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 疑 人: ****
地 址: **省**市**区**华通物流园内3栋2楼123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 付委芳
委托代理人: / 电话: 152****49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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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公司于2025年3月12日以邮寄方式递交的关于中药熏蒸治疗仪等设备采购(****)的质疑函原件,我公司已收悉。现对答复如下:
质疑事项:技术参数要求:一次性无菌磨钻头(细长磨钻头-选配),11.1锋利耐用,径向跳动<0.01mm;11.2金刚石球形磨钻头:中1.0mm、Φ2.0mm、中3.0mm,杆径Φ1.19mm;11.3不锈刚球形磨钻头:Φ2.0mm、Φ3.0mm、中5.0mm,杆径中1.19mm;****公司调研,**汇达HD-MZI-III动力系统没有一次性无菌磨钻头(细长磨钻头-选配),满足不了神经外科手术需求,无法响应此参数,应为负偏离。请贵机构根据事实依据重新进行标书审核评定,如该公司响应此参数,则为虚假应标,请重新核算技术参数得分,****公司进行相应的处罚,以保证招投标的公平性。
事实依据:附**汇达HD-MZI-II动力系统参数技术资料中没有一次性无菌磨钻头(细长磨钻头-选配)。
法律依据:/。
答复如下:****公司的质疑事项,被质疑人提供了由生产厂家盖有公章的医疗器械注册证(详见附件),注册证中确有配合动力系统使用的一次性无菌磨钻头,规格型号表所有型号均属于细长磨钻头,不存在被质疑人虚假应标的情况。故贵公司以提交的询价产品技术参数作为质疑条件缺乏事实依据,该质疑事项不成立。
如质疑人对本质疑答复不满意,可以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的规定,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监管部门投诉。****公司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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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3月13日
附件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