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质疑供应商基本信息
质疑供应商:****
地址:**壮族自治区**市**区同乐大道50号17号厂房一层105- 5号房
邮编:330000
法定代表人:李丹
联系电话:158****3811
二、质疑项目基本情况
质疑项目名称:移动式(充电)平板C形臂X射线机采购项目
质疑项目编号:****
采购人名称:****
收到质疑函的日期:2025年3月26日
三、质疑答复书内容
我公司于2025年3月26日上午9时16分收到贵方以顺丰邮寄方式(运单号:SF026****176988****公司代理的“移动式(充电)平板C形臂X射线机采购项目(****)”项目质疑函1份。****公司所提出的质疑内容高度重视,即刻将质疑函报送采购人,经与采购人沟通协商核查,现对质疑事项答复如下:
一、质疑事项:
1、关于"摄影mAs≥280mAs"参数的认定存在错误。贵方在质疑答复中对我方提供的技术参数进行了错误的解读,未能准确理解并核实中标产品( HMC -160D)的实际性能。
2、关于"系统最大分辨率≥3.1LP/ mm (监视器端)"的误判。贵方在审查过程中,忽视了中标产品配置的4K监视器所提供的实际分辨率,导致了对该参数的误判。
3、关于"左右摆角≥±15""的非核心参数偏离处理不当。贵方在处理该参数时,未能充分考虑国家标准 GB 9706.254-2020对系统性能的综合评估要求,导致了对该参数的偏离处理不当。
4、对****公司不实质疑的采纳程序违法。贵方在未充分核实的情况下,直接采纳了****公司的不实质疑,严重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5、中标价格合理性审查缺失。贵方在质疑处理过程中,未能对中标价格的合理性进行充分审查,导致了对价格问题的忽视。
二、事实依据:
(一)技术参数认定错误
1.中标产品完全符合招标要求,质疑事项不成立。招标文件明确要求单次摄影曝光总能量( mAs )需达到或超过280mAs。中标产品技术白皮书详细记载了最大管电压为130kV、最大管电流为200mA、加载时间为1.4秒,通过精确计算得出 mAs =200mAx1.4s=280mAs,完全满足招标文件的技术规范要求。此外,注册证及检验报告(附件3)进一步验证了设备支持130kVx200mA的参数组合,符合医疗器械行业的技术标准。然而,质疑方在未深入了解设备实际运行能力的情况下,混淆了"电流时间积调节范围"与"单次曝光总能量"的概念,错误引用了注册证中的参数(1-250mAs),未能准确反映设备的真实性能。我方当时也疏忽大意混淆概念,被质疑后经厂家高级工程师交流提醒,我们完全能满足该参数,属于无偏离,综上所述,中标产品在技术参数上完全达标
2.关于"系统最大分辨率≥3.1LP/ mm (监视器端)"的合规性。招标文件明确要求系统最大分辨率(监视器端)需达到或超过3.1 LP / mm 。中标产品配置了高分辨率的4K液晶监视器(分辨率3840x2160),经生产厂家实际测试,显示线对分辨率高达3.4 LP / mm ,(附件2**万东****公司证明函)显著优于招标文件的要求。系统分辨率是由"探测器+图像处理+显示器"的综合性能决定的,质疑方仅引用了探测器端的原始数据(2.81 LP / mm ),忽视了实际监视器端的卓越性能。很遗憾被投诉人和质疑人混淆"探测器端"与"监视器端"参数,属专业判断失误,存在错误理解,明显违反了《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条关于"全面审查证据"的明确规定。因此,中标产品的实测性能完全符合招标要求,质疑方的指控不成立。
3.关于"左右摆角≥±15"的偏离处理不当。中标产品实际性能满足临床需求,偏离处理合法。招标文件要求设备的左右摆角需达到或超过±15°,虽未标注"▲"号,但属于非核心条款。中标产品的注册证(附件3)标称值为±13°,允许偏差±2°,叠加后实际摆角范围为±15°。技术白皮书(附件4)进一步补充说明,设备通过手动微调可扩展至+15。,完全满足临床使用的实际需求。质疑方在未全面了解设备性能的情况下,断章取义,片面强调参数的标称值,忽视了设备的实际使用效果和合规性(国家标准GB9706.254-2020条款203.6.1.3)。因此,中标产品的实际性能完全满足招标要求,质疑方的指控缺乏合理性。
4.关于"低价应标"的澄清
