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回行政许可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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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三江****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勇强
地址:**壮族自治区**市**县古宜镇侗乡大道98号D8栋501室
许可事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含国发〔2016〕72号文件规定的外商投资项目)
许可内容:《关于三江县良口乡液化石油气储配站项目重新核准的批复》(柳审批投资核〔2025〕62号)
撤回的事实:2025年12月,三江****公司****审批局申请重新核准三江县良口乡液化石油气储配站项目,提交的材料有项目申请报告、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用字第450********0109号)等相关材料,我局于2025年12月9日以《关于三江县良口乡液化石油气储配站项目重新核准的批复》(柳审批投资核〔2025〕62号)核准该项目。2026年2月27日,在三江县良口乡液化石油气储配站项目建设宗地的土地竞拍中,三江****公司未能拍到该宗地,宗地被三江县****公司拍下,并办理了该宗地的不动产权证书。根据《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是核准三江县良口乡液化石油气储配站项目所需的主要前置文件,但三江****公司没有取得项目用地预审对应宗地的土地使用权,核准该项目所依据的前置文件已经不适用,三江****公司已不具备建设条件。三江县良口乡液化石油气储配站为城镇燃气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批准项目建设是为了满足三江县城乡居民及工商业用户液化石油气的用气需求,普及清洁能源应用,减少农村柴薪、煤炭消耗,减少污染排放,改善生态环境。基于土地权属变化的客观事实,为推进项目建设,保障社会公共利益,我局作出撤回《关于三江县良口乡液化石油气储配站项目重新核准的批复》(柳审批投资核〔2025〕62号)的决定。
撤回的证据:
1.拍卖成交确认书;
2.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三土出字〔2026〕7号);
3.中华人民**国不动产权证书〔桂(2026)**县不动产权第****372号〕。
根据以上事实及证据,我局于2026年7月24日采用登报公告方式向你单位送达《撤回行政许可决定听证告知书》(柳审批投资撤〔2026〕1号),依法告知了你单位拟撤回《关于三江县良口乡液化石油气储配站项目重新核准的批复》(柳审批投资核〔2025〕62号)批复文件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同时还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你单位在法定时限内向我局申请听证,我局按照法定程序于2026年9月10日召开听证会并听取了你单位的意见。
你单位主张暂不撤回柳审批投资核〔2025〕62号文件,理由是我局撤回许可的核心是依据你单位未取得案涉地块的使用权,但该事实成就的前提是案涉的拍卖结果合法有效,目前案涉拍卖存在诸多重大违法嫌疑,且地块尚未完全权属变更登记完毕,你单位是否最终丧失案涉地块的竞得资格以及使用权仍处于不确定的状态,不能直接认定案涉项目用地客观情况已发生不可逆的重大变化。你单位认为,不宜以尚在调查中的存疑事实作为撤回生效的行政许可的依据。
针对你单位在听证会上提出的意见,我局研究认为,三江县良口乡液化石油气储配站项目对应宗地已由三江县****公司拍下并已经办理了不动产权证书,该宗地的土地权属人为三江县****公司,你单位已无法在该宗地上建设。此外,你单位主张案涉拍卖存在诸多重大违法嫌疑,不认可拍卖的有效性及合法性,并提供了相应举报函和举报登记表,但目前尚未有相关部门的正式举报处理结果支持你单位主张。故我局对你单位的意见不予采纳。
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撤回《关于三江县良口乡液化石油气储配站项目重新核准的批复》(柳审批投资核〔2025〕62号)批复文件并缴回柳审批投资核〔2025〕62号文件。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单位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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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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