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科文招标有限公司 关于医疗设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YLZC2026-G1-230174-KWZB)的质疑答复函

发布时间: 2026年11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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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疑供应商:******公司

贵公司通过邮寄方式递交的关于医疗设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的质疑函,采购代理机构于2026年10月26日收悉。****公司提出的问题,采购代理机构与采购人沟通,****公司提出的质疑事项答复如下:

质疑事项1:要求核心部件与整机为原厂研发并制造不合理,影响公平竞争。

质疑事项1答复:本项目采购需求的技术要求里提出“所投产品的球管、探测器、高压发生器三大核心部件至少有一项需为CT制造商原厂研发并制造”,这一要求的目的在于确保设备核心部件(球管、探测器、高压发生器)的兼容性和长期稳定性,降低故障发生的风险,并且这与售后服务的响应效率直接相关。

其次本参数要求为三大核心部件至少一项原厂自研自制,并非要求三项全部原厂制造,也未限定必须全部自研自产。供应商可选择球管、探测器、高压发生器其中任意一项满足即可,准入门槛宽松,并未限定唯一品牌、唯一技术路线。且CT球管、探测器、高压发生器是决定CT图像质量、长期运行稳定性、故障率、维保持续性的关键核心部件,设置该条款的目的是筛选具备核心部件研发制造能力的厂商,保障设备投入临床后故障率可控、备件供应稳定、长期维保可持续,避免核心部件断供、技术封锁、后期维修依赖单一外采供应商等风险,属于与项目采购需求、设备质量直接相关的合理技术要求,符合采购人保障医疗设备稳定使用的实际需要。

经核实,市场上满足或优于本项目招标文件技术要求的品牌均能满足核心参数要求不少于三家,有效竞争性已形成。另外,贵公司认为“**市”地区的采购需求与本项目产品参数编撰的举证,属于主观臆断,与本项目未存在任何关联。故该质疑事项缺乏事实依据,质疑事项1不成立。

质疑事项2:本项目招标文件部分技术参数设置不合理。

质疑事项2答复: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1〕22号)第九条“……采购需求可以直接引用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标准、规范,也可以根据项目目标提出更高的技术要求”的规定,采购人可以根据项目目标提出相应技术要求。

梯度放大器峰值功率、峰值电流为梯度系统瞬时峰值指标,不是持续工作有效值指标。该指标决定梯度爬升率、最短上升时间,直接关系快速成像序列、高清动态成像、弥散、灌注、功能成像、血管成像等序列的扫描速度、图像信噪比与运动伪影抑制能力,并非单纯追求“高参数”。

采购人放射科除常规中枢、腹盆、肌骨检查外,还需开展快速动态增强、高分辨率弥散、神经功能成像、心脏磁共振、胎儿磁共振等检查。这类场景对梯度瞬时驱动能力要求高,更高的峰值电流与功率可以缩短扫描时间、减少运动伪影、提升疑难病例诊断能力,契合本院临床发展规划,属于项目真实业务需求,并非脱离临床的冗余指标。

综上,设置上述参数是筛选能满足复杂临床场景的设备,且市场上不少于三家厂家能满足该参数,有效竞争已形成,故该质疑事项缺乏事实依据,质疑事项2不成立。

质疑事项3:将原厂生产部件或配套设施作为参数要求不合理,影响公平竞争。

质疑事项3答复:根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七条“采购需求应当符合法律法规、政府采购政策和国家有关规定,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遵循预算、资产和财务等相关管理制度规定,符合采购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以及第九条中“......采购需求可以直接引用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标准、规范,也可以根据项目目标提出更高的技术要求”,本项目采购需求设置符合采购项目特点、实际需求及相关法规。

医疗设备(3.0T磁共振成像系统)作为关乎人民生命健康的重要产品,对其性能和质量的要求极为严格。磁共振线圈等属于磁共振核心或重要组成部件,原厂(与整机同品牌)线圈,能够确保整机稳定性、适配性、最大程度发挥设备的性能、图像质量,对后期设备维护也有更大帮助。经核实,市场上满足或优于本项目招标文件技术要求的品牌并不少于三家,且招标参数是由采购人根据现有预算设置,并未存在倾向性和排他性。贵公司未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予以佐证,无法证明该参数存在倾向性和排他性。故该质疑事项缺乏事实依据,质疑事项3不成立。

质疑事项4:本项目招标文件部分技术参数有倾向性,采购的3.0T磁共振设备疑似倾向于联影品牌,违反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质疑事项4答复:本项目招标文件所列的技术要求的制定基于采购人的临床实际需求,采购人已开展采购需求调查,确保需求的合理性和通用性。经核实,市场上满足或优于本项目招标文件核心参数要求的品牌不少于三家,有效竞争已形成,技术性能分评分标准中的技术参数,均围绕采购人放射科临床诊断、学科建设、设备长期稳定运行、维保可持续性等实际业务需求设置,指标来源于临床使用需要,是对设备成像性能、硬件能力、配套服务的客观要求,并非参照某一家品牌产品说明书量身定制。参数不附带专属专利、独有技术、特有结构等仅个别厂商才具备的专属条件,本项目“▲”实质性参数9项,“※”参数9项,其余技术参数非实质性要求一般指标允许合理偏离并按规则扣分,完全符合公平竞争原则。贵司所述招标文件参数疑似倾向于联影品牌、评分办法疑似为联影量身定制缺乏事实依据,为主观臆断,未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予以佐证,无法证明该参数存在倾向性和排他性。故该质疑事项缺乏事实依据,质疑事项4不成立。

质疑事项5:本项目评分标准未细化量化,没有具体明确的判断标准。

质疑事项5答复:本项目招标文件设定的评审因素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项目实施、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该项目招标文件评审因素已量化、细化,对投标人方案分值设置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即已分别对相应评审因素进行阶段性赋分,档次设置从一档到五档不等,各档差异明确,评审基于客观指标,评委按评审因素对照投标文件进行公平公正的独立打分,****委员会各评委的自由裁量权,****委员会的自由裁量权。评审因素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故该质疑事项缺乏事实依据,质疑事项5不成立。

质疑事项6:主观分值占比太高,设置不合理,不能限制评分专家的自由裁量权。

质疑事项6答复:经核实,评审总分由价格分30分、技术分30分、商务分40分组成,目前项目所在地并无相关文件规定主观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质疑函中提出的**、**的规****财政局行政裁决结果公告案例非项目所在地地方文件及要求,也并非国家强制性规定文件及要求。本项目已将评审因素分解为可量化指标,评审因素采用“分档量化”模式,评委只能在固定档次中选取1档,不存在“没有具体的量化指标和清晰的评判依据”或“评审专家只能凭借主观判断来打分”,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故本项质疑缺乏事实依据,质疑事项6不成立。

综上所述,贵公司的质疑事项1、2、3、4、5、6缺乏事实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国财政部令第 94 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的有关规定,贵公司的质疑事项不成立。

如贵公司认为本答复不满意,可在质疑答复期满后十五****政府****管理部门投诉。

****公司对本项目采购活动的支持和监督。


采购代理机构:****

2026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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