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玉林市妇女儿童医院时差培养箱等设备采购项目质疑函有关问题的回复

发布时间: 2026年11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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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于2026年10月23日**时间10时20****公司以邮寄方式送达的关****医院时差培养箱等设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的质疑函原件,****集团高度重视,同时将此函转发至采购人。现针对质疑事项答复如下:

一、针对质疑事项1“标项一设置100%专门面向小微企业采购,缺乏项目适宜性论证,不合理限制大型合格供应商参与竞争”的答复如下:

经核实,本项目是采购人根据采购预算统筹安排后做出的预留采购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八条规定“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在满足法定最低预留比例基础上,采购人有权结合项目情况,自主确定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具体比例及范围。 本项目采购预算总金额为506万元,采购人将采购项目设置采购包(标项一、二、五)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本项目中小企业预留金额为206万元(占项目预算总额的40.7%),并全部面向小微企业,预留小微企业的比例为中小企业预留金额的100%,符合“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的规定。

采购人在本项目采购活动开展前已进行充分的市场调研,根据项目调研结果,本项目标项一、二、五的采购标的,市场上能够提供相关设备的小微企业数量充足、竞争充分,小微企业具备充分的履约能力。采购人结合项目实际及市场调研情况,认为将上述标项专门面向小微企业采购,符合项目特点和采购需求,故在本项目采购时将上述标项专门面向小微企业采购,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政府采购法规定。故贵公司所称标项一专门面向小微企业“缺乏项目适宜性论证”与事实不符,且贵公司提交的材料不足以证明标项一专门面向小微企业采购的设置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公司所述“不合理限制大型合格供应商参与竞争”的情形。

综上所述,贵公司提出的该质疑事项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质疑事项不成立。

二、针对质疑事项2“标项一技术参数体系涉嫌指向******公司独家产品,多项独家功能被设为实质性否决条款,构成以不合理条件排斥潜在供应商”的答复如下:

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及《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九条的规定,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是采购人的权利和职责,采购需求应当符合采购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情形下,采购人可以根据项目实际自主确定采购需求中的技术要求,采购需求可以直接引用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亦可以根据项目目标提出更高的技术要求。

1.针对采购需求技术要求第12条:“为减少阴道内诊估算胎头位置,系统应能根据国际产时超声实践指南将产程进展角智能换算成胎头位置”的技术要求,贵公司指出该项“产程进展角(AOP)智能换算胎头位置”功能为**莲印独家专利,国内其他厂商同类产品仅支持手动测量、不具备自动换算功能。经核查,该条表述属于对临床业务功能效果的描述,并非对技术实现方案的限定。该条要求的是“输入产程进展角、输出胎头位置”这一结果,未限定换算所采用的算法、公式、模型或者数据处理方式,亦未引用任何专利号、算法架构或者软件模块名称。设备在测得产程进展角后,通过内置换算模块(回归公式、对照表、拟合曲线或者智能算法等任一方式)输出胎头位置数值,均可满足本条要求。该项功能不依赖特定硬件结构或者专用部件,属于通用数据处理能力的应用,不同厂商均可通过各自技术路径实现。

经采购前市场调查,市场上具备本项技术要求的注册产品在三家以上,分属不同生产企业,各家实现方式不尽相同。采购人在需求形成阶段已就本条技术要求向多家潜在供应商询价并核实产品功能,确认该项功能并非单一企业独有。贵公司主张国内其他厂商同类产品仅支持手动测量、需临床医生人工换算,但未提供任何证据;仅以自身产品能力推断全行业技术水平,不足以证明本条技术要求构成对供应商的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同时,专利保护的是特定的技术实现方案,采购需求描述的是临床业务功能效果,二者并不构成对应关系。同一项临床功能可以由不同技术路径实现,某项功能存在专利,不等于该功能只能由专利权人提供,不等于采购人提出该项功能需求即指向特定供应商。且该条技术要求的是减少内诊、提供客观量化依据这一功能效果,未限定测量方法或者换算环节的实现方式。技术要求作此设置,系基于采购人年分娩量大且承担全市危重孕产妇救治任务,产程进展的判断直接关系到分娩方式选择与转剖宫产时机,并非指向特定品牌或特定产品。

