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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县2026年水库安全度汛防汛物质采购项目
三、采购日期:2026-09-16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公司
地址:**市**区**路信息产业园D-08号办公及科研一层
被投诉人 1 :****水利局
地址:**壮族自治区**市隆林各族****社区兴民路028号
被投诉人 2 :**轩逸****公司
地址:**市**区龙腾路龙晟国际写字楼9楼903室
相关供应商:****
地址:**壮族自治区**市**市清口水镇清香街1号1栋306室
当事人:无
地址:无
五、基本情况
投诉人对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26年10月13****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审查后于同日依法予以受理。
投诉事项及投诉要求:
1.请求财政部门直面本项****小组的违法违规事实,对本项目做废标处理,并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2.对违规评审专家按法律法规要求处罚;
3.我公司保留必要时启动行政复议及其他救济渠道。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关于“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应当驳回投诉的规定,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关于废标法定情形的规定、《****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之规定投诉事项不成立,决定驳回投诉人******公司的投诉。对其要求对本项目作废标处理并重新组织采购活动、以及对违规评审专家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的请求一并不予支持。
七、其他补充事宜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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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1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