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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公司:
你公司《关于请求注销浦****公司环评批复的申请》及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浦****公司于2011年5月23日获得《关于浦****公司佳利木业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浦环审字〔2011〕55号),2019年1月4日获得《关于浦****公司增建胶水生产车间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浦环审〔2019〕1号),2020年2月14日获得《关于浦****公司锅炉技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钦浦环审〔2020〕7号)。
二、你公司申请撤销以上环评批复文件,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经向社会公示且未收到反对意见,我局决定对(浦环审字〔2011〕55号)(浦环审〔2019〕1号)(钦浦环审〔2020〕7号)文件予以撤销,批复文件即行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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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