2.针对采购需求技术要求第14条:“支持为每个孕妇建立档案,根据监测结果显示,头盆3D图像、绘制电子产程图、自动生成产程数据记录单……产程记录单包括但不限于……3D头盆关系、超声图像。”的问题,贵公司指出**莲印ObEye1可实现头盆3D空间重建、生成3D头盆关系模型并配套电子产程图、自动产程记录单等功能,而国内多数同类产程监测设备仅为二维超声,无法生成3D头盆图像。经核,产程图是产科产程管理的标准记录工具,产科质量控制对产程记录的完整性与规范性有明确要求。头盆3D图像用于观察胎头与骨盆的相对关系,是评估头盆不称、判断分娩方式的重要依据;电子化记录可减少手工绘图的记录差错。该条技术要求系根据采购人的质控管理职责设定,并非指向特定品牌或特定产品。

3.针对采购需求技术要求第15条(▲实质性条款)、第16条、第17条(▲实质性条款)、第18条(▲实质性条款):“探头操作智能引导功能,支持图示、文字或视频辅助规范扫查切面;产程参数智能测量,自动选择标准切面并生成结果,显示智能识别置信度;智能测量支持≥3副标准切面,自动生成测量结果;胎方位、产程进展角(AOP)便捷测量”的问题。经核查,产时超声在产房实施,操作者多为产科一线医师和助产士,并非超声科专职人员,而标准切面的获取需要经过系统训练,是产时超声临床应用的主要门槛。设置探头操作引导与切面自动识别功能,可降低对操作者个人经验的依赖,保证不同班次、不同人员获取的图像质量保持一致。上述表述描述的是设备在无需人工干预或者仅需少量人工干预下完成相应操作的功能状态,系该类设备的通用功能描述用语,并非特定企业的技术标识。采购人同时承担全市基层妇幼健康业务指导与人员培训职能,设备具备该功能亦有利于带教和规范化推广。该条技术要求与采购人业务特点相适应,符合《****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及《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九条的规定,并非指向特定品牌或特定产品。

4.针对采购需求技术要求第20条、第21条(▲实质性条款):“臀位胎方位智能识别,支持生成臀位分娩3D产程进展动态影像;臀位及头位自动识别,具备外倒转术前评估、3D引导辅助、术后确认功能”。贵公司指出技术要求第20、21条所要求的臀位胎方位智能识别、臀位分娩3D产程进展动态影像生成、臀位及头位自动识别、外倒转术前评估及3D引导辅助、术后确认等功能,仅**莲印系统具备完整临床方案,属于其独家特色功能,其他厂商同类产品无法满足。经核,臀位系常见的异常胎位,臀位外倒转术为国内外产科指南推荐并已广泛开展的成熟术式,可降低臀位剖宫产率。外倒转术的术前评估与术中操作均依赖实时超声影像引导,用以确认胎方位、观察胎头下降过程、评估操作效果。采购人系****,接收辖区内包括异常胎位在内的高危孕产妇,需要具备上述诊疗能力。该条技术要求根据临床实际需要设定,并非指向特定品牌或特定产品。

5.针对采购需求技术要求第22条:“具备宫缩期间分娩进展评估功能,在宫缩期实时监测胎方位和胎先露,实时显示3D产程进展与宫缩的关系图”。贵公司指出技术要求第22条要求的宫缩期间分娩进展评估、宫缩期实时监测胎方位及胎先露、实时展示3D产程进展与宫缩关系图的功能,是**莲印独家研发特色功能,国内其他厂商产品均无法实现宫缩数据与3D产程影像联动显示。经核,宫缩期是胎头下降的主要时段,也是判断产程是否正常进展的关键时点。传统内诊难以在宫缩过程中连续观察胎头位置变化,设置宫缩期实时监测功能,可提高对产程停滞、头盆不称等异常的早期识别能力。该条技术要求根据临床实际需要设定,并非指向特定品牌或特定产品。

采购人在招标公告发布前已对上述所有技术要求进行了充分的市场调研,市场上有三家以上品牌均满足上述技术参数的要求,该参数具有充分的市场竞争性。

综上所述,贵公司提出的该质疑事项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故质疑事项不成立。

三、针对质疑事项3“部分技术条款表述模糊、缺乏量化验收标准,不符合采购需求编制规范性要求”的答复如下: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一条的规定,采购需求应当完整、明确。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二章采购需求已对标项一的技术要求作出清楚明了、表述规范、含义准确,相关功能条款均指向可验证的功能实现,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产品技术资料予以响应,评标委员会依据招标文件载明的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进行评审,不存在缺乏客观判定依据的情形。上述技术条款要求,投标人能够据以响应,评标委员会能够据以评审,故不存在质疑人所称“表述模糊、缺乏量化验收标准”的情形。综上所述,贵公司提出的该质疑事项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质疑事项不成立。

贵公司如对本次答复不满意,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的规定,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财政局提起投诉。

****公司对本项目采购活动的监督与支持!

特此函复

****集团有限公司

2026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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