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畅鑫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关于隆安县2026年至2029年农村生活污水运维管理(项目编号NNZC2026-G3-230138-GXCX)的质疑答复函

发布时间: 2026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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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疑人基本信息

单位名称:****
地址:**市**区**大道2号荣恒国际名都写字楼A栋6层06号
联系人:苏良英 联系电话:182****8530
授权代表:黄国盛
联系电话:134****4019
****:
我公司于2026年10月20日下午15点00****公司(以下称:质疑人)递交的《质疑函》,对**县2026年至2029年农村生活污水运维管理(项目编号:****)的招标文件提出质疑。经核实,现就有关质疑事项答复如下:
质疑事项1:质疑人认为招标文件第四章评标方法及评分标准中“3.1条(评分标准)商务资信分(1)项目人员配置 备注:3约定:须提供相关人员证书复印件,以及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前半年内任意连续3个月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缴费凭证(专用收据或者社会保险缴纳清单)复印件,所有资料加盖投标单位电子公章,材料缺失或未加盖公章的,对应人员不予计分;”1.案涉条款强制要求项目人员连续3个月社保,客观抬高投标门槛,排斥新成立环保运维企业、近期新招录员工、采用劳务派遣用工的中小企业,不利于公平竞争。2.污水处理运营服务履约能力,与员工连续社保缴纳时长无直接关联,仅需签约履约前核验劳动关系即可,无必要在投标阶段强制提交连续社保材料。3.****财政厅桂财监〔2023〕99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区内同类服务采购项目设置“人员连续3个月社保证明”条款,已被财政部门认定为歧视、排斥供应商并作出行政处罚,本项目条款属于同类违规情形。4.****政府采购承诺制要求,强制索要纸质社保证明,增加中小企业投标成本。
质疑答复1:1.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评审因素应当与投标人提供服务的质量、履约能力相关。本项目为168座农村污水处理设施3年长期运维服务,站点分散、运维周期长,采购需求明确要求在履约运营期间:每10个农村污水处理设施至少配备1名的巡检员。运维人员承担常态化现场巡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职责,出水达标、设施安全受生态环境部门刚性监管,人员稳定直接关系环保合规风险防控。仅审查人员证书只能证明人员具备专业资质,设置投标截止日前半年内任意连续3个月社保凭证作为商务加分佐证,目的是核验拟投入人员纳入投标人用工管理体系,防范虚列人员、中标后频繁更换运维人员、应急队伍虚设等履约风险,契合本项目长达3年持续稳定运维服务周期的履约需求,与本项目现场值守、快速应急、长期稳定运维的项目特点、履约需要相适应,不属于《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规定的 “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情形,不构成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
2.该条款属于商务资信加分项,并非资格审查实质性条件,材料缺失仅对应人员不予计分,不否决投标文件,供应商可自主选择是否提交材料争取分值,不设置准入壁垒。针对新成立企业,招标文件资格审查条款已予以明确:企业成立时间不足要求月数的,仅需提供自营业执照核发之日起的社保材料,未变相设置企业成立年限门槛,不限制新成立环保运维企业参与本项目竞争,未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桂财监〔2023〕99号处罚项目为12345政务热线坐席外包服务,岗位仅为话务接听,人员离岗不会产生重大公共安全风险;本项目为环保运维管理服务,拟投入人员需持有注册环保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或生态环境相关专业职称证等相关证件,承担现场驻场、常态化巡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法定责任,人员在岗稳定性直接关系环保合规,人员频繁更换、脱岗极易造成污染物超标、被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处罚等重大履约风险。两案虽均设置证书+社保的组合加分条款,但岗位属性、监管责任、履约模式存在本质区别,不能直接类推适用该案结论。
3.政府采购信用承诺制适用范围为《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通用资格条件。本条款核验的是拟投入项目具体人员劳动关系真实性,不属于供应商通用资格范畴,不在信用承诺制豁免材料范围。本项目全程电子化招投标,仅要求线上上传加盖电子公章的社保凭证复印件,无需提交纸质材料,不存在增加中小企业投标成本问题。
4.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一条第二款: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应当在获取采购文件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本项目招标公告载明“五、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六、其他补充事宜 5.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政府****管理部门投诉”;以及招标文件“第三章 投标人须知第二节 投标人须知正文 七、中标和合同 38.询问、质疑和投诉 38.2质疑 38.2.1”载明的具体质疑起算时间及处理方式“(1)潜在供应商依法获取公开招标文件后,认为采购文件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在公开招标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质疑”。
上述条款中 “收到采购文件之日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是法律设定的两个应知权益受到损害的触发时点,并非赋予供应商自由选择起算时点的权利,两个时点以先发生者作为质疑期限的起算点。本项目于2026年9月22日发布招标公告(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已于2026年9月30日届满,自该日起,法律即推定全体潜在供应商应知采购文件内容以及文件可能存在的权益损害情形,7个工作日质疑窗口期自该日起计算,至2026年10月15日届满。贵司获取文件日期(2026年10月20日)晚于公告期限届满之日,本次针对采购文件条款的质疑已超出法定质疑期限。
综上,质疑人提出的质疑事项均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质疑事项不成立。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第94号)第十七条规定,如质疑人对本次答复不满意,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财政局投诉。****公司对本项目采购活动的监督与支持!

**畅鑫工程****公司
2026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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