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
报来《关****水库工程项目临时用地(办公用房、弃渣场、1-2#农用地表土剥离堆放场、1-2#施工便道、1-4#材料堆场)的申请报告》收悉,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自然**部《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1〕2号)〉及〈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桂自然资规〔2022〕3号)〉等有关规定,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公司临时使用位于**市新圩**安山村、陶山村集体土地共10个地块合计:2.7383公顷(果园1.3475公顷、乔木林地0.5324公顷、竹林地 0.2868公顷、灌木林地0.0916公顷、其他林地0.0100公顷、其他草地0.0064公顷、农村道路0.3094公顷、养殖坑塘0.1045公顷、设施农用地0.0497公顷)。各地块如下:1、1#材料堆场使用陶山村**组0.2020公顷。2、1#农用地表土剥离堆放场0.3100公顷,分别使用**山村**口组0.1808公顷、欧屋组0.1292公顷。3、1#施工便道0.5422公顷,分别使用**山村刘屋组0.0411公顷、**口组0.1760公顷、案台岭组0.1317公顷、案台岭组和城肚组共有0.0015公顷、欧屋组0.1573公顷、欧屋组和**口组及新屋组共有0.0306公顷、陈屋组0.0040公顷。4、2#材料堆场使用陶山村**组0.0443公顷。5、2#农用地表土剥离堆放场使用陶山村**组0.1000公顷。6、2#施工便道使用陶山村**组0.1193公顷。7、3#材料堆场使用陶山村**组0.0407公顷。8、4#材料堆场使用陶山村**组0.0985公顷。9、弃渣场0.9393公顷,分别使用**山村**口组0.1526公顷、新屋组0.2763公顷、欧屋组0.1871公顷、陈屋组0.3233公顷。10、办公用房使用**山村欧屋组0.3420公顷。用作直接服务****水库工程的临时用地,批准使用期限为18个月,期限自批准之日起计算。
二、你公司须按批准用途及年限使用临时用地,不得改变批准用途,不得出租、出售、抵押或转让该临时用地,不得在已批准的临时用地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不得妨碍公共道路交通,不得损坏通讯、水利、供电线路等公共设施,不得造**全隐患,不得超范围用地,不得损害他人或公共利益及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三、使用临时用地如占用林地的依法办理林地使用手续,涉及其他行政审批的,应在临时用地使用前依法向有关单位申请办理相应的手续。根据《矿产**法》《矿产**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在临时使用土地过程中产生的矿产品,不得私自处理,应按相关程序办理。涉及生产开采、生产建设的,必须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四、你公司须在批准的临时用地期限届满前,严格按土地复垦方案规定履行土地复垦义务,自行恢复土地原状,经验收合格后,及时向土地权属人归还土地。
五、临时用地使用期间,需将批准文件公示在施工现场。
六、临时用地平整土地过程中,按地质灾害防治要求做好防治工作。做好水土保持工作,防止平整土地污染周边农田等。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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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