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疑供应商:******公司
地址:**市金凯路18号2号楼6楼610室
邮编:530031
联系人:黄佩灵联系电话:****788****
我中心于2026年10月28****公司以书面方式递交的****后勤保障保洁服务采购(重)(项目编号:****)的《质疑函》。依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委员会开展书面复核,对质疑事项涉及的评审事实、招标文件依据及评审程序逐项核查。****委员会书面复核意见为基础,现就贵司质疑事项答复如下:
一、质疑事项及答复
质疑事项:评标委员会认定:"******公司投标服务技术偏离表投标文件承诺缺“洗涤”项,未按招标文件服务需求一览表服务参数要求响应",依据招标文件第四章第二节评标程序"2.符合性审查不通过而导致投标无效的情形2.3(1)",****公司投标无效、符合性审查不通过。我公司认为该认定缺乏事实依据和招标文件依据,特依法提出质疑。
事实依据:1、招标文件服务需求一览表中,"洗涤"服务要求分布于两处:①第三部分"保洁管理服务要求"所附《工作内容/频次表》中"洗涤"区域共16项(按科室收取污布草、分类分拣、重污渍预处理、洗衣机洗涤、药剂投放、高温消毒、烘干、熨烫、分类折叠、分装配送、设备清理、区域消毒、台账登记等,每项均载明频次);②第四部分"人员要求"《保洁人员配置表》中,洗涤岗位8人、九层楼洗涤员2人、缝补员1人,全表合计69人。
2、我公司投标文件对上述内容已作出完整响应:技术偏离表第四行"人员要求"承诺栏明确承诺"保洁人员配置表";技术方案正文中完整收录了与招标文件逐字一致的《洗涤工作内容/频次表》16项,以及《保洁物业人员配置表》——其中洗涤岗位8人、九层楼洗涤员2人、缝补员1人、绿化工1人,合计69人,与招标文件要求逐项对应、完全一致,不存在任何低于招标要求的承诺(具体页码见附件清单)。
3、依招标文件自身对"实质性要求"的定义,"洗涤"项不属于实质性要求。招标文件第二章"采购需求"及第二节"投标人须知"正文明确:"实质性要求"是指招标文件中已经指明不满足则投标无效的条款,或者不能负偏离的条款,或者采购需求中带"▲"的条款。经逐页核对,招标文件全部"▲"标记仅出现在商务条款(▲合同签订期、▲服务期限、▲售后服务要求、▲付款方式)及相关定义条款中,采购需求部分(服务需求一览表)没有任何"▲"条款;招标文件亦未就"洗涤"项作出"不满足则投标无效"或"不得负偏离"的规定。据此,"洗涤"项不属于上述三种情形中的任何一种,属非实质性要求,不能作为认定投标无效的依据。
4、评标意见所引招标文件第四章第二节评标程序2.3(1)的完整表述为:"在技术评审时,如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被视为投标无效:(1)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服务内容、技术要求、安全、质量标准,或者与招标文件中标'▲'的技术需求发生负偏离的"。该条系以"或者"连接的并列情形,应当逐项审查:其一,"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服务内容、技术要求、安全、质量标准"——技术评审的对象是投标文件整体,包括技术服务方案,而非仅限于技术偏离表;我公司技术服务方案已对"洗涤"16项工作内容及频次、洗涤岗位人员配置作出完整、详细的描述,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服务内容、技术要求、安全、质量标准,此项情形不成立。其二,"与招标文件中标'▲'的技术需求发生负偏离"——如前所述,本项目服务需求一览表无任何"▲"条款,此项情形无适用对象。两项情形均不成立,评标委****公司投标无效,属适用错误。
5、招标文件第四章第四节"技术文件格式"关于"投标服务技术需求偏离表"的要求为:"请根据所投服务的实际技术参数,逐条对应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二章'服务需求一览表'中的采购清单及服务参数详细填写相应的具体内容。'偏离说明'一栏应当选择'正偏离'、'负偏离'或'无偏离'进行填写。"该条通篇仅为偏离表的编制填写指引,未设定"不满足即投标无效""不得漏项"或类似的后果性条款。依《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对不允许偏离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采购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并以醒目的方式标明。本项目招标文件既未将偏离表的编制方式设定为实质性要求,亦未课以否决投标的后果,评标委员会以偏离表的记载方式作为否决依据,实质是将非实质性要求径行提升为实质性要求,缺乏招标文件和法规依据。
6、我公司技术偏离表系按招标文件服务需求一览表的章节结构(一至六)逐章对应编制,属"章节对应式"编制方式;第四行对"人员要求"已明确承诺"保洁人员配置表"并在技术方案正文中完整提供,第三行"保洁管理服务要求"对应正文亦包含洗涤工作频次表。偏离表中未重复罗列正文内容,属于编制引用方式问题,不构成对招标文件服务内容、技术要求的不满足,更不存在任何负偏离。
