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 疑 人: ****
地 址: **省**市**区十三纬路 37 号(4-13)
法定代表人: 曹雯赫
委托代理人: 陈** 电话: 151****8492
****:
我公司于2024年08月26日09时18分43****公司以(顺丰快递)的****公司代理的****设备采购(项目编号:****)的《质疑函》原件,现就有关质疑事项答复如下:
(一)质疑事项:详见附件。
(二)质疑答复: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及《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条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本项目于2024年08月13日发布采购结果公告,质疑期限为7个工作日(即2024年08月14日至2024年08月22日),该质疑事项已超出时限,不予受理。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七条的规定,贵公司对本答复如不满意,可在质疑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政府****管理部门投诉。
采购代理机构:****
2024年08月26日
附件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