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你公司以书面文件的方式向我厅提出大藤峡水利枢纽二线三线船闸工程项目建设用地范围内考古调查的行政许可申请。经审查,你公司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第三十八条,以及《中华人民**国文物保护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厅委派广****研究所对该项目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了考古调查。2026年10月,该所编制的《大藤峡水利枢纽二线三线船闸工程项目建设用地范围内文物古迹调查报告》通过我厅审查。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大藤峡水利枢纽二线三线船闸工程项目建设用地范围内涉及**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弩滩巡检司城址,建设单位可以在上述文化遗存之外,已完成考古调查的区域内,依法开展相关建设活动。
二、请建设单位进一步优化项目方案设计,尽可能避开弩滩巡检司城址。如无法避绕,应按照《中华人民**国文物保护法》第三十一条的有关规定,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无法实施原址保护,需要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的,****人民政府批准。
三、由于大藤峡水利枢纽二线三线船闸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涉及**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弩滩巡检司城址建设控制地带,应按照《中华人民**国文物保护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有关规定,开展考古勘探或发掘,根据考古勘探或发掘结果,确定是否可以进行项目建设;如果可以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应按照《中华人民**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九条的有关规定,履行相关报批手续后方可实施。上述考古勘探、发掘及文物保护审批等相关工作未完成前,建设单位不得在该区域内进行工程建设。项目涉及的考古勘探、发掘等文物保护工作所需经费由建设单位列入建设工程预算。
四、鉴于地下文物埋藏存在不确定性,建设单位在该项目今后的建设工程中,如发现文物或者疑似文物的,应当保护现场,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
五、本次考古调查仅涉及大藤峡水利枢纽二线三线船闸工程项目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地表文物,未涉及建设项目临时征用土地用作工房、材料堆积、交通便道、取土或弃土场等临时用地范围。在上述临时用地范围内,如涉及不可移动文物,建设单位应依法履行相关报批手续。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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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0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办公室2026年10月2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