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 疑 人: **金****公司
地 址: **火炬园高新区软件园三期**北大道1130号F02栋604-2
法定代表人: 杨飞越
委托代理人: 杨自明 电话: 189****3350
质疑人名称:**金****公司
质疑人地址:**火炬园高新区软件园三期**北大道1130号F02栋604-2
法定代表人:杨飞越
联系人:杨自明
联系电话:189****3350
邮编:361021
**金****公司:
贵公司以邮政邮寄的递交方式送达的关于“**市救灾物资采购(项目编号:****)”项目的质疑函,我公司于2024年5月16日收到。收到质疑函后,我公司及时将质疑事项反馈给采购人并进行了认真核实,现对质疑事项作出如下答复:
一、质疑事项
1.质疑事项1:详见附件《质疑函》
2.质疑事项2:详见附件《质疑函》
3.质疑事项3:详见附件《质疑函》
4.质疑事项4:详见附件《质疑函》
二、质疑答复
1.质疑答复1:
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的规定,结合项目实际情况,招标文件中评标办法已将“实施方案分”评审因素量化到一至五档;“项目应急预案分”评审因素量化到一至四档,“售后服务方案分”评审因素量化到一至四档,每个档次分别对应不同的具体分值,且档次之间已作区分,分值设置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等相关指标进行量化、细化,与相应的商务条件、采购需求逐项对应,符合《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九条“采购需求应当清楚明了、表述规范、含义准确。技术要求和商务要求应当客观,量化指标应当明确相应等次,有连续区间的按照区间划分等次。采购需求可以直接引用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标准、规范,也可以根据项目目标提出更高的技术要求。”规定。业主本次需求为“货物”采购,服务方案为辅助,目前的评审细则均是按照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对应招标文件的响应情况进行评分,而非通过投标文件之间的横向对比进行打分。
****政府采购的相关法律法规体系中,****政府****管理部门均未出台关于评审因素量化、细化的管理办法和具体标准、程度要求,也未出台具体的执行模板及案例。贵公司在无具体执行要求和标准的情况下质疑本项目的评审因素,且所质疑材料中未能提出应根据国内现行法律法规的具体执行标准。
综上所述,质疑人提出的质疑事项1缺乏事实依据,质疑事项不成立。
2.质疑答复2:
本项目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明确告知投标人“本招标文件的解释权属于招标代理机构。”同时为确保投标人准确理解招标文件及保护其合法权益,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还明确告知投标人“投标人如认为招标文件表述不清晰、存在歧视性、排他性或者其他违法内容的,应当于获取招标文件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要求招标采购单位做出解释、澄清或者向招标采购单位提出书面质疑;”。但截至本项目投标截止时间,没有任何一个投标人(包含质疑人)因为“招标文件表述不清晰、存在歧视性、排他性或者其他违法内容的”****公司提出相关质疑。“……完全理解并接受招标文件的各项规定和要求,对招标文件的合理性、合法性不再有异议。”。
在进行招标采购时,招标文件作为重要的依据,起到了确保公平竞争和保障权益的作用。招标文件解释权可以从法律的角度来解析这个问题。根据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招标文件的解释权应归属于发布招标方,即招标人或招标单位。这是因为招标人作为招标活动的发起方,有权对招标文件进行解释和修改,以保证招标活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项日的实际需求。另一方面,从实践的角度来看,招标文件的解释权在一定程度上也可以由招标人与招标代理共同协商确定。特别是在一些复杂的招标项日中,招标文件的解读可能会存在多种解释。此时,双方可以通过对话、会议等形式进行沟通,以达成一致的解释结果。
综上所述,质疑人提出的质疑事项2缺乏事实依据,质疑事项不成立。
3.质疑回复3:
本项目为救灾应急物资采购,由于本项目为**县救灾物资面对的是受灾群众,项目参数设置是最基本的救灾货物物资,用途不一样,不能有偏离。
综上所述,质疑人提出的质疑事项3缺乏事实依据,质疑事项不成立。
4.质疑回复4:
在本项目招标文件中《第五章 采购合同》中 第十三条 合同生效及其它中也特别写明:
合同执行中涉及采购资金和采购内容修改或补充的,需经**市财政部门审批,并签订书面****财政局备案,方可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本合同未尽事宜,遵照《中华人民**国民法典》有关条文执行。
综上所述,质疑人提出的质疑事项4缺乏事实依据,质疑事项不成立。
潜在投标人针对本项目投标,应综合考虑自身实际情况,并以按时、按质、按量交付本项目所采购的产品为主要目标,配合采购人圆满的完成本项目。
综上所述:贵公司的质疑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国财政部令第 94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的有关规定,质疑不成立。
贵公司认为本答复不满意,可在质疑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投诉。
****公司对本项目采购活动的支持和监督。
采购代理机构:****
2024年5月22日
附件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