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来《关于请求审批企沙镇华侨路沿海海堤道路修复项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函》(企政函〔2026〕84号)及相关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为及时修复第10号台风“美莎克”损坏的海堤,做好灾后恢复重建工作,保障周边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原则同意建设企沙镇华侨路沿海海堤道路修复项目(项目代码:****)。
二、项目单位:****
三、建设地点:**区企沙镇华侨路沿海段。
四、建设规模和主要建设内容:拆除重建混凝土海堤总长197米,**堤首防护挡墙1座;修复沥青混凝土道路总长157米,配套建设路沿石、交通标线等设施;**双箅雨水口3座、改建雨水检查井3座,拆除重建DN800钢筋混泥土预制污水排水管长160米、改建污水检查井4座;修复入海阶梯1座。
五、投资估算、资金来源及建设安排。
项目总投资为348.56万元,其中工程费用318.56万元,工程建设其他费用30万元。资金来源为**区防汛抢险救灾资金。
项目建设工期预计2个月。
六、项目的勘察、监理、施工、设计等金额未达规定标准,不需进行招标。
七、项目在原有海堤及道路红线实施修复,不新增建设用地,不改变原有岸线走向和堤顶高度。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的行业目录》的通知(发改环资规〔2017〕1975号)第一条,对于本目录中的项目,建设单位可不编制单独的节能报告,可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中对项目能源利用情况、节能措施情况和能效水平进行分析,本项目属于《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的行业目录》内项目类别,故无需单独办理节能审查。
八、如本项目批复文件所规定的建设地点发生变更的,或建设规模和主要建设内容发生较大变更的(建设规模的较大变更是指主体工程建设规模增加10%以上或减少20%以上,建设内容的较大变更是指增加或减少的建设内容相应的投资占原总投资的比例超过10%以上,行业领域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请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我局提出变更申请,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九、该项目总投资在400万元以下不用编制初步设计。项目单位应在开工前,依法办理施工许可等相关手续(根据项目具体情况而定)。
十、项目单位要依法合规落实建设资金,****政府隐性债务,同时避免资金断裂形成“半拉子”工程。项目单位要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依法依规办理安全生产相关手续。
十一、其他工作要求(国家及自治区有新的要求的,按新要求执行;具体行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项目招标事项核准意见
******改革局
2026年9月2日
自行招标
委托招标
公开招标
邀请招标
勘察
核准
设计
核准
建筑安装工程
核准
监理
核准
主要设备
核准
重要材料
核准
其他
核准
审批部门核准意见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2018年第16号令),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以上,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格在200万元以上,勘察、监理、设计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格在100万元以上的请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部门规章,规范进行招标活动。
审批部门盖章
2026 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