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宾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忻城县大塘镇液化石油气储配站项目生态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审批
广西-来宾-忻城县
发布时间: 2026年11月05日
项目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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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成文日期:
标 题:****关于**县大塘镇液化石油气储配站项目生态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发文字号:来环审〔2026〕124号 发布日期:2026年10月27日
****关于**县大塘镇液化石油气储配站项目生态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2026-10-27 17:05

**县兴****公司:

你单位报来的《**县大塘镇液化石油气储配站项目生态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已收悉。经审查,批复如下:

一、项目概况

项目属于**,位于****社区东一路大地。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108°54′17.775″,北纬24°8′19.180″,项目代码:****,占地面积11893.26平方米。项目拟建设3个50立方米地上卧式液化石油气储罐、1个50立方米地上卧式液化石油气残液储罐,年储配液化石油气6000吨,配套建设机泵房、灌瓶生产区等辅助用房。项目总投资23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63万元,环保投资占比2.74%。

****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域,建设用地为公共设施用地。在落实《报告表》及我局批复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后,对环境不利影响可减少到区域环境可以接受的程度。因此,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地点、性质、规模、生产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下述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二、项目要落实以下环境保护措施

(一)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应完整投用卸车、灌装工序气相平衡回收系统,最大限度减少液化石油气挥发逸散;对储罐、管道、阀门、法兰等全部密封点建立LDAR泄漏检测与修复制度,动密封每季度开展检测,静密封每半年开展检测,发现泄漏5日内完成修复,建立完整检测、修复台账。厂界无组织非甲烷总烃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限值;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附录A表A.1限值。

(二)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实行雨污分流,严禁外排生产废水。员工生活污水经站内化粪池预处理后,全部用于站内绿化灌溉消纳;化粪池须落实防渗措施、定期清掏维护,保障污水消纳能力,雨季强化管控,严防生活污水漫流外溢。消防水池仅补充蒸发损耗用水,不得外排废水。

(三)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优先选用低噪声压缩机、烃泵等生产设备,设备基座配套减振、隔声措施。合理安排作业时间,尽量避免夜间高噪声设备作业;定期维护保养设备,降低设备故障噪声。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2类标准。

(四)落实固体废物防治措施

站内设置分类收集垃圾桶,生活垃圾收集后交由属地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置。钢瓶、储罐产生的液化石油气残液收集进入50立方米残液罐暂存;残液罐区设置围堰、防渗设施及危险废物警示标识,储存管理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相关要求,残液须定期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处置,严格落实危险废物管理计划、管理台账、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

(五)落实土壤、地下水污染防控及环境风险防范

严格执行分区防渗要求,强化设备、管线日常巡检,防范跑冒滴漏,避免物料下渗造成土壤、地下水污染。罐区设置有效容积150立方米围堰,兼作事故应急池,用于收集泄漏物料、消防废水。厂区雨水排放口设置雨污双向切换阀门,事故废水全部截留在站内,采用槽罐车外运处置,严禁事故废水排入周边大塘河。罐区、装卸区、灌装间、压缩机房应按规范布设可燃气体探测报警装置,储罐配套液位、压力、温度监测设施,设置高液位联锁紧急切断阀、安全阀、集中放散管;配齐防雷、防静电、电气防爆设施。

(六)建立健全项目全过程环境管理规章制度并上墙公示,明确环保管理岗位职责、污染治理设施运维要求、环保台账管理等内容。

****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环发〔2015〕4号)等相关要求,制订应急预案,****生态环境局备案。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定期进行应急演练。

(八)在项目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落实环境信息公开,接受社会监督要求。

三、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环保“三同时”制度。在落实本批复和《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可自行决定项目投入试运行的具体时间,试运行前请以书面形式报告我局,****生态环境局。项目投产前,须按《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最新要求办理排污许可证(排污登记表),将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污染物排放清单等情况及其他有关内容载入排污许可证(排污登记表),做到按证排污。项目建成后,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自行对配套建设的环境污染防治设施进行验收,并编制验收报告,向社会公开。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使用。违反有关规定的,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建设单位在接到本批复20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生态环境局,并按规****生态环境局监督检查。

五、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机关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机关重新报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温馨提示
1.该项目指提供国家及各省发改委、环保局、规划局、住建委等部门进行的项目审批信息及进展,属于前期项目。
2.根据该项目的描述,可依据自身条件进行选择和跟进,避免错过。
3.即使该项目已建设完毕或暂缓建设,也可继续跟踪,项目可能还有其他相关后续工程与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