产品范围,体现了开放性。

"Cortex-A73同档水平”作为性能基准表述,在政府采购智慧黑板、教学一体机等产品的技术参数中属于行业通行做法。Cortex-A系列是ARM公司公开的处理器内核产品序列,其各代产品(A73、A76、A78、X1等)的性能参数、技术指标均为公开信息,不存在技术秘密或排他性障碍。各投标人可根据所投产品的实际处理器型号,对照公开参数判断是否满足“同档水平”要求。

关于跨架构比对问题,更正后括注已明确“同等或更高性能的其他架构处理器均可”,即不限于ARM架构,其他架构处理器只要性能达到同等水平即可参与竞争。评审时将依据投标人提供的第三方检测报告、产品说明书或官网截图等证明材料,对处理器的实际性能参数进行客观比对,并非由评审专家主观认定。

该项技术参数系基于智慧黑板作为教学终端设备的实际使用需求设定,确保设备能够流畅运行安卓教学应用、多媒体课件播放、在线互动等教学功能,与项目采购标的具有直接关联性。更正后条款已明确证明材料形式(第三方检测报告、产品说明书、官网截图、产品功能截图),评审标准清晰,不存在任意性风险。

综上,该项质疑不成立。

(三)采购人针对质疑事项三的答复意见

质疑人认为:删除“不接受第三方工具”后,“整机内置专业硬件自检维护工具”的★条款仍然限定实现路径、使用无标准形容词,且证明材料义务未作任何调整

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一条、第五十五条,采购人有权根据项目管理需要设置技术参数和评审因素,只要相关参数不具有排他性、倾向性,且与项目实际需求相适应,即属采购人自主权范围。

本次更正已响应质疑人合理意见,删除了“不接受第三方工具”的排他性表述,将条款修改为“整机内置专业硬件自检维护工具”,体现了对质疑人意见的重视和采纳。

关于“专业”一词,系对硬件自检维护工具功能水平的描述性用语,意指该工具应具备完整的硬件状态检测、故障诊断、性能评估等专业功能,区别于基础的、简单的检测功能。智慧黑板作为教学专用设备,其内置自检工具需具备对OPS电脑状态、网络状态、光强等专业教学相关参数的检测能力,冠以“专业”限定系确保设备具备满足教学使用需要的自检功能水平。

关于“一键”表述,系对操作便捷性的要求,即通过一次操作即可完成全部自检流程,属于功能效果描述,各投标人可根据所投产品实际设计实现,不限制具体技术路径。

关于证明材料义务,采购文件规定的证明材料形式包括第三方检测报告、产品说明书、官网页面截图、产品功能截图等,投标人可根据所投产品的实际情况选择提供,并非仅限于某一种形式。如所投产品具备相应自检功能,可通过产品说明书功能页面、官网功能介绍页面截图或实际功能截图等方式予以证明。

综上,该项质疑不成立。

(四)采购人针对质疑事项四的答复意见

质疑人认为:摄像头条款借更正之机新增“视频模式≥800万像素”要求,在质疑指向性之后反而提高技术门槛,且无任何依据说明。

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七条,采购人有权对已发出的采购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和修改。本次更正是采购人基于项目实际需求,对摄像头技术参数进行的合理调整。

更正前条款要求“整机内置非独立不低于4800万像素的高清摄像头”,仅对图片模式像素提出了要求。更正后条款将摄像头像素要求细分为“图片模式≥4800万像素”和“视频模式≥800万像素”两项指标,系对原条款的细化和完善。智慧黑板在课堂教学场景中,既需要静态图片拍摄(如板书拍照、课件拍摄)也需要视频录制(如课堂录播、教学视频制作),分别设定图片和视频模式的像素要求,系基于实际教学应用需求的合理技术参数设定。

本次更正系采购人自主决策,对技术参数的细化和完善属于采购人正当权利范围。更正后参数系基于市场主流产品能够提供的技术范围设定,智慧黑板市场主流产品的摄像头参数均可满足上述要求,不存在排他性或倾向性。

更正公告已依法在指定媒体发布,发布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少于15日,符合法定程序要求。

