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疑答复书
一、质疑人情况及项目名称
质疑人:中国人民****公司****公司
地址:**市**区**南路61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彭桂生
联系人:罗远发
质疑项目名称:**市长期护理保险承办服务项目
质疑项目编号:****
采购人:****
采购代理机构:****
二、质疑答复
我中心于2025年4月15日收到质疑人关于**市长期护理保险承办服务项目(项目编号:****)中标结果的《质疑函》,将《质疑函》转达采购单位,并要求相关供应商提供说明材料。综合现有材料,现对《质疑函》中所提事项答复如下:
质疑事项1、2、3:以低于成本价的报价进行不正当竞争。依靠低价获得评分优势骗取中标。中标价格偏离市场实际费用水平及本项目招标原则。
答:一是法律适用问题,****政府采购项目,适用《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并不适用《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现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并无明确规定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二是低价审查问题,《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条规定,“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由此,异常低****委员会。投标人有权根据自身经营情况进行报价,评标委员会综合所有投标人的报价,依据专业经验对报价合理性进行判断。评标委员会认为****对招标文件技术(服务)要求和商务要求做出了实质性响应,承诺能够满足招标文件中的采购需求,没有证据证明该供应商投标价格较低的情况下影响产品(服务)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报价不属于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情形,不应当认定投标无效。
综上所述,质疑事项1、2、3不成立,不予支持。
三、处理情况
质疑事项1、2、3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六条规定,本项目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如质疑人对本质疑答复不满意,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财政局投诉。****政府采购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
2025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