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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控制中心液相色谱串联质谱仪及气相色谱串联质谱仪等仪器采购项目
三、采购日期:2026-09-07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宏****公司
地址:**市洪历2号宏象标准厂房工程研发厂房六层研发车间
被投诉人 1 :****控制中心
地址:**大道25-1号
被投诉人 2 :**旺鑫****公司
地址:**市**区**新区安置E地块27号六楼
相关供应商:无
地址:无
当事人:无
地址:无
五、基本情况
被投诉人1和被投诉人2作出质疑答复后,投诉人对被投诉人1和被投诉人2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投诉。经审查,投诉符合投诉受理条件,本机关于2026年9月16日依法受理,并对投诉事项进行了调查,现作出投诉处理决定。
投诉事项:1.被投诉人质疑答复未提供实质证据支撑,未履行法定答复义务。2.被投诉人针对投标强制提交截图、图片、内部资料作为响应门槛的质疑进行答复时偷换概念,回避核心争议。3.被投诉人答复法律使用方式错误,没有结合本案质疑事实进行要件分析,构成法律适用说理缺陷。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1.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第94号令)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以上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2.处理结果:投诉事项不成立。
七、其他补充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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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1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