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
****于2026年10月23日9时10****公司现场递交的关于****存储备份项目(项目编号:****)磋商文件的质疑函。****对贵公司所提出的质疑事项高度重视,同时将该质疑函报送采购人,现受采购人委托,就贵公司质疑函中提出的质疑事项进行答复。
一、****公司质疑函中提出的“(一)技术参数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质疑事项1:存储网关系统要求‘禁止采用第三方软件整合’,涉嫌排他性条款;质疑事项2:存储网关要求‘直接通过存储网关管理旁路CDP业务恢复一体机’,涉嫌软硬一体绑定;质疑事项3:‘透明路径逃生功能’为特定厂商功能命名,涉嫌指向特定产品;质疑事项4:‘透明卷标识功能’在线热接管,涉嫌指向特定存储虚拟化产品;质疑事项5:‘Qnode仲裁节点’为特定厂商仲裁方案命名,涉嫌指向特定产品;质疑事项6:‘2+1和2+2模式园区/同城双活’架构表述指向特定厂商双活方案;质疑事项7:分布式存储‘硬盘维护模式’双选项命名指向特定厂商;质疑事项8:‘快照链状结构展示页面’为特定厂商UI命名;质疑事项9:备份系统‘RAC整机集群CDP连续数据保护’指向特定CDP产品”质疑事项答复如下:
(一)本项目磋商文件中的各项服务内容及技术要****医院存储备份业务的实际需要、参照国家、行业相关技术标准及公开发布的技术资料综合确定。****医院现有的各项业务系统当前数据规模以及未来5-8年数据增长预期测算提出,以保障各项业务系统长期稳定运行。其中:
1.针对质疑事项1:医疗系统(HIS、PACS)对I/O延迟极其敏感。要求原厂软硬一体,是为了避免第三方软件整合带来的兼容性Bug和性能损耗,确保在门诊高峰期,挂号、开药等核心业务不会因为软件适配问题出现卡顿或宕机,保障系统底层架构的绝对稳定。
2.针对质疑事项2:当遭遇勒索病毒攻击或严重误删时,时间就是生命。要求通过网关直接管理,是为了在灾难发生时,不需要跨平台、跨系统去调用备份,直接在一个界面内实现“一键接管”和“瞬时恢复”,大幅缩短业务中断时间(RTO)。
3.针对质疑事项3:这是为了防止“单点故障引发全院瘫痪”。如果存储网关或主链路出现故障,“透明路径逃生”能让业务系统自动、无感知地切换到备用直通路径,医生和护士端完全感觉不到系统发生过故障,保障7×24小时诊疗不中断。
4.针对质疑事项4:医院系统7×24小时运转,几乎没有停机维护窗口。在线热接管功能允许运维人员在不断网、不停机的情况下,将新的存储**在线挂载给业务系统,确保在扩容或维护时,临床业务照常进行。
5.针对质疑事项5:****中心。当两个机房之间的网络出现抖动时,如果没有仲裁节点,两边都以为自己宕机了,可能会导致“脑裂”(数据双写冲突)。Qnode节点负责投票,****设备处于活跃状态,保障医疗数据的绝对一致性。
6.针对质疑事项6:针对医院“一院多区”的情况,双活架构能确保如果主院区机房发生火灾或断电,分院区机房可以瞬间接管全部业务,患者在任何院区看病,数据都是实时同步的,保障医疗业务的连续性。
7.针对质疑事项7:PACS影像数据每天都在海量增加,硬盘损坏是常态。特定的维护模式是为了让运维人员在硬盘故障时,能选择最适合当前业务状态的恢复策略(如优先保性能或优先保安全),避免在自动重建数据时拖垮整个存储系统的性能,影响医生调阅CT片子。
8.针对质疑事项8:当出现医疗纠纷需要追溯病历修改记录,或系统被勒索病毒感染时,直观的链状结构能让运维人员像看“树状图”一样清晰地找到历史数据快照,快速精准地回滚到某个特定时间点,而不是盲目恢复。
9.针对质疑事项9:医院的核心数据库(如Oracle RAC)是多节点集群。普通的备份很难保证集群数据的一致性。针对RAC整机的CDP保护,能确保每一次数据库事务都被完整记录,即使集群中某台服务器崩了,恢复出来的数据也不会出现“坏账”或逻辑错误。
(二)根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七条规定:“采购需求应当符合法律法规、政府采购政策和国家有关规定,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遵循预算、资产和财务等相关管理制度规定,符合采购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以上技术参数均基于采购人以上实际工作需要及项目未来规划实施而设定,与项目实际需求相适应,且经采购人核实,目前市场至少有3家品牌服务商(厂商)可提供上述服务。
