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绥****公司:
****公司存在“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行为取得的行政许可进行了调查,现已调查终结。我单位拟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撤销行政许可操作规则》第二条第二款第(一)项及第三款等规定,****公司于2021年1月18日取得的行政许可,现将本局拟作出撤销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你公司从**拓隆****公司分立获得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经核实,**拓隆****公司案涉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已被生效刑事裁判文书确认系采取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该****机关撤销,自始无效。你公司依据分立政策,从**拓隆****公司承继取得案涉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其权利基础来源于**拓隆****公司本就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因前置许可本身不具备合法效力,**滨绥****公司据此分立承继获取的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欠缺合法权利来源,该资质许可自始不产生合法效力。
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撤销行政许可操作规则》第二条第二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撤销行政许可:(一)《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规定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情形”及第三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等规定,****公司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进行撤销。
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对上述拟作出的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你公司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你公司要求举行听证,自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邓文莉、何奇峻 联系电话:077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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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