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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液相色谱串联质谱仪及气相色谱串联质谱仪等仪器采购项目
三、采购日期:2026-09-07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康瑞益和****公司
地址:**市白沙大道35******F3栋F3-5号
被投诉人 1 :****
地址:**大道25-1号
被投诉人 2 :**旺鑫****公司
地址:**市**区**新区安置E地块27号六楼
相关供应商:无
地址:无
当事人:无
地址:无
五、基本情况
被投诉人1和被投诉人2作出质疑答复后,投诉人对被投诉人1和被投诉人2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投诉。经审查,投诉符合投诉受理条件,本机关于2026年9月16日依法受理,并对投诉事项进行了调查,现作出投诉处理决定。
投诉事项:1.被投诉人对13项质疑事项的答复证据严重不足,违背政府采购公开透明原则。2.被投诉人对投诉人提出的具体事实依据未作出任何正面回应,仅以模板化语言进行回避。3.被投诉人对质疑事项四(关于6.10条款)的答复自相矛盾,逻辑混乱。4.被投诉人对质疑事项十二(AMDIS解卷积功能)的答复回避核心争议。5.被投诉人对质疑事项十三(自动样品净化系统)的答复回避核心合理性问题。6.被投诉人未将法律条文与具体质疑事实进行对应分析。7.被投诉人答复的程序合法性存疑。8.被投诉人的“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主张与招标文件实际条款明显冲突。9.本项目采购需求论证程序涉嫌违法。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1.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第94号令)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以上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2.处理结果:投诉事项不成立。
七、其他补充事宜
****财政局
2026年11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