中标价格合理,符合市场公允价,无低于成本价嫌疑。本项目采用最低评标价法,****作为唯一合格供应商,报价930,000元,该价格符合市场公允价格,不存在低于成本价恶意竞标的情况。在整个招标过程中,****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通过了各项资格审查,最终以最低报价中标。质疑方在未提供任何行业平均价格或第三方成本评估报告的情况下,仅凭主观臆断提出低价应标的指控,显然缺乏实证支持。因此,质疑方的指控不成立,中标价格合理合法。
(二)程序违法与法律适用错误
1、未保障陈述申辩权利。在质疑处理过程中,贵方未要求我方提供详细的技术解释(如厂家实测报告),直接采纳了不实质疑,严重违反了《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及《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关于保障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利的规定。
2、引用文件无效性。质****财政局文件(来财采(2025)1号)与本案技术条款无关,且未提供行业价格证据支持"低价应标"的指控,程序失当,缺乏法律依据。
3、中标价格合理性审查缺失。我方报价930,000元符合市场公允价格,贵方在未要求质疑方提供成本分析报告的情况下,即采纳了其指控,要我方进行澄清,违反了《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五条关于价格合理性审查的规定。
三、法律依据
1、《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质疑答复应当全面、客观地审查证据,确保处理结果的公正性。
2、《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条:不得以片面证据否定供应商的响应,应当全面审查相关证据。
3、国家标准 GB 9706.254-2020:技术参数的认定需综合评估系统性能,确保评估结果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四、质疑请求
1、撤销《采购结果更正公告》,恢复我方中标资格,****政府采购的公正性和我方的合法权益。
2、重新组织专家对争议参数进行实质性审查,确保技术参数的认定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和相关标准。
3、驳回****公司的不实质疑,避免不实指控对我方造成的不利影响。
4、依法追究程序违规责任,确保政府采购活动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请贵方于收到本函后7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以便我方及时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质疑答复:
(一)技术参数认定错误答复:
1.关于"摄影mAs≥280mAs"参数的认定存在错误。质疑人在所上传的响应文件的“技术规格偏离表”中,3.5摄影 mAs :≥280mAs技术要求的偏离说明为负偏离说明。针对混淆概念问题,该项目于2025年2月21日发布的更正公告(三)中对于3.5项已做出修改,如潜在供应商对参数要求存疑应在已知发布公告后7个工作日提出质疑,但未收到关于此项要求的质疑文件。且质疑人在质疑函中亦承认混淆概念判定,并做出负偏离的说明。针对此项质疑缺乏事实依据,质疑不成立。
2.关于"系统最大分辨率≥3.1LP/ mm (监视器端)"的误判。质疑人所上传的响应文件的“技术规格偏离表”中5.5系统最大分辨率(监视器端)≥3.1 LP / mm 技术要求的技术响应为:5.5 系统最大分辨率(监视器端)≥3.1LP/mm。
LP/mm(线对每毫米)的定义是光学和成像系统中用于衡量“空间分辨率”的单位。
以上关于LP/ mm 的定义描述(引用LP/ mm 定义来源于1.国际标准化组织(ISO):ISO 12233 标准(图像分辨率测试)明确将 LP/mm 作为镜头与成像系统分辨率的量化指标,并定义了其测试方法;该标准要求通过标准测试图卡(如倾斜边缘法)计算 SFR(空间频率响应),间接关联 LP/mm 的测量。2.技术文献与行业规范:光学工程领域的技术博客与期刊(如 CSDN、博客园、知乎专栏)均将 LP/mm 作为镜头分辨率的通用描述单位,并详细解释其物理意义;例如,《图像分辨率测试 ISO12233 - 2017 中文翻译》明确指出 LP/mm 用于评估镜头的极限分辨率。),经采购人复核并明确,5.5项:系统最大分辨率≥3.1LP/ mm (监视器端)是属于第5点平板探测器内的分项技术参数要求,要求的是平板探测器空间分辨率的技术标准。采购人在设置此项参数已明确是以平板探测器空间分辨率作为设备基础参数要求。
