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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查,你于2026年8月25****机关提出的****贮木场项目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根据《森林法》、《森林实施条例》、《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林业局令第35号)的规定,****机关作出下列决定:
一、****贮木场项目,属在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按林地进行管理,无需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二、****贮木场项目使用林地位于**县**镇新村村14林班384、344、374、360、385、338、257、308、351、347.1、268.1、268.2、268.3、347.2小班,寨沙镇长塘村12林班181、172、188、180、156.1、156.2小班范围内。 使用林地面积6.5560公顷(Ⅲ级保护林地面积5.4407公顷;Ⅳ级保护林地面积1.1153公顷)。
三、需要采伐被使用林地上的林木,要依法办理林木采伐许可手续。
四、修筑《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以外的其他工程设施,需要将林地转为非林业建设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五、建设项目因设计变更等原因需要改变使用林地位置、面积、建设内容的,需及时向我局提出变更申请。
六、要做好生态保护工作,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施工管理,严禁超范围使用林地,杜绝非法采伐、破坏植被等行为,严防森林火灾。
七、接受项目所在地的市、县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对许可事项实施情况的监督管理。
八、本行政许可(审批)决定书自签发之日起,有效期为两年。建设项目在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向我局提出延期申请,逾期未申请延期的,本行政许可(审批)决定书自动失效。
****林业局
2026年10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 ****办公室 | 2026年10月26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