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北海市中医医院中心供氧系统、供应室消毒设备及病理设备采购(项目编号BHZC2026-G1-990203-GXJX)质疑答复函

发布时间: 2026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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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疑供应商:****

地址:**市**区金凯路58号德普﹒五和企业园20栋二十层2011号办公

邮编:530000

联系人:黄君源

联系电话:155****5211

贵公司关于****中心供氧系统、供应室消毒设备及病理设备采购(项目编号:****)的项目采购质疑函,我公司于2026年10月20日以书面形式收悉并在第一时间报送采购人。****公司提出的质疑事项,现答复如下:

一、质疑事项

质疑事项1:中标供应商******公司提供的技术证明材料无法佐证技术指标,存在技术响应不实、虚假应标嫌疑。

事实依据

招标文件第三部分采购需求(分标1)技术条款,要求制氧系统满足如下要

求:

1.●制氧系统需具有浓度保持技术,确保设备在待机启动3分钟内即可输出稳定浓度的合格氧气,有效减少空压机的空转等待时间,提升用电效率。

2.●制氧系统需具有流量保持技术,能够确保制氧机的氧气产量在运行周期内始终维持在额定状态,不会随后端管路压力的增加而减少,为用气终端提供持续、稳定、足量的氧气供应。

3.●制氧系统使用的阀件应具有高可靠性,需保证阀件使用寿命>10年。

4.●能够实现PSA气体控制、空气快速分离提纯控制功能,提供国家行政部门颁发的符合要求的认证材料或登记证书。

5.●能够实现自适应启停控制、氧源自动切控制,制氧设备自动报警功能,提供国家行政部门颁发的符合要求的认证材料或登记证书件。

6.吸附式干燥机中技术参数“吸附式干燥机需采用无热零气耗干燥方式,具有自动排水功能。

质****中心供氧行业,持续对******公司PSA制氧系统产品进行技术调研。经核查,该厂家公开技术手册、产品样本、对外宣传资料所披露的设备参数,其量产PSA制氧系统无法同时满足上述6项性能指标。涉嫌利用非对应型号证书、原理性描述冒充实测参数,构成虚假材料响应招标。

法律依据

1.《****政府采购法》第三条,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政府采购,应当对投标文件全部证明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对应性承担全部法律责任。2.《****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中标、成交结果无效,同时应当承担相应行政处罚法律责任。

3.《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二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明确、真实响应。

4.《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条,****政府采购活动应当恪守诚实信用,不得使用型号不匹配的证书、检测报告冒充投标产品的证明材料,****委员会作出评审判断。

质疑事项2:中标人中小企业声明函填报信息不完整,无法核实价格扣除适用条件,本次价格扣除存在错误。

事实依据:

****中心供氧系统集成项目,本次中小企业价格扣除政策适用前提,需如实列明整套系统内制氧主机、空压机、储气罐等核心货物对应的制造主体。招标文件已明确,若享受中小企业价格扣除优惠,投标人应如实填写《中小企业声明函》,列明全部标的货物及其制造商信息。

1.**鼎岳作为集成投标方,其提交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对空压机、储气罐等外购核心配套设备制造商信息披露不全,声明函未能完整列明享受价格扣除对应的全部货物生产主体。

2.因核心配套设备制造商信息缺失,评审委员会无法核验整套集成货物中,哪些货物属于中小企业制造、哪些属于大型企业制造,无法准确判定其是否满足财库(2020)46号价格扣除适用条件。本次评审给予其中小企业价格扣除,缺乏完整信息支撑,价格扣除认定错误,评审结果存在偏差。

法律依据:

1.《****政府采购法》第三条,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2.《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九条: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报价给予价格扣除,享受优惠的前提是标的货物全部满足中小企业制造要求。

3.财政部国库司《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问答》:采购项目包含多个采购标的,供应商应当在中小企业声明函中逐一列明各标的名称、对应的制造商信息;集成项目外购配套设备属于项目标的,应当完整填报制造商信息,****委员会核验企业规模。

4.《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一条:提出质疑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评审委员会应当依据完整的声明信息,审慎核查是否满足价格扣除适用条件,不得在关键标的制造商信息缺失的情形下直接给予价格扣除优惠。

质疑事项3:中标供应商涉诉案件较多,集中于设备交付、验收、维保违约,原厂基础质保仅12个月,本次投标承诺10年质保,履约风险巨大,长期维保存在落空风险。

事实依据:

经企查查、天眼查公开司法信息检索:******公司存在多起在办、已结诉讼案件,大量案件为买卖合同纠纷、工程履约纠纷,争议焦点集中在设备交付延期、设备验收不合格、售后维保服务违约、维保响应不及时。

