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疑供应商:******公司
地址:**市卢仙岭路28****中心A区15栋二楼205号
法定代表人:谢建敏
授权代表:邓月常
联系电话:136****4923
地址:**市卢仙岭路28****中心A区15栋二楼205号
邮编:530000
******公司:
我公司于2024年2月2日上午10时00分收到贵单位递交有关于项目名称:**县城乡环卫一体化服务项目,项目编号:**** ,A分标中标结果更正公告的质疑函,我招标代理****对贵公司所提出的质疑内容高度重视,即刻将该质疑函报送采购人,现根据****公司认真核查,现答复如下:
质疑事项1:2024年1月30日发布的本项目A分标、C分标中标结果更正公告A分标“经采购单位确认已影响到采购结果的公平、公正性”的理由是完全错误的,也无事实依据,依据的法律不正确。
事实依据:1、****政府采购项目,按照政府采购程序进行,****管理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股。
2、A分标中标供应商名称:****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从业人员和属于小型企业与事实严重不符,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从业人员的数据真实和虚假这只会影响到自己的投标,并不影响项目的公平公正!这一点是****自己的投标文件编制数据与事实不符,是该公司自身的投标行为,****公司自己承担投标结果,而不是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也没有构成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投标供应商出现下烈情形才是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行为、违规行为:“供应商之间相互串通,哄抬价格或者排挤其他供应商”。没有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行为,采购人和招标代理机就不应该引用《****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应予废标:(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来定下“经采购单位确认已影响到采购结果的公平、公正性”这个结论,这个结论不正确,不应该出现“A分标作废标处理”。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没有明确“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的那些具体的行为是哪些情形,采购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引用《****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不正确。我公司认为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一条“****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制定本法。”****政府采购当事人(供应商)的合法权益,使得供应商的权益得到保护。
质疑事项2:代理机构在接到A分标质疑后,在处理质疑的程序和环节中,2024年1月30日发布的本项目A分标、C分标中标结果更正公告“经采购单位确认已影响到采购结果的公平、公正性,A分标作废标处理:取消A分标****的中标资格,本分标重新采购”,本分标A分标作废标处理和重新采购理由都不成立,法律依据完全错误,程序错误。****公司的权益,应该按照中华人民**国财政部令第94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执行,应该选取得分第二名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供应商。
事实依据:****政府采购项目,按照政府采购程序进行,****管理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股。
从2024年1月30日发布的本项目A分标、C分标中标结果更正公告知道,代理机构在接到A分标质疑后,在处理质疑的程序和环节中,经核查发现本项目A分标中标供应商名称:****递交的保证金未到账,对其按无效投标处理,取消A分标****的中标资格。宜布本分标重新采购。这个程序和结论不符合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中华人民**国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条“****政府采购质疑的提出和答复、投诉的提起和处理。”的规定。还有政府采购项目处理质疑中标结果环节应适用《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中华人民**国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六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供应商质疑不成立,或者成立但未对中标、成交结果构成影响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认为供应商质疑成立且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按照下列情况处理:(二)对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的质疑,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的规定,因目前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大于3家),应取评委推荐的得分第二名的供应商为中标人。
法律依据:1、政府采购项目处理质疑应适用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中华人民**国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条“****政府采购质疑的提出和答复、投诉的提起和处理。”
2、政府采购项目处理质疑中标结果适用《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中华人民**国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六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供应商质疑不成立,或者成立但未对中标、成交结果构成影响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认为供应商质疑成立且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按照下列情况处理:(二)对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的质疑,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质疑事项1、质疑事项2的答复:
本项目A分标为城乡环卫一体化服务项目,服务期限为3年,服务内容包含**县**及农村清扫保洁及生活垃圾转运,点多、面广,其特点为总体垃圾量巨大,且遇节假日,特别是中秋、国庆、春节,县城及农村垃圾量会巨增,是平时日常的3倍以上,是关系到民生的重点项目,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 和《****财政厅****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的通知》 (桂财采〔2022〕31 号) 的规定,投标人在其投标文件中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且其服务为小型和微型企业承接的,对其最后报价给予20%的扣除。评标委员会按照相关规定评审价格分部分扣除时,分值差距巨大,已严重影响到了排名顺序及采购结果的公平、公正性,采购人是项目的当事人,根据《****政府采购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采购人可以选择顺延,也可以重新采购。
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为维护项目招标投标的公平、公正性,本项目作废标处理,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综上所述,贵公司质疑事项1、2不成立,后****公司参与。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中华人民**国财政部令第94号)如质疑人对本次答复不满意,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政府****管理部门投诉。
招标代理机构:****
地址:**市**区红水河大道133号(**园东门旁)
电话:0772-****888
传真:0772-****888
招标代理机构:****
2024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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