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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幼儿园)食堂大宗食品原材料采购(****)
质疑答复函
质疑人名称:******公司
质疑人地址:凭****中心松香厂内
邮编:532600
联系人:许明军联系电话:135****0162
******公司:
我公司于2024年12月5****公司通过邮寄 方式将关于“****(幼儿园)食堂大宗食品原材料采购(项目名称)(项目编号:****)”的《质疑函》****公司,我公司已收悉并已转发给采购人,经核查,现答复如下:
质疑事项1:对本项目2分标、3分标的最终得分及中标结果提出质疑。我司本项2分标、3分标分别得分为57.96分,62.25分,我公司通过反推分数,****委员会对我公司技术分恶意打压(详见附件1),本项目设置62分的主观分存在可操作空间。且同一份投标文件及同一份评分办法,我公司2分标、3分标分会出现不一样的分数,****委员会对评标工作不严谨,我公司要求公开所有评分细则。
事实依据:同一份投标文件及同一份评分办法。我公司2分标、3分标分会出现不一样的分数。存在差别待遇。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否则属于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行为。
《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
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
质疑事项1答复:评审得分明细不属于可公开的内容,**政府采购****公司的评审总得分及排名。
评标委员会已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评分标准对其投标文件进行评价、打分。另外,贵公司未就本质疑事项提供相关事实依据和证明材料,质疑内容为质疑人主观猜想。因此,该质疑事项缺乏事实依据,质疑事项不成立。
质疑事项2:招标文件评分办法:“(1)投标人拟投入专用食品储存冷库,冷库容积达到500立方米的得1分,每增加100立方米增加1分,提供冷库购买发票等证明材料;(或承诺中标后租赁必须提供拟投入设备承诺函(格式自拟),否则不予计分),满分3分。(2)投标人具有食品安全追溯系统,提供证明材料扫描件;得2分,满分2分。(3)投标人具****基地,提供产权证明及**协议复印件;得2分,满分2分。注:****基地****政府相关部门的项目立项批复证明;如为租赁的除提供租赁合同外还需提供出****政府相关部门的项目立项批复证明。”以及“(1)投标人与脱贫地区农副产品企业**的,得1分。(提供**协议或购销合同,以及脱贫地区农副产品企业证明材料)(2)投标人提供有效的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证明材料,(或承诺中标后必须办理的《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承诺函》格式自拟,否则不予计分),本项满分2分。1)①保额为人民币2000万元以上(含人民币2000万元)的,得1分;②保额为人民币2000万元以下的,得0.5分;2)投标人承诺现有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到期后,续保至服务期限结束,得1分。(3)投标人具有有效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或有效的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或有效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或有效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每有1项得1分,本项满分4分。(提供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评分办法存在不合理以及存在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并与本项目采购需求无关。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否则属于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行为。
《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
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
质疑事项2答复:
1、项目的评分办法均与项目本身具有的技术管理特点及切实的实际需求存在紧密关联性,与供应商提供服务的质量、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相关,不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贵单位的质疑事项缺乏事实依据,质疑不成立。
2、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条规定,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本项目于2024年11月08****政府采购网、****政府采购网、【**公共**交易平台】(**●**)发布公开招标公告,质疑人在2024年11月15日在线获取了采购文件,并于2024年12月02****政府采购云平台参与在线开评标。****公司收到质疑函当日,关于本项目采购公告和采购文件的质疑事项已超过法定质疑时限。
如质疑人对本质疑答复不满意,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 94号)的相关规定,****政府****管理部门投诉。****公司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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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2月 11 日
附件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