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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文单位: **** | 成文日期: 2026年09月24日 |
| 标 题: ****生态环境厅关于10万吨/年电锌技改项目续建所涉“环境影响评价”及“污染物 排放指标”问题的函 | |
| 发文字号: **** | 发布日期: 2026年10月26日 |
**恭城****公司管理人:
《**恭城****公司管理人关于10万吨/年电锌技改项目续建所涉“环境影响评价”及“污染物排放指标”问题的咨询函》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根据来文材料,该项目2009年取得环评批复,2013年已完成部分建设,但项目主体工程、污染防治设施尚未全部建成且长期停建。经核实,项目中10蒸吨/小时锅炉已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淘汰类设备,污染物排放标准与现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2014)和《铅、锌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5466.1—2025)等不符。企业续建时应结合现行有关产业政策、环境管控和排放要求优化项目建设方案,重新组织编制生态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按程序报批。
二、经核实,该项目未纳入排污许可管理,无登记在册的污染物许可排放量。企业在重新取得项目生态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并依法建设后,应按照环评批复、竣工环境保护技术规范、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等有关要求,完成项目竣工生态环境保护验收和排污许可证申领。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李迪韬,0771-****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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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