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昭平鹊鸣春茶文旅整合项目质疑的回复

发布时间: 2026年11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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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单位:
***********公司企业信息

质 疑 人: ****公司

地 址: **省**市**产业集中区**大道与皖**路交叉****制造厂区1#厂房

法定代表人: /

委托代理人: 江** 电话: 156****9817

你公司于2026年10月29日邮寄的**鹊鸣春茶文旅整合项目质疑函,已收悉,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质疑事项具体内容及回复
质疑事项1:中标单位**宏能****公司 《中小企业声明函》填报不实、涉嫌以虚假材料谋取中标。
质疑回复1:本项目为货物采购项目,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四条规定: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一)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
本项目为货物采购,货物采购只需要考察货物(产品制造商/生产商)是否符合中小微企业条件,竞标的所提供的竞标产品货物(产品制造商/生产商)中小企业声明****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质疑人质疑的是竞标人的中小企业声明函问题,本项目性质决定不需要提供竞标人中小企业声明函。竞标人所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不属于本项目需要评审的内容,相关材料的有效性与本项目无关。本质疑无事实依据,质疑不成立。
质疑事项2:
中标单位**宏能****公司《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内容存在重大虚假疑点,不满足法定认定条件。
质疑回复2:本项目为货物采购项目,根据政府采购规定,货物采购只需要考察货物(产品制造商/生产商)是否符合残疾人福利企业条件,竞标人的所提供的竞标人(非产品制造商/生产商)残疾人福利企业及相关材料不属于本项目评审要求提供的证明材料,竞标人提供的材料属于不需要提供材料,相关材料的有效性与本项目无关。本质疑无法律依据,质疑不成立。
质疑事项3
中标单位**宏能****公司提交的关于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声明函(详见附件 6)中的生产厂家注册地址为多家企业共用临街铺面,不具备独立生产场地及生产设施,并非本项目产品制造商,无对应产品生产能力,中标单位存在虚假填报制造商嫌疑。
质疑回复3,我国无任何法律法规规定多个企业不可以以注册地为共用临街铺面,本质疑无法律依据,质疑不成立。
综上,质疑事项1、2、3不成立,本项目依法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如质疑人对本质疑答复不满意,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财政局投诉。****政府采购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公司
2026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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