综上,该项质疑不成立。

(五)采购人针对质疑事项五的答复意见

质疑人认为:配套教学软件一节“改头不换面”——仅改节标题并删除“所有”“K12”数字,该节全部功能条款原样保留,更正不彻底且部分条款适用范围反而不明

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七条,采购人有权根据项目实际需求对采购文件进行修改完善。本次更正对配套教学软件相关条款的调整,系采购人经过审慎研究后作出的合理决策。

关于节标题修改:更正项目4将“配套主机同品牌教学软件”修改为“配套教学软件”,已删除“同品牌”表述,消除了品牌限制嫌疑。配套教学软件系智慧黑板产品的配套组件,为确保软硬件兼容性和教学使用体验,要求教学软件与主机配套提供系合理需求。

关于删除"所有"二字:更正项目5将“▲1.教学**能够按学科、版本、章节自动筛选,在同一界面提供与当前课程相匹配的所有教案、课件、试题、素材、学案等教学**并可通过关键字进行**的模糊搜索,其中试题支持根据题干进行搜索。”修改为“▲1.教学**能够按学科、版本、章节自动筛选,在同一界面提供与当前课程相匹配的教案、课件、试题、素材、学案等教学**并可通过关键字进行**的模糊搜索,其中试题支持根据题干进行搜索。”,系对表述的规范化调整,“所有”一词属于强调性用语,删除后不影响条款实质内容,反而使表述更加准确。

关于删除"K12"三字:更正项目6将“K12数学学科常用函数”修改为“数学学科常用函数”,系扩大适用范围,将原来限定于K12学段扩展至更广泛的学段范围,有利于吸引更多供应商参与竞争,不存在适用范围不明的问题。

配套教学软件的各项功能条款系智慧黑板产品实现教学功能的必要组成部分,相关参****学院教学实际需要进行设定,经过市场调研,多家品牌产品均可满足,不具有指向特定供应商或产品的倾向性。

综上,该项质疑不成立。

(六)采购人针对质疑事项六的答复意见

质疑人认为:人脸识别条款以一句援引法律名称的括注替代合法性论证,未成年人敏感个人信息的处理安排依然缺失,且▲评分属性保留,形成“合规声明”与“扣分诱导”并存的矛盾结构。

依据《中华人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相关规定,采购人设置技术参数时应确保合法合规。本次更正在人脸识别条款中增加了"个人信息采集符合《中华人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相关规定"的括注说明,系对个人信息保护问题的积极回应。

关于个人信息保护问题,智慧黑板的人脸识别功能主要用于课堂人数统计场景,属于教学管理中的合理应用。采购人在采购文件中已明确标注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合规要求,中标供应商在设备交付和使用环节须严格遵守《个人信息保护法》相关规定,落实个人信息保护措施。采购人将在合同签订及项目实施环节,进一步明确要求中标供应商落实个人信息安全保护义务,确保符合法律规定。

关于▲评分属性设置,该条款属于备授课系统项下的重要技术参数,设置▲****委员会对投标人技术响应程度的评价需要,并非强制要求投标人必须具备人脸识别功能。投标人如不响应该项,仅在该项评分中扣分,不影响投标有效性。

关于未成年人个人信息保护,采购人已通过括注形式明确法律合规要求,中标供应商须在设备设计和实施中落实监护人同意、信息存储安全、数据删除机制等法定义务,相关具体要求将在采购合同中予以明确。

综上,该项质疑不成立。

(七)采购人针对质疑事项七的答复意见

质疑人认为:▲项扣分规则降档不改实质——扣分触发条件仍是“提供证明材料”,“无法满足或低于”无判断标准,含“官网截图+完整网址”的材料清单原封保留。

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履约能力对应。本次更正对▲项扣分规则的调整,系对评分标准的优化完善。

关于扣分数值调整:更正将每项扣分值由3分调整为2分,扣分上限由45分调整为30分,系采购人经综合考虑后对评分权重的合理调整。调整后的扣分设置与▲项作为“重要参数”的评分定位相符。

关于扣分触发条件:条款明确要求“投标人应提供符合要求的证明材料,并且证明材料中需呈现相应的参数功能”,即扣分的前提是投标人既不能提供证明材料,也不能证明其产品参数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换言之,材料提交与参数满足是并列条件,而非替代关系。投标人如所投产品实际满足▲项参数要求,可通过产品说明书、官网截图、功能截图等多种材料形式予以证明,并非仅依赖某一特定材料形式。