1.根据该厂家公开商务文件,其原厂标准质保期限仅12个月。本次投标单方面承诺长达10年质保维保,与其对外常规商务条款存在重大差异。

2.大量同类供氧项目履约诉讼,****公司在设备交付、现场验收、长期售后维保业务存在履约短板。在既往维保违约纠纷多发的背景下,其承诺的10年质保缺乏配套履约保障措施,项目交付投入使用后,极易出现维保缺位、故障无法及时处置、质保承诺无法兑现的重大风险。

3.****医院生命支持类设备,一旦维保失效,将直接影响临床患者用气安全,严重损害采购人及就诊患者利益。评标委员会应当审慎评估投标人质保承诺的可行性与履约保障能力。

法律依据:

1.《****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当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供应商应当具备兑现全部投标承诺的履约能力,投标承诺不得脱离自身实际履约条件。

2.《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条,评标委员会应当关注投标人履约风险,对于可能影响产品质量、不能诚信履约的情形应当予以审慎核查财政部政务。

3.《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条,政府采购活动各方应当坚持诚实信用原则。投标人作出的质保服务承诺应当具备现实可履行基础,不能作出超出自身履约能力的空泛承诺。

4.****中心供氧系统属于生命支持类医疗设备,供应商履约能力、售后服务保障直接关系公共医疗安全与采购人合法权益,属于评审应当考量的重要事项。

质疑请求

1.请采购人/采购代****委员会对本次质疑事项全面复核;

2.核查******公司投标文件中6项●重要性技术指标对应的证明材料真实性、型号匹配性,核实是否存在虚假材料、技术响应不实;如查实弄虚作假,请依法取消其中标资格;

3.核查投标文件核心设备制造商资料完整性,核实是否存在核心部件制造商未披露、资质材料缺失,不满足符合性审查的情形;

4.核查中标供应商历史履约涉诉情况,评估其10年质保维保承诺的履约保;障能力,评估项目长期维保风险。

二、质疑答复:

质疑事项1答复:经核查,以上6项技术参数为非实质性要求,中标人已在投标文件中按要求提供了所投产品由第三方具有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或产品技术白皮书等证明材料,评标委员会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开展评审及计取相应分值。该质疑事项缺乏事实依据,质疑不成立。

质疑事项2答复:依据财库〔2020〕46 号文件及财政部国库司政策问答,采购标的以招标文件约定为准。本项****中心供氧系统(成套医疗器械)1 套,清单内18项组件均属于该成套医疗器械注册证项下的组成部件,无独立医疗器械注册证,不得单独作为独立医疗器械开展采购、验收与使用,不属于单独采购标的。 因此,投标人仅针对整套系统填报《中小企业声明函》,完全符合政策要求。只有组件具备独立医疗器械注册证时,该组件才构成独立采购标的,才需要单独填报声明函。 综上,中标人提交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填报合规;评标委员会严格依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开展评审并给予加分,程序合法。该质疑事项缺乏事实依据,质疑不成立。

质疑事项3答复:

贵公司所称中标人同类项目履约诉讼、维保违约纠纷多发,****公司单方陈述,未随质疑材料提交生效裁判文书、行政处理文书、已查实的违约认定文件等有效证据,不足以证明中标人必然无法兑现本次投标承诺。

经核查,中标人为所其投产品的生产厂家,投标文件已按招标文件要求作出承诺:按国家有关产品“三包”规定执行“三包”,自交付验收合格之日起保修期10年,项目需求中有特殊要求的,按项目需求执行。保修期内出现故障,需派出技术工程师到达现场处理故障,并承担一切费用。评标委员会严格依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开展评审,评审程序符合规定。

贵公司提及的既往履约纠纷,无生效法律文书等佐证材料,属于对未来履约风险的预判;该类预判性风险不属于评标阶段否决投标响应的依据。中标人投标文件已附售后服务承诺及方案,相关履约风险应当通过后续合同条款、落实履约监管等方式管控,不属于本次评标评审范围。质疑事项缺乏事实依据,质疑不成立。

三、处理情况

综上所述,贵公司所提的质疑事项1、2、3,缺乏事实依据,质疑事项不成立,予以驳回。作出如下处理:

(一)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六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供应商质疑不成立,或者成立但未对中标、成交结果构成影响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的规定,本项目将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二)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七条的规定,贵公司对本答复如不满意,可在质疑答复期满后十五个****财政局投诉。

****公司对本次采购项目的关注与支持!

**北投建信****公司

2026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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