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公司****公司:
****于2026年10月23日16时23****公司现场递交的关于****存储备份项目(项目编号:****)磋商文件的质疑函。****对贵公司所提出的质疑事项高度重视,同时将该质疑函报送采购人,现受采购人委托,就贵公司质疑函中提出的质疑事项进行答复。
一、****公司“质疑事项1”中提出的“本项目依法应认定为服务采购项目,磋商文件将价格分权重设置为20%印证其服务属性,故适用服务项目合同期限3年上限规定”质疑事项答复如下:
****政府采购“服务类”项目定性属性。
1.本项目采购标的为“企业级存储备份系统服务”,由供应商负责向采购人提供企业级存储备份系统服务,同时负责提供企业级存储备份系统作为服务承载平台,部署于采购人机房,向采购人提供私有化本地存储**、数据自动备份、数据恢复、系统运维等一体化存储备份服务。服务期内供应商承担系统故障、备份策略运维、备份集管理。
2.采购人按照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2022年印发)》确定采购项目属性并申报采购计划,****财政局批复的《****政府采购计划书》,明确载明本项目采购目录为“C****0100 存储服务”,属于“服务类”项目,********政府采购计划书实施采购。
(二)采购人经综合调研研究后决定,将重新调整本项目服务合同期限,具体内容详见本项目后续相关更正公告。
二、****公司“质疑事项2”中提出的“磋商文件设定运维服务期5年,超出服务项目合同法定最长3年上限,该期限设定违法”质疑事项答复如下:
****政府采购服务项目,并非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2号)第二条明确规定:“****政府购买服务,****机关将属于自身职责范围且适合通过市场化方式提供的服务事项,按照政府采购方式和程序,交由符合条件的服务供应商承担,并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等因素向其支付费用的行为”。本项目采购人为****,****事业单位,不属于“政府购买服务”定义的主体范围;本项目采购标的为“企业级存储备份系统服务”,亦不属于“政府购买服务”定义的采购范围,因此本项目实施并不适用《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2号),不存在违反该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情形,磋商文件设定运维服务期5****公司所述“违法”情形。
(二)根据《财政部关于推****政府采购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37号):“采购需求具有相对固定性、延续性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服务项目,在年度预算能保障的前提下,可以签订不超****政府采购合同”的规定,采购人经综合调研研究后决定,将重新调整本项目服务合同期限,具体内容详见本项目后续相关更正公告。
贵公司如对本次答复不满意,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规定,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县政府****管理部门提起投诉。
****公司对本项目采购活动的监督与支持!
特此复函。
2026年1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