在整个采购过程中,如质疑人对技术参数要求有质疑,应在获取招标文件之日后7个工作日内提出。针对此项参数质疑人也未提出任何质疑文件或电话咨询,就直观判定混淆"探测器端"与"监视器端"参数。且经与采购人反复确认复核,2025年2月21日发布的更正公告(三)的附件:技术要求内已删除数字图像处理系统的参数要求,非质疑人所主观认定的是由"探测器+图像处理+显示器"的综合性能决定的最大分辨率。故不存在混淆视听,专业判断失误及错误理解。针对此项质疑缺乏事实依据,质疑不成立。
3.关于"左右摆角≥±15""的非核心参数偏离处理不当。采购人制定此参数要求已明确要求竞标产品关于此项要求最低标准需响应达到左右摆角±15o,且并未允许竞标产品可以按误差值叠加进行参数响应。通过复核的竞标产品的注册证及技术白皮书关于左右摆角行程范围的参数描述,也未说明允许竞标产品按误差值叠加进行响应。故质疑人不能以手动微调操作的极限误差值作为竞标产品的响应标准。针对此项质疑缺乏事实依据,质疑不成立。
4.对****公司不实质疑的采纳程序违法。2025年3月7日收到质疑人****公司质疑函后,招标代理机构就质疑事项向被质疑人****发出协助证明函以提供项目相关被质疑事项材料,****小组提供复核材料进行核实。针对此项质疑缺乏事实依据,质疑不成立。
5.中标价格合理性审查缺失。关在项目评标过程中及第一次质疑中关于“低价应标”的质疑问题,****小组的复核结果均是认可质疑人的报价合理性。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在收到质疑后,需依法进行调查处理,必要时可要求被质疑供应商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被质疑供应商有义务配合提供材料以验证中标合法性。此项在2025年3月17日作出的《质疑答复》中对该质疑项已做出质疑答复,质疑人****公司提供的事实证据不充分,质疑不成立。
(二)程序违法于法律适用错误答复:
1.在质疑处理过程中,招标代理机构于2025年3月7日上午便与质疑人进行电话联系沟通并发送协助证明函邮件至质疑人邮箱。质疑人于2025年3月7日15:27做出回复并随附件(包括:192-501-02 Mercu1212X 动态平板探测器对外技术规格书、HMC-160D注册证及技术要求、技术参数白皮书)。根据竞争性谈判文件“第二章谈判须知及前附表”的“七、询问、质疑和投诉”的28点规定:28.除磋商须知表另行约定外,质疑、投诉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质疑书、投诉书均应明确阐述采购文件、采购过程、成交结果中使自己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实质性内容,提供相关事实、明确的请求、必要的证明材料,便于有关单位调查、答复和处理。相较于专业的医疗设备授权的供应商,在发出协助证明函后可以主动提交必要的证明材料,详细的技术解释(如厂家实测报告)。
2.引用文件无效性。2025年3月6日收到****公司提交的质疑函,后续进行了组织专家复核,复核所用的文件均是按照质疑人****在2025年3月7日以邮件发送的关于竞标产品的证明材料,以及质疑人****所上传的响应文件。关于“低价应标的”的指控,质疑人****公司提供的事实证据不充分,质疑不成立。
3.中标价格合理性审查缺失。在项目评标过程中及第一次质疑中关于“低价应标”的质疑问题,****小组的复核结果均是认可质疑人的报价合理性。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在收到质疑后,需依法进行调查处理,必要时可要求被质疑供应商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被质疑供应商有义务配合提供材料以验证报价合理性。此项在2025年3月17日作出的《质疑答复》中对该质疑项已做出质疑答复,质疑人****公司提供的事实证据不充分,质疑不成立。
综上情况,质疑人提出的质疑事项1、2、3、4、5不成立,驳回质疑。
贵公司如对本次答复不满意,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的相关规定,****政府****管理部门投诉的权利。****公司对本项目采购活动的支持和监督。
特此答复。
**中信****公司
2025年4月9日
附件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