7、退一步而言,****公司技术偏离表未逐项列明"洗涤"内容,该情形亦仅属非实质性要求的漏项,属细微偏差,依招标文件规定应当先行澄清补正,不属于可直接否决投标的情形。招标文件第四章第二节"3.澄清补正、说明或者补正"明确规定:"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政府采购云平台发布电子澄清函,要求投标人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亦作同旨规定。****委员会未发出任何澄清函,****公司澄清、说明、补正的机会,****公司投标无效,程序适用不当。我公司本次申辩仅指出投标文件中已有响应内容的具体位置,未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亦未改变任何实质性内容。
法律依据:1、《****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六条;
2、《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条第二款(对不允许偏离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采购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并以醒目的方式标明)、****委员会应当对符合资格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以确定其是否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第五十一条(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且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3、《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条、第十一条;
4、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二章"采购需求"及第二节"投标人须知"正文关于"实质性要求"的定义条款;第三章投标人须知第38.2.5条;第四章第二节评标程序2.3条及同节"3.澄清补正、说明或者补正";第四章第四节"技术文件格式"关于"投标服务技术需求偏离表"的填写要求;第七章第一节质疑函格式。
质疑答复:
1.招标文件第二章《服务需求一览表》将保洁管理服务、人员配置分别单列条目,其中洗涤16项洗涤工作内容频次属于独立的服务参数条目,招标文件第六章第四节《投标服务技术需求偏离表》明确要求:投标人应当逐条对应《服务需求一览表》采购清单及服务参数填写偏离情况,选择填报正偏离、负偏离或无偏离。该填报要求属于招标文件预先载明的响应义务。
2.****公司电子投标文件:贵公司仅在《投标服务技术需求偏离表》“人员要求”条目作出承诺,未单独针对16项洗涤服务条目在《投标服务技术需求偏离表》中填报偏离说明,该条目空缺,未作出无偏离/正偏离/负偏离的正式响应承诺;贵公司其余保洁细分项目均单独列项填报,唯独洗涤子项未填报,不属于统一的章节引用编制体例。
3.贵公司对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理解存在局限。招标文件中该表述为对实质性要求的列举示例,并非排他性限定,不能理解为除标注“▲”、载明“不满足即无效”“不得负偏离”之外,其他采购需求均不受符合性审查约束。招标文件第三章 投标人须知第一节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29.2允许负偏离项:商务条款评审中允许负偏离的条款数为 0 项,技术需求评审中允许负偏离的条款数为 0 项,”规定,即全部商务、技术服务条款均为实质性要求,不允许负偏离、不得缺项。
本项目招标文件第四章第二节2.3(1)明确规定,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服务内容、技术要求、安全、质量标准的,或者与招标文件中标“▲”的技术需求发生偏离的;将被视为投标无效,该条款是适用于全部采购需求的符合性审查规则。洗涤服务属于招标文件《服务需求一览表》载明的服务内容,招标文件同时明确要求投标人在《投标服务技术需求偏离表》中对《服务需求一览表》内各项服务逐条填报偏离情况。贵公司未按该要求在《投标服务技术需求偏离表》中对洗涤服务条目进行响应承诺,评标委员会据此认定其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服务内容,适用前述否决条款,评审依据符合招标文件约定。
4.招标文件第四章第二节2.3(1)原文:“在技术评审时,如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被视为投标无效:(1)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服务内容、技术要求、安全、质量标准,或者与招标文件中标‘▲’的技术需求发生负偏离的。”该条款为并列两种无效情形,****委员会适用的是前半句“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服务内容、技术要求、安全、质量标准”,并未适用带▲条款负偏离的审查标准。招标文件已将洗涤16项内容单列作为服务需求,投标人须按招标文件要求通过偏离表完成响应。贵公司未在《投标服务技术需求偏离表》对该服务条目进行响应承诺,属于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完整响应服务参数。
