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荔浦市救灾物资采购 (项目编号:GLZC2024-G1-310002-GXRY)质疑答复函

其他-其他公告
发布时间: 2024年03月14日
摘要信息
招标单位
招标编号
招标估价
招标联系人
招标代理机构
代理联系人
报名截止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
关键信息
招标详情
下文中****为隐藏内容,仅对千里马会员开放,如需查看完整内容请 或 拨打咨询热线: 400-688-2000
相关单位:
***********公司企业信息
***********公司企业信息

质 疑 人: **金****公司

地 址: **市**区锦园西路515号1102

法定代表人: 杨飞越

委托代理人: 杨自明 电话: 189****3350

质疑人名称:**金****公司
质疑人地址:**市**区锦园西路515号1102
法定代表人:杨飞越
联系人:杨自明
联系电话:189****3350
邮编:361021
**金****公司:
贵公司以邮寄的递交方式送达的关于“**市救灾物资采购(项目编号:****)”项目的质疑函,我公司于2024年3月7日收到。收到质疑函后,我公司及时将质疑事项反馈给采购人并进行了认真核实,现对质疑事项作出如下答复:
一、质疑事项
1.质疑事项1:详见附件《质疑函》
2.质疑事项2:详见附件《质疑函》
3.质疑事项3:详见附件《质疑函》
4.质疑事项4:详见附件《质疑函》
5.质疑事项5:详见附件《质疑函》
二、质疑答复
1.质疑答复1:
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的规定,结合项目实际情况,招标文件中评标办法已将“实施方案分”评审因素量化到一至五档;“项目应急预案分”评审因素量化到一至四档,“售后服务方案分”评审因素量化到一至四档,每个档次分别对应不同的具体分值,且档次之间已作区分,分值设置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
综上所述,质疑人提出的质疑缺乏事实依据,质疑事项不成立。
2.质疑答复2:
交货期是根据项目的特殊性设定,本项目为救灾应急物资采购,要求在春季险情高发概率时段提前准备对应设备及物资时间紧急,且采购的是通用类的货物。接到通知后10个工作日内是有足够的时间来备货的。且整个采购文件中未设定有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次投标活动的条款。
你公司质****公司自身的生产规模及生产能力得出,不能代表其他潜在供应商的生产规模及生产能力。你公司质疑书中的质疑事项缺乏事实依据,质疑不成立。
3.质疑回复3:
本项目招标文件中未收取投标保证金及履约保证金,在合同中要求“中标方预留合同金额3%的质量保证金,自货物验收合格满一年后付清”,是根据合同法来规定的,****公司质疑书中的质疑事项缺乏事实依据,质疑不成立。
4.质疑回复4:
根据《****办公室关于印发**市2023年优化营商环境百日攻坚方案的通知》(市政办函[2023]33号)文件要求,政府采购合同签订时间压缩至八个工作日内。我公司按照**市有关规定合理合规编制招标文件要求。你公司质疑书中的质疑事项缺乏事实依据,质疑不成立。
5.质疑回复5:
本项目为救灾应急物资采购,属于特殊货物采购,因采购人所在地区已到春季雷雨季节,面对随时有可能出现的灾害情况采购人需尽快储备应急救灾物资,固采购人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设置了本项目的交货日期以及相应的违约责任,不存在对供应商义务责任任意加重的情况,潜在投标人针对本项目投标,应综合考虑自身实际情况,并以按时、按质、按量交付本项目所采购的产品为主要目标,配合采购人圆满的完成本项目。
综上所述:贵公司的质疑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国财政部令第 94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的有关规定,质疑不成立。
贵公司认为本答复不满意,可在质疑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投诉。
****公司对本项目采购活动的支持和监督。


采购代理机构:****
2024年3月14日

附件信息:

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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