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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 题:****环境局关于****养殖场扩建项目生态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 |
| 发文字号:来环审〔2026〕120号 | 发布日期:2026年10月23日 |
****养殖场:
你单位报来的《****养殖场扩建项目生态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概况
****养殖场扩建项目属扩建,项目代码:****,**市**县禄新镇新学村民委贵来村果场岭,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109.521821°,北纬23.511547°。扩建不新增用地,填平现有化尸池、沼气池和沼液储存池,**异位发酵车间、事故应急池、初期雨水池等设施。利用现有猪舍扩大存栏量,新增存栏量7700头,扩建后年存栏肉猪10000头,年出栏肉猪20000头。
项目总投资13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80.5万元,占总投资13.88%。
项目用地性质为设施农用地,已办理设施农用地备案并****人民政府出具的用地批复,符合《**市**县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2023—2027)》要求,不涉及《**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武政办发〔2020〕4号)规定的禁养区,不涉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环境敏感区。项目场地岩溶属中等发育,不属于岩溶强发育、存在较多落水洞和岩溶漏斗的区域。建设项目在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后,环境不利影响能够得到一定的缓解和控制,从环境保护角度出发,项目建设可行。****公司按照《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地点、规模、生产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本批复的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二、项目在设计、建设和运行中要落实的环境保护措施
(一)施工期落实以下污染防治措施
施工期间合理安排施工时段避开大风干燥时期,采取洒水降尘、物料密闭遮盖、运输车辆冲洗轮胎、设置防风防尘设施等措施,确保施工期扬尘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限值要求;施工生产废水经沉淀处理后回用于场地降尘,生活污水经过化粪池处理后用于周边桉树林施肥;选用低噪声施工机械,合理布局施工场地,确保施工期噪声满足《建筑施工噪声排放标准》(GB 12523-2025)中的规定要求;开挖土石方在场内回填,建筑垃圾用于厂区填坑铺路,不可利用部分及时外运处置;生活垃圾设置收集箱集中收集,由当地环卫部门定期清运处理。
(二)落实以下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应采用全价饲料饲养猪只,采用节水型饮水器,使用干清粪工艺日产日清;猪舍加强通风,猪舍出风端安装除臭水帘,风机末端安装除臭喷淋装置,猪舍内定期喷洒生物除臭剂;集污池加盖封闭,定期投加生物除臭剂;异位发酵车间封闭设置,翻抛过程中喷洒除臭菌种及生物除臭剂,车间周边加强绿化并定期喷洒生物除臭剂。通过以上措施,确保项目场界无组织排放的NH3、H2S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标准限值,排放的臭气浓度满足《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标准限值。
(三)落实以下水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厂区实行雨污分流,初期雨水收集至初期雨水池沉淀后作为发酵床补充水排入异位发酵车间处理。养殖废水与猪粪等粪污经集污池收集后,采用“异位发酵床”工艺进行处理,制成有机肥基料外售处置;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排入异位发酵车间。项目废水不外排,不设排污口。
(四)落实以下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应通过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基础减振、隔声降噪、加强生猪饲养管理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贡献值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限值要求。
(五)落实以下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
猪粪、饲料残渣经异位发酵床处理后,制成有机肥基料外售处置;病死猪在病死猪暂存间内冷藏,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转运处置;动物防疫废物暂存于动物防疫废物暂存间,定期委托有动物防疫废物无害化处理资质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废包****回收站回收利用;生活垃圾经收集后暂存于厂区生活垃圾池,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
(六)项目综合利用方案及具体消纳配置参数,应以农业农村部门指导意见为准,确保配套与养殖规模和处理工艺相适应的粪污消纳用地,粪肥用量不超过农作物生长所需的养分量。
(七)落实相关环境风险防范措施,设置事故应急池,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生态环境局备案。
(八)落实生态环境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环发〔2015〕162号),公开项目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并主动做好项目建设和运营期与周边公众的沟通协调,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采纳公众的合理意见,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三、项目在建设期、运营期须按《报告书》、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等所列的监测计划实施监测,并按国家有关要求公开自行监测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四、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投入运行前在**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进行排污登记,竣工后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开展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工作。违反有关规定的,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你公司在接到本批复20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生态环境局,并按规定接受辖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由**市生态环境****支队组织开展建设项目的监督检查工作,****环境局按照规定对项目执行环保“三同时”情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我局。
七、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