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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于 2026年10月29日提出的劳务派遣注销许可申请(办件编号为:****),本机关已于2026年10月29日依法受理。
经审查,该项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和《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六、二十七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一、注销你单位的劳务派遣经营许可。
二、收回《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正、副本),证件编号:北审批准〔2019〕464号。
三、要求
****公司应依法处理好与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及其社会保险权益。
****公司自注销之日起不得再从事劳务派遣经营活动。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6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