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公司:
贵司提交的《质疑函》已于2026年10月29日收悉。我单位(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人****,依据《****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相关规定,调取本项目磋商响应文件、评审档案,向第一成交候选人****调取相关佐证材料,****小组对质疑事项进行复核审查,现就贵司全部质疑事项答复如下:
质疑事项1:请求核查第一成交候选人****评审业绩得分的真实性、有效性
贵司主张:
1.本项目属于农业智慧种植信息化集成项目,“类似项目”应当限定为农业智慧种植信息化,同时包含平台软件定制开发+物联网监测集成实施;普通通用软件开发项目与本项目关联性不足,不应计取业绩分数。
2.因贵司无法获取完整合同原件,请求核查****业绩材料原件,核实业绩是否符合评分标准,怀疑业绩得分存疑,涉嫌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
答复意见:本质疑事项不成立。
事实依据:
1.本项目磋商文件第四章商务分业绩评审条款原文仅约定:“磋商供应商2023年1月1日至今承接过类似项目业绩的,每项4分,满分8分(响应文件提供中标/成交通知书或合同内页复印件)”。采购文件并未对“类似项目”作出“必须为糖料蔗/农业种植、同时包含平台定制开发+物联网监测集成”的限制性释义。贵司自行对“类似项目”作出限缩解释,不属于采购文件既定评审规则,不能作为否定评审得分的依据。
2.经核查****响应文件提交的业绩材料(中标通知书、合同关键页),同时核对该司提供的业绩合同原件。全部业绩均发生在2023年1月1日之后,项目建设内容均包含信息化平台开发、物联网设备集成实施内容,属于本项目采购文件定义的信息化集成类类似项目。****小组据此予以计分,符合磋商文件评审标准。
3.现有全部材料未发现****存在伪造业绩、虚构项目等提供虚假材料的情形。贵司仅基于主观怀疑提出质疑,未提交能够证明业绩虚假、业绩不符合评分标准的客观证据。
法律及采购文件依据:
1.《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与质疑事项相关的必要证明材料;仅凭合理怀疑,无客观证据佐证,不足以认定评审行为违法、业绩得分无效。
2.本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第四章评审标准商务分第1项业绩条款。
3.《****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以客观查实存在伪造、变造材料为适用前提。
质疑事项2:请求核查第一成交候选人拟投入本项目团队人员情况,核实是否存在禁止分包/违法分包情形
贵司主张:
1.本项目不允许分包;****2025年度企业年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参保人数仅1人,与响应文件列明多名项目技术人员存在矛盾;请求核查人员劳动关系,怀疑将软件开发、AI算法、系统集成等核心工作交由外部单位实施,涉嫌违法分包。
答复意见:本质疑事项不成立。
事实依据:
1.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企业年报填报的社保参保人数,仅为企业缴纳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在岗人员数量,不等同于项目可调配全部从业人员。企业项目技术人员可包含劳动合同制职工、非全日制用工等多种用工形式,年报参保人数不能直接等同于项目拟派人员总数,不能仅凭年报参保人数推定项目人员全部为外部第三方人员、推定存在违法分包行为。
2.经核查,****提交了本项目拟投入全部人员劳动合同、社保缴纳凭证、工资发放记录。全部项目经理、前端开发、后端开发、AI算法、硬件集成实施等关键****公司可调配工作人员。
3.****出具书面承诺:本项目软件开发、AI算法、系统集成实施等全部核心工作均由本单位自行完成,不存在转包,不存在将核心工作交由外部单位承接的违法分包情形。现有证据未发现本项目存在转包、违法分包事实。
4.磋商小组评审项目团队配置,系依据响应文件提交人员简历材料开展评审,经复核,评审行为符合磋商文件商务分“项目团队配置”评分规则。
法律及采购文件依据:
1.《****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八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认定违法分包需要查实存在将项目主体、关键性工作交由他人完成的客观事实,****报社保数据予以推定。
2.本项目磋商文件供应商须知前附表6.1条款、总则第6.1、6.2转包分包条款。
3.《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质疑事项应当具备必要事实证据,主观疑点线索不能单独作为认定违法分包的定案依据。
综合结论
综合核查全部档案、佐****小组复核意见:贵司提出的两项质疑事项均缺乏客观事实证据支撑,质疑事项不成立。本项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磋商文件规定,成交结果有效,采购活动继续推进。
权利告知
如贵司对本质疑答复不满意,可以在收到本答复函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政府****管理部门依法提起投诉。投诉应当提交正式投诉书及必要证据材料,投诉事项不得超出本次质疑范围。
****政府采购项目的监督与支持。
质疑答复人:****
采购人:****
日期:2026年11月3日
备注:本答复不披露被质疑供应商商业秘密(完整合同原件、人员社保工资明细属于商业秘密,依法不予向质疑供应商提供查阅,财政监管部门办案可依法调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