****公司未就该质疑事项提供有效证明材料予以佐证,所提出的“技术参数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缺乏事实依据。
综上所述,贵公司提出的“质疑事项1-9”缺乏有效事实依据,质疑事项不成立。因此,贵公司于质疑函中所提出的相关质疑请求不予支持。
二、****公司质疑函中提出的“(二)技术条件与项目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质疑事项10:存储网关要求‘≥300TB容量管理许可’,****医院实际需求;质疑事项11:分布式存储‘单节点授权容量≥70TB、3节点总容量≥210TB’,****医院需求不匹配;质疑事项12:备份软件‘≥50TB可用容量授权’门槛过高;质疑事项13:‘集群支持点数≥4090个’****医院使用场景;质疑事项14:存储网关‘≥128个**池、单池≥32TB、管理≥32PB’远超实际需求”质疑事项答复如下:
(一)本项目磋商文件中的各项服务内容及技术要****医院存储备份业务的实际需要、参照国家、行业相关技术标准及公开发布的技术资料综合确定。****医院现有的各项业务系统当前数据规模以及未来5-8年数据增长预期测算提出,以保障各项业务系统长期稳定运行。其中:
1.针对质疑事项10:****医院实际业务出发,满足医院现阶段使用需求及未来业务发展。医院每日的CT、核磁共振产生的影像数据(PACS)增速较大,300TB的授权许可,是为了保证未来几年内影像数据持续写入时,无需频繁购买许可,避免因容量写满导致新拍的片子无法存档,影响患者就医。
2.针对质疑事项11:分布式存储通常采用可靠性机制,在存储业务数据的同时考虑副本、纠删码等数据冗余机制(保障安全),实际可用容量会有所损耗。210TB的物理容量是保障扣除冗余机制后,****医院提供业务容量足够的可用空间,满足医院现有电子病历、影像数据以及未来几年的增量,确保数据存储空间足够。
3.针对质疑事项12:备份数据(尤其是全量备份)占用空间较大。50TB的可用授权,****医院核心的HIS、EMR数据库以及重要的办公文件能够被完整地备份下来,并在发生勒索病毒等灾难时,有足够的历史数据可供恢复。
4.针对质疑事项13:虽然服务器物理机数量不多,但虚拟化集群(VMware等)上可能跑着几百个虚拟机(如挂号、收费、检验、体检系统等)。4090个点的授权,是为了覆盖全院所有的业务虚机,确保任何一个虚机故障,都有备份节点可以快速接管,不影响业务。
5.针对质疑事项14:**池用于隔离不同业务。将HIS(核心)、PACS(影像)、OA(办公)放在不同的**池里,可以防止OA系统突然卡死拖垮HIS系统。128****医院精细划分网络和存储**,做到互不干扰,保证核心诊疗业务的流畅。
(二)根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七条规定:“采购需求应当符合法律法规、政府采购政策和国家有关规定,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遵循预算、资产和财务等相关管理制度规定,符合采购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以上技术参数均基于采购人以上实际工作需要及项目未来规划实施而设定,与项目实际需求相适应,且经采购人核实,目前市场至少有3家品牌服务商(厂商)可提供上述服务。
****公司未就该质疑事项提供有效证明材料予以佐证,所提出的“技术条件与项目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缺乏事实依据。
综上所述,贵公司提出的“质疑事项10-14”缺乏有效事实依据,质疑事项不成立。因此,贵公司于质疑函中所提出的相关质疑请求不予支持。
三、****公司质疑函中提出的“(三)评分办法设置不合理,评审因素与项目实施能力关联性弱。质疑事项15:履约能力分中‘三体系认证’9分设置不合理;质疑事项16:履约能力分中‘软件著作权’8分设置不合理;质疑事项17:质量管理体系认证3分作为履约能力评分项不合理;质疑事项18:实施方案、售后服务五档评分缺乏量化标准,主观性过强”质疑事项答复如下:
****医院核心存储备份及有关运维服务,****医院数据相关的各类业务,且承载全院病历、诊疗等敏感医疗数据,直接关系医疗业务连续性与患者信息安全。其中:
1.针对质疑事项15:要求供应商具备风险管理能力、大数据安全管理能力、数据存储安全管理能力与项目实施相关,在服务质量、服务能力、合同履约方面存在实质上的关联性,由供应商结合自身情况提交具备上述“能力”的相关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形式并未限定。