关于“无法满足或低于”表述:该表述系指投标人提供的证明材料所反映的参数值无法满足或低于招标文件要求的情形,结合上下文语境含义明确,不存在歧义。评审专家将依据招标文件载明的参数标准,对照投标人提交的证明材料进行客观比对评判。

关于证明材料形式:采购文件规定的四种证明材料形式(第三方检测报告、产品说明书、官网页面截图、产品功能截图)为选择性关系,投标人可根据所投产品的实际情况自主选择提供,并非要求同时提供全部材料。官网页面截图要求提供完整网页网址,系便于评审专家核验信息来源的真实性,属于合理的材料要求。

综上,该项质疑不成立。

(八)采购人针对质疑事项八的答复意见

质疑人认为:更正后的项目实施方案分新增“实施人员不少于6人/10人”“计算机类高级工程师职称不少于2人/4人”分档条件,直接违反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关于禁止以规模条件作为评审因素的明文规定。

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 87 号令)第十七条、第五十五条:评审因素应当和投标货物、服务质量及履约能力相关。

本条款设置的是为本项目拟投入实施团队人员,并非要求投标人企业全体从业人员、企业存量职称人员总数。人员专门用于本项目履约,属于评价项目履约能力的评审因素,不是对投标人企业规模条件设置限制。

上述人员配置标准,系结合本项目实施内容、工作量、技术难度合理确定,与项目特点和实际履约需求相适应,不存在以人员数量变相设置规模门槛,不存在差别待遇、歧视待遇情形。

综上,该项质疑不成立。

(九)采购人针对质疑事项九的答复意见

质疑人认为:售后服务评分客观化不彻底——“额外的有利于项目售后服务的举措”无判定标准,“有缺项的得0.5分”未量化到区间

依据财政部 87 号令第五十五条: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履约能力对应。

1. 关于 “额外的有利于项目售后服务的举措”:本项评分是针对超出采购文件基础售后服务要求之外、对本项目有利的售后服务举措,评审委员会以采购文件载明的基础售后服务要求作为基准,判断投标承诺是否属于额外增值举措,评审判定基准清晰;每项有效额外举措得 0.5 分,满分 1 分,分值规则明确,并非无判定标准。

2. 关于培训方案 “有缺项的得 0.5 分”:采购文件已明确培训方案核心要素为培训次数不少于 2 次、每次时长不少于 3 天……等。评审判定规则为:全部要素齐全得 1 分;核心要素存在部分缺项但仍提供部分培训方案得 0.5 分;未提供培训方案得 0 分,分值区间划分清晰,已完成量化设置。

本评分项围绕售后服务履约能力设置,评分规则细化,评审专家按统一标准评审,不存在无法客观评判情形,不存在歧视或差别待遇。

综上,该项质疑不成立。

(十)采购人针对质疑事项十的答复意见

质疑人认为:养老保险替代情形由四种扩至六种,但“提供养老保险证明”仍是资格性必备材料,从业人员社保关系作为投标资格条件的核心问题未解决

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第五十五条,采购人设置资格条件应当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相适应。

本次更正已充分响应质疑人的合理意见,将委托代理人养老保险缴纳的替代情形由四种扩展至六种,并明确“上述养老保险证明扫描件与本项①至⑥所列替代材料为选择关系”,即投标人可根据委托代理人的实际情况选择提供养老保险证明或任一替代材料,极大拓宽了可接受的证明材料范围,体现了对各类供应商的公平对待。

扩展后的六种替代****公司、事业单位、免缴人员、系统故障、新聘用人员、退休返聘人员等各类常见情形,基本覆盖了实践中可能遇到的各类情况。对于不属于上述替代情形的其他情况,仍须提供养老保险证明扫描件,该要求系核实委托代理关系真实性的常规措施,具有合理性和必要性。

委托代理人的养老保险缴纳记录虽与投标人履约能力无直接关联,但作为资格性审查材料,其目的在于核实授权委托书的真实性及委托代理人与投标人之间的关联关系,属于采购活动规范管理的合理需要。设置该材料要求并非以从业人员规模条件限制竞争,不存在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情形。

综上,该项质疑不成立。

(十一)采购人针对质疑事项十一的答复意见

质疑人认为:售后与合同条款仅作文字修正“终身维修、维修时只收零部件成本费”的无期限无上限义务保留,质保期仍由生产厂家单方规定决定,且答复口径与采购文件表述不一致

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七条,采购人有权对采购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和修改。本次更正对售后与合同条款的调整,系对表述的规范和完善。

