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南县人民政府关于打击违法开采矿产资源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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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广南县
发布时间: 2026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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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打击违法开采矿产**的通告
2026-10-30 15:36

为坚决遏制非法开采矿产**违法活动,规范全县矿产**开发管理秩序,防范化解安全生产风险,保护自然**与生态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国矿产**法》《中华人民**国矿产**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严厉打击非法采矿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矿产**属于国家所有,不因土地权属改变而改变。

严禁任何单位、个人,在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实施采矿、采砂等各类矿产**开采活动,严禁侵占、破坏境内矿产**。

二、严厉打击下列违法行为

1.擅自启封关闭取缔矿井(硐)、废弃矿井(坑)和潜入停工停产停建矿井(硐)盗采矿产**。

2.在浅层矿露头区等特殊区域盗采矿产**。

3.利用企业厂房和村民住宅、院落等场所作为掩护,以非法小煤窑、暗堡等形式盗采矿产**。

4.以生态修复、地质灾害治理、边坡治理、重点工程和公益性项目建设等各种名义掩盖盗采矿产**。

5.在自然保护区、重要**、风景名胜区、河流周边、城镇面山可视范围、油气输送管道、铁路、公路等交通要道沿线实施盗采矿产**违法违规行为。

6.无证勘查开采、越界开采、以采代探和私挖滥采矿产**等违法行为。

7.收购、存放、运输、加工、销售盗采矿产品,以及为盗采矿产**提供住所、电力、机械设备、运输工具、民用爆炸物品、堆放场所等条件。

8.国有企业、****公司、村集体经济组织直接或者变相参与盗采矿产**违法违规行为。

9.国家公职人员、村(社区)干部本人参与非法采矿,或者存在支持、包庇、纵容非法开采违法行为的,****机关依规依纪处理;涉嫌犯罪的,****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10.严禁抗拒阻挠执法工作。对拒绝、阻碍执法监察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机关处置;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

11.其他违反矿产**管理法律法规勘查开采矿产**的行为。

三、无证非法采矿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主动向自然**主管部门报告,于7个工作日内自行拆除、清理现场建筑物、构筑物及开采设备。主动停止违法行为、完成整改清退的,依法予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违法行为轻微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四、拒不报告,拒不停止非法采矿违法行为的,一律依法从严查处、顶格处罚。没收直接用于违法开采的工具、设备以及违法采出的矿产品,并处违法采出矿产品市场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采出矿产品或者违法采出矿产品市场价值不足十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涉嫌刑事犯罪的,****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为非法采矿提供帮助谋取利益,以及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非法矿产品的,****机关依法处置。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向非法采矿、采砂点位供应电力、提供爆炸物品,违者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六、鼓励社会监督举报,实行举报有奖制度

(一)奖励标准

1.省级奖励。******局填写申请表报送县应急部门,县应****应急管理厅统一支付,标准为:达到行政案件立案标准的奖励第一举报人5000元人民币,达到刑事案件立案标准的奖励第一举报人10000元人民币。

2.州级激励。举报人获得省级奖励后,****管理部门即可申请州级奖励资金,具体激励标准为:达到行政立案标准的奖励第一举报人1500元人民币,达到刑事案件立案标准的奖励第一举报人3000人民币。

(二)奖励条件

1.举报线索应当明确违法地点、违法事实,尽可能提供照片、视频等佐证材料。

2.举报****机关、****政府职能部门掌握,线索经查证属实并依法作出处理。

3.实行一案一奖,多人举报同一线索的,奖励最先实名举报人;联名举报的,由实名举报的第一署名人或者第一署名人书面委托的其他署名人领取奖金。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1.****机关、****政府职能部门已掌握的违法线索或事实的;

2.举报的违法事实与线索已经新闻媒体、网络信息等公开报道和披露的;

3.与本职工作有关的执法人员、**、检察、审判、****机关工作人员提供相关线索的;

4.共同非法开采盗采的违法人员自首、主动供述、揭发他人非法开采盗采矿产**或者提供相关线索的;

5.举报区域性(无具体盗采点指向)盗采矿产**违法行为的;

6.使用批量卫星遥感影像、信息进行举报的;

7.匿名举报,无法核实身份的。匿名举报人有奖励诉求的,举报时应当提供专属身份代码,约定告知方式,经核验身份后方可申领奖励。

(四)保密要求与领奖路径

1.举报线索受理部门严格对举报人信息予以保密,依法保护举报人安全,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行为从严追究法律责任。

2.举报人接到奖励通知后,应当在60日内凭有效证件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逾期未领取奖金的,视为放弃领奖权利。存在不可抗力、遭受打击报复的现实危险等正当情形,无法按期领奖的,自障碍消除之日起30日内,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查证属实可以领取奖励。

(五)举报渠道

1.举报电话:0876-****631******局),110(县**局)。也可通过信件、走访、信******局(莲城镇**大道1号)、******局(莲城镇南秀路171号)举报。

2.举报可以实名或匿名方式进行,为便于查证和奖励,鼓励实名举报。举报人举报内容应当客观真实,不得捏造事实;虚假举报、恶意举报、弄虚作假骗取奖励,****机关工作秩序的,一经查实,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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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0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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