本项目证书仅作加分项,非资格门槛,不指定认证机构,允许同等证明,技术参数与服务方案仍为主评审。三体系与履约风险直接关联:风险管理对应备份容灾、故障处置及RTO/RPO;大数据安全对应数据存储全生命周期、细粒度策略及备份数据安全;数据存储安全对应高可用、快照、迁移和运维监控,与采购文件采购需求中“服务内容及技术要求”的(一)企业级分布式存储系统服务、(三)企业级数据备份与恢复系统服务、(四)存储网关系统服务、(五)存储备份服务内容具体条款对应。加分分值适度,不构成差别待遇。
2.针对质疑事项16:要求供应商能够通过专业软件进行数据管理、数据存储调度、数据保护等,与项目实施相关,在服务质量、服务能力、合同履约方面存在实质上的关联性,且具备相关支撑功能软件的供应商数量众多,具备市场竞争性。供应商可结合自身情况提供相应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复印件等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形式并未限定。
本项目为存储备份系统服务,服务承载平台的核心实施能力即数据管理、数据存储调度和数据保护。数据管理对应容量/配额/快照管理,存储调度对应数据自动平衡、智能限速、分层QOS和节点扩容,数据保护对应备份恢复、CDP、容灾及快照,均与采购文件采购需求中“服务内容及技术要求”的(一)企业级分布式存储系统服务、(三)企业级数据备份与恢复系统服务、(四)存储网关系统服务直接对应。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是所投软件具备相关功能的客观证明,可防止无相关功能软件拼凑响应。条款已限定“可用于本项目实施所需”,允许名称涵盖类似功能,允许供应商、总公司、软件服务商或制造商提供,允许著作权证书等证明材料,且仅作加分项、每项4分最多8分,非资格门槛,不构成差别待遇。
3.针对质疑事项17:质量管理体系执行国标认证依据《质量管理体系要求》(GB/T 19001),旨在评价供应商是否建立了规范、可靠的服务质量管理流程。对于需要进行运维服务的项目,拥有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能够确保服务过程可控、问题可追溯、质量可持续,是保障项目运维服务质量、降低履约风险的重要指标,在服务质量、服务能力、合同履约方面存在实质上的关联性,且满足相关认证的供应商数量众多,具备市场竞争性。本项目证书仅作加分项,非资格门槛,不指定认证机构,允许同等证明,技术参数与服务方案仍为主评审。加分分值适度,不构成差别待遇。
4.针对质疑事项18:经核查磋商文件“第四章 评审办法”,项目实施方案分和售后服务方案分已明确列出相关评审因素,且评审标准中已对“合理、可行且具有针对性”作出相关定义,同时列出各档位的具体分值和评审标准,符合《财政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库〔2014〕214号)第二十四条“综合评分法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的规定要求。
(二)本项目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非“公开招标”,贵公司质疑事项中提出的“87号令”法律依据并不适用于本项目。
综上所述,本项目“履约能力分”设置符合《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二十一条规定:“采用综合性评审方法的,评审因素应当按照采购需求和与实现项目目标相关的其他因素确定”,贵公司提出的“质疑事项15-18”缺乏有效事实依据,法律依据不充分,该质疑事项不成立。但采购人经综合调研研究后决定,根据本项目实际情况将对评审因素进行优化调整,具体优化调整内容详见本项目后续相关更正公告。
四、****公司质疑函中提出的“(四)证明材料要求及扣分逻辑不合理。质疑事项19:大量▲项要求提供功能截图并加盖电子签章,证明方式不合理;质疑事项20:技术响应分扣分逻辑存疑,负偏离扣分设置不合理”质疑事项答复如下:
(一)本项目要求供应商于响应文件中提供所竞标的满足相关技术要求的功能截图等证明材料作为佐证,已表明证明材料并不局限“功能截图”。供应商可结合对本项目的理解并视自身情况提交所竞标的满足相关“服务内容及技术要求”的“功能截图”等相关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形式并未限定。