关于“终身维修”条款:该条款系供应商自愿提供的售后服务承诺,属于供应商在投标报价中自行考虑的成本因素。供应商可根据自身服务能力和服务成本测算,在报价中合理体现售后服务成本。“终身维修”系指在产品停产后仍提供维修技术支持和零部件供应,并非无期限的无限责任。****政府采购智慧黑板等教学设备项目中属于行业常见做法,不构成对供应商的不合理负担。

关于“只收零部件成本费”:该表述系指在保修期外提供维修服务时,仅收取零部件的材料成本费用,有利于保障采购人的长期售后服务权益,且供应商在投标报价时已充分知晓该义务并据此报价,不存在隐性负担。

关于质保期问题:更正后合同条款将“厂家规定质保期超过一年”修改为“厂家规定质保期超过六年”,与商务要求中“六年整机上门保修服务”保持一致,消除了此前合同条款与商务要求不一致的问题。质保期以采购文件确定的六年为基础标准,生产厂家提供超过六年质保期的按厂家规定执行,有利于保障采购人权益。

关于交付期:更正将交付安装时间由“合同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修改为“合同签订后15日内”,给予供应商更充裕的供货准备时间,经市场调研该交付期限可行,有利于保障供货质量和项目顺利实施。

综上,该项质疑不成立。

(十二)采购人针对质疑事项十二的答复意见

质疑人认为:投标截止时间顺延的程序不完备——对已获取采购文件供应商的书面通知义务未履行,采购文件获取期届满后未重新开放,原投标文 件处理方式未说明

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 87 号令)第二十七条、《****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135号)及《民法典》书面形式相关规定:“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本项目为电子化公开招标项目,****政府采购法定媒体发布更正公告。该公告内容固定、可随时调取留痕,属于法定电子书面形式,发布后即视为书面通知全部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法规未要求必须单独向各投标人一对一邮寄纸质文件。本次更正公告发布时间满足距投标截止时间不少于 15 日的法定要求。依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招标文件提供期限满足法定不少于 5 个工作日要求即可,法规未规定澄清更正后必须重新开放招标文件下载通道。潜在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获取有效期内,已具备获取完整招标文件的权利;本项目更正公告已在法定媒体公示,更正内容作为招标文件组成部分,投标人可查阅更正公告编制投标文件。招标文件、更正公告中无义务专门单独说明 “原投标文件如何处理”。投标人应结合更正公告内容,自行判断是否修改、重新编制投标文件并按更新后的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未按更正内容修改产生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采购人、代理机构已完整公开招标文件及更正内容,不存在限制获取文件、程序违法情形。

综上,采购人及代理机构已依法履行招标文件更正修改书面通知义务,该项质疑不成立。

(十三)采购人针对质疑事项十三的答复意见

质疑人认为:更正后未提供清稿版采购文件,“其他内容不变” 无法保证同步修改的完整性,且首次质疑函所涉核心事项未作修改亦未说明理由——请求暂停采购活动,完成合法修改后重新开展

依据财政部 87 号令第二十七条,法规未强制要求发布更正公告时提供合并后的清稿版采购文件;更正公告本身属于招标文件不可分割组成部分,公告中已明确 “招标文件中涉及以上更正内容的,作相应更正,其他内容不变。”供应商结合原文件 + 更正公告,即可完整获取全部采购需求,不存在无法同步识别修改内容的情形。

针对首次质疑函所提核心事项,经采购人核查,原采购文件对应条款符合法律法规及项目需求,采购文件澄清修改属于采购人的自主权利,法规并未要求对不予修改的事项必须单独出具理由说明。

本项目采购文件不存在违法、重大缺陷导致无法正常开展采购的情形,不符合暂停采购活动的法定条件,故不予采纳暂停采购、重新开展采购活动的请求。

综上,该项质疑不成立。

四、处理情况

综上所述,****公司提出的所有质疑事项均不成立。作出如下处理:

(一)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六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供应商质疑不成立,或者成立但未对中标、成交结果构成影响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的规定,本项目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二)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七条的规定,贵公司对本答复如不满意,可在质疑答复期满后十五个****财政局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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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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