5.质疑函中记载为“招标文件第四章第四节‘技术文件格式’”问题:经核查,招标文件中“技术文件格式”相关内容位于招标文件第六章第四节,质疑人属于章节编号引用笔误。招标文件第六章第四节技术文件格式中,《投标服务技术需求偏离表》填写说明不只是填报指引,表格下方明确约定:未逐条填报、表格留空的,投标无效。该否决后果为招标文件明文约定,并非评审专家现场自行增设评审条件。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条第二款: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并以醒目的方式标明。本项目将偏离表逐条对应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二章“服务需求一览表”中的采购清单及服务参数详细填写相应的具体内容,不得留空设置为实质性条款,文字清晰、约定明确,完全符合法规要求。
6.招标文件第六章第四节《投标服务技术需求偏离表》明确规定,投标人应当逐条对应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二章《服务需求一览表》中的采购清单及服务参数详细填写相应内容,对每一项参数选择填报正偏离、负偏离、无偏离。该要求是招标文件明确的响应形式要求,属于投标人必须遵守的响应规则,并未设置可以采用“章节概括、正文引用替代条目填报”的例外情形。
《服务需求一览表》中,洗涤16项工作内容频次是独立的服务参数条目,和人员配置要求分属不同的响应内容。评标委员会审查的是投标文件是否按照招标文件指定方式完成逐项响应,该情形不属于合理的编制体例,不能免除《投标服务技术需求偏离表》逐条填报的义务,因此不能认定该项服务内容已完成响应。
7.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一条,澄清、说明、补正仅适用于投标文件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存在明显文字或者计算错误三类情形,澄清不得补充缺失的实质性响应内容。贵公司情形为偏离表缺少对应服务条目响应承诺,属于实质性响应内容缺失,不属于可澄清补正的细微偏差,评标委员会不予启动澄清程序,符合法规及招标文件规定。
二、质疑请求及答复
1、请求贵方依法对符合性审查认定组织核查(重新评审),纠正"******公司投标无效、符合性审查不通过"的认定,****公司投标有效;
2、请求贵方核查后认定:我公司技术服务方案及技术偏离表已对招标文件服务需求一览表中"洗涤"服务内容(16项工作频次及洗涤岗位人员配置)作出完整响应,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服务内容、技术要求、安全、质量标准,不存在"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服务内容、技术要求、安全、质量标准"的情形,亦不存在"与招标文件中标'▲'的技术需求发生负偏离"的情形,不属于招标文件第四章第二节评标程序2.3条所列任何一种投标无效情形;
质疑请求答复:
1.不予支持。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重新评审有法定适用情形,本次项目不存在资格审查错误、分值计算错误等应当重新评审的情形,不符合启动重新评审条件,原评审结论维持不变。
2.不予支持。贵公司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在《投标服务技术需求偏离表》表中对洗涤16项服务参数逐条填报偏离情况,缺少该项正式响应承诺,属于未完整响应招标文件载明的服务内容,已触发招标文件规定的无效情形,不能仅依据技术方案正文内容认定完成实质性响应。
综上,****委员会****公司投标无效的评审结论,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招标文件条款准确、评审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委员会复核,结合复核意见及项目资料核查情况,贵公司全部质疑事项不成立。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二条规定,贵公司如对本答复不满意,可在收到本答复函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政府****管理部门依法提起投诉。
****公司对本项目采购活动的监督与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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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1月5日
附件信息:
质疑答复函.pdf (713.4 K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