1.本项目磋商文件第三章 采购需求中“二、商务要求”第(七)条第1点已明确“供应商所提供的任何材料应当真实有效,如在评审过程中发现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任何虚假材料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采****管理部门处理;成交后,采购人发现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任何虚假材料的,采****管理部门处理,且成交供应商须依照《中华人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赔偿采购人,民事赔偿并不免除违法供应商的法律责任”。要求供应商所提供的任何材料均应真实有效,并满足相关技术要求,如有违反,****管理部门处理。
2.功能截图中“按钮或页面”的存在正是证明供应商所竞标的具备相关功能的基础,反映的是相关功能是否真实存在,以及作为功能入口、操作链路和结果反馈的有效证明材料。
3.经采购人核实,目前市场至少有3家品牌服务商(厂商)满足相关要求,****公司认为的“锁定特定厂商的辅助手段”的情形。
4.供应商并未就该质疑事项提供相关有效证明材料予以佐证,同时缺乏法律依据,不足以否定“功能截图”作为响应证明材料方式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二)综合评分法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
1.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款:“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的规定,评审因素应当量化到相应区间,并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本项目非实质性要求按采购需求一览表中使用阿拉伯数字标明的最小序号计数,即:“1.”、“2.”……或“(1)”、“(2)”……进行计算共73项,每项非实质性要求均已赋分,“服务内容及技术要求响应分”中评审分值设置与评审因素相对应,符合《****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
2.磋商文件已于第三章 采购需求第I点说明中第二条明确:本“采购需求”中标注“▲”项的条款、磋商文件中要求“必须提供”的条款以及标明不满足即响应无效的条款均属于实质性要求。供应商不满足任意一项实质性要求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
3.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的通知》第十八条及磋商文件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第20.5条款规定:磋商小组在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贵公司所述“供应商未按要求提供证明材料或所提供的证明材料不满足相应技术要求的”,不属于澄清、说明或者更正范畴。
(三)本项目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非“公开招标”,贵公司质疑事项中提出的“87号令”法律依据并不适用于本项目。
综上所述,本项目技术分评分设置符合《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二十一条规定:“采用综合性评审方法的,评审因素应当按照采购需求和与实现项目目标相关的其他因素确定”,贵公司提出的“质疑事项19-20”缺乏有效事实依据,法律依据不充分,质疑事项不成立。因此,贵公司于质疑函中所提出的相关质疑请求不予支持。
贵公司如对本次答复不满意,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规定,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县政府****管理部门提起投诉。
****公司对本项目采购活动的监督与支持!
特此复函。
2026年1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