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县粤桂协作**镇龙须菜烘干磨粉加工配套设备
三、采购日期:2026-10-10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公司
地址:**市**区同乐大道53号**﹒**企业总部6号厂房六层602号厂房
被投诉人 1 :**汇海工程****公司
地址:**市城南区**路中段北侧(龙胤金街)29栋2-102号房
被投诉人 2 :******公司
地址:**市**区望州路298号**万里国际**汽配城G区G1栋 111号商铺
相关供应商:无
地址:无
当事人:无
地址:无
五、基本情况
我局于2026年10月26日收到******公司通过顺丰快递邮寄送达的关于**县粤桂协作**镇龙须菜烘干磨粉加工配套设备(项目编号:****)政府采购项目的投诉书及相关材料。经审查,******公司实际上未参与本次**县粤桂协作**镇龙须菜烘干磨粉加工配套设备(项目编号:****)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本项目响应文件于2026年10月10日9时30****政府采购云平台(https://www.****.cn/)开启,******公司在规定的****公司响应文件进行解密,未进入竞标环节,实际上没有参加该项目的竞标,不属于《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所称的“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根据《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发展改革委令第20号)第三十一条“因投标人原因造成投标文件未解密的,视为撤销其投标文件;……”的规定,******公司已上传响应文件,因公司自身原因超过解密时限未完成解密,根据本办法规定视为“撤销”其投标(响应)文件,响应文件未被开启和评审,不构成对“中标结果”具有足够利害关系的参与,因此,******公司****政府采购活动的当事人,不具备就本项目提起投诉的法定主体资格。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1.处理依据: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一条“提出质疑的供应商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规定,以及《****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受理审查工作的通知》(财库〔2007〕1号)第二点不予受理的投诉要书面告知中“财政部门经审查,有投诉人****政府采购活动的当事人……,应当认定为无效投诉,不予受理”的规定,投诉人不是****政府采购活动的当事人的,应当认定为无效投诉,不予受理。
2.处理结果:对******公司关于**县粤桂协作**镇龙须菜烘干磨粉加工配套设备(项目编号:****)政府采购项目的投诉,为无效投诉,我局决定不予受理该投诉。
七、其他补充事宜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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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