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公司:
我局于2026年2月4日作出了《关于**县塘红乡石蓬村弄来庄敢内山饰面用灰岩矿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行政审核意见》(****),同意该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此后,****水利局在对你单位上述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情况进行核查发现,该方案存在以下问题:
(一)水土流失防治目标、防治责任范围不合理。本项目属于整改的未批先建项目,正在建设,项目渣土和临时堆土均运往B地块,B地块未取得手续,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属于未落实水土流失防治手续,应将临时堆场和弃渣场用地纳入防治责任范围。
(二)弃土弃渣未开展综合利用调查或者综合利用方案不可行,取土场、弃渣场位置不明确、选址不合理。
(三)表土**保护利用措施不明确,水土保持措施配置不合理、体系不完整、等级标准不明确。对表土堆场仅以“堆放于B地块”文字提及,未配置拦挡、截排水、苫盖、沉沙等措施,无典型设计图和工程量,表土保护利用措施体系不完整、等级标准不明确。
(四)水土保持方案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机关****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五)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以及《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53号)第十五条等规定,经研究决定:撤销我局作出的《关于**县塘红乡石蓬村弄来庄敢内山饰面用灰岩矿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行政审核意见》(****)。
请你单位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停止依据原行政许可决定书实施相关水土保持方案;如需继续实施该项目,应当按规定重新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我局审批,在重新取得水土保持方案批准手续前,该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60****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6****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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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