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政府关于贵港市港南区2026年第三批次乡镇建设用地拟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

审批
广西-贵港-港南区
发布时间: 2026年10月30日
项目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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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办公室 成文日期:2026年10月29日
标 题:****关于**市**区2026年第三批次乡镇建设用地拟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
发文字号:无字号 发布日期:2026年10月29日
****关于**市**区2026年第三批次乡镇建设用地拟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
2026-10-29 10:00

**市**区2026年第三批次乡镇建设用地位于**市**区**镇**村,拟征收**市**区**镇**村的集体土地共计0.2449公顷(折合3.6735亩)。******局、****财政局、****农业农村局、**市****社会保障局以及征地机构等有关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政府关于实施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贵政发〔2026〕4号)、《****政府关于印发**市本级新一轮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贵政规〔2026〕2号)、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以及结合土地现状调查的情况,拟订了《**市**区2026年第三批次乡镇建设用地拟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将该补偿安置方案的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集体土地的位置和范围

拟征收的集体土地位于:**市**区**镇**村(具体位置以实地埋设的界桩和开挖的界沟为准)。

二、区片综合地价标准

土地权利人

征收地类

面积(公顷)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元/公顷)

土地补偿费标准(元/公顷)

安置补助费标准(元/公顷)

**市**区**镇**村

****小组

旱地

0.1317

832500

499500

333000

果园

0.0305

832500

499500

333000

其他草地

0.0546

832500

499500

333000

农村道路

0.0006

832500

499500

333000

****基地

0.0275

832500

499500

333000

合计

0.2449




三、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该项目已完成权属调查,所涉及的青苗和地上附着物将按照《****政府关于印发**市本级新一轮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贵政规〔2026〕2号)进行补偿。

四、拟征收集体土地征地补偿安置费用

土地权利人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元)

青苗补偿费(元)

地上附着物补偿(元)

合计(元)

**市**区**镇**村

****小组

203879.25



203879.25

合 计

203879.25



203879.25

五、拟征收集体土地的目的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三)项,****政府组织实施的市政公用需要用地。

六、拟征收集体土地涉及农业人口安置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社会保障局 国土**局 财政局关于印发**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贵人社发〔2018〕90号)《**壮族自治****保障厅等6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桂人社规〔2022〕2号)和《****政府关于印发加强土地征收工作的意见》(贵政发〔2012〕1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社会保障

保障范围与对象为:桂人社发〔2016〕46号文件实施后,因政府依法统一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而失地,且在征地时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的16周岁以上在册人口。补贴标准以2026年的被征地农民养老补贴标准进行测算,需缴纳补贴资金:壹拾陆万捌仟肆佰叁拾壹元叁角整(¥168431.30)。根据《****社会保障局 国土**局 财政局关于印发**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贵人社发〔2018〕90号)文件规定,未满60周岁在被征地农民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所需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先从养老保险补贴资金中列支,逐年计入个帐。在用人单位工作,个人所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可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个人权益单或个人社会保险费缴费明细向征地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领取养老保险补贴。征地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被征地农民申请逐年进行报销。被征地农民达到60岁后账户仍有余额的,将其养老保险补贴金额余额一次性计入其个人账户。

八、拟征收集体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请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委员会****小组为单位,采用书面形式送达******局。

联系人:毛会耐,联系电话:0775-****962。

九、请被征地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相关权利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到涉及的镇(街道)征地工作组办理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被征地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相关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涉及的镇(街道)征地工作组认定的最终调查登记结果为准。


十、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要求举行听证的,请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局提出听证申请。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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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0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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