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机电设备招标有限公司关于电子内窥镜系统(高清电子胃肠镜系统)(GLZC2026-G1-210075-JDZB)的质疑函答复

发布时间: 2026年10月26日
摘要信息
中标单位
中标金额
中标单位联系人
招标单位
招标编号
招标估价
招标联系人
代理单位
代理单位联系人
招标详情
下文中****为隐藏内容,仅对千里马会员开放,如需查看完整内容请 或 拨打咨询热线: 400-688-2000
相关单位:
***********公司企业信息

******公司:

我公司于2026年10月17日13时54分收到贵方以邮寄****公司代理的电子内窥镜系统(高清电子胃肠镜系统)(项目编号:****)的质疑函原件。我公司对贵方所提出的质疑内容高度重视,已第一时间报送采购人。****政府采购项目的公平、公正,经与采购人共同核查贵方所质疑的事项,现作出答复如下:

质疑事项一:本次招标文件技术参数设置不合理,存在歧视性、倾向性且无相关依据,影响公平竞争。

答复:贵公司该质疑事项缺乏事实依据,质疑事项不成立。

事实依据:招标文件中“胃镜9.2/9.3mm、肠镜12.0/12.0mm”、“多路LED灯合束”、“原生适配、无第三方转接兼容及维保风险”,经市场调研,目前国内市场上有不少于三家品牌的产品可以满足以上要求,并非仅富士品牌满足。本项目公开发布的招标文件中,未将你方所提及的参数“1.0-2.0倍连续电子变焦”列为本次采购的技术要求,该参数不属于本项目的采购评审范畴。采购人在招标公告发布前已进行了充分的市场调研,现市场上能满足采购需求实质性要求的产品有三家或以上,能形成有效竞争。招标文件采购需求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组成要素完整,无歧视性条款,符合竞争性要求。****政府采购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十条“采购人可以在确定采购需求前,通过咨询、论证、问卷调查等方式开展需求调查,了解相关产业发展、市场供给、同类采购项目历史成交信息,可能涉及的运行维护、升级更新、备品备件、耗材等后续采购,以及其他相关情况。面向市场主体开展需求调查时,选择的调查对象一般不少于3个,并应当具有代表性。”

质疑事项二:本项目招标文件条款表述不明确,影响公平竞争。

答复:该条款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三条第(五)项法定投标无效情形。贵公司该质疑事项缺乏事实依据,质疑事项不成立。

事实依据:该条款所指“附加条件”,是指投标人在响应招标文件之外,另行增加、设置偏离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变更合同核心权利义务、增设采购人义务或减轻投标人自身责任、附带与采购无关的利益安排等内容。本条款仅作为法定投标无效情形的重申,不属于模糊不清、缺乏客观标准的“霸王条款”,****政府采购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三条“(五)投标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

质疑事项三:本项目招标文件采购需求不可竞争性,与国家政策不符。

答复:采购人在本项目技术参数制定前已开展采购需求调查,确保需求的合理性和通用性。经采购需求调查,市场上多家品牌的同档次设备均能满足参数要求,并非仅富士品牌满足。贵公司该质疑事项缺乏事实依据,质疑事项不成立。

事实依据:采购人在本项目技术参数编制阶段,依照《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规定组织采购需求调查,经市场调研,满足要求的品牌不少于三家,未指向富士品牌,不构成歧视、倾向性条款,不影响公平竞争。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十条“采购人可以在确定采购需求前,通过咨询、论证、问卷调查等方式开展需求调查,了解相关产业发展、市场供给、同类采购项目历史成交信息,可能涉及的运行维护、升级更新、备品备件、耗材等后续采购,以及其他相关情况。面向市场主体开展需求调查时,选择的调查对象一般不少于3个,并应当具有代表性。”

质疑事项四:招标文件整体参数与评分标准不具备代表性、可竞争性,****政府采购政策。

答复:贵公司该质疑事项缺乏事实依据,质疑事项不成立。

事实依据:采购人在本项目技术参数制定前已开展采购需求调查,确保需求的合理性和通用性。经采购需求调查,市场上多家品牌的同档次设备均能满足参数要求,并非仅富士品牌满足。本项目招标文件技术参数、评分标准由采购人结合项目实际使用需求编制,所有技术指标、评审因素均围绕项目采购目标设置,****政府采购政策。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采购需求编制招标文件。”

质疑事项五:招标文件设置主观分不合理,影响公平竞争。

答复:本项目项目实施、售后服务、培训、履约能力等评审要素与采购项目的实际需求直接相关,通过方案评审综合评判供应商履约能力,不存在分值比例不当的情形。贵公司该质疑事项缺乏事实依据,质疑事项不成立。

事实依据:本项目评审因素设置、分值分配,由采购人结合项目采购特点、履约管理需要合理设置。招标文件中所有主观分均已载明明确的评审内容、评审要点及分级评判标准。现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并未对主观评审分值设置统一的上限比例限制,分值分配以匹配项目采购需求为原则。****政府采购主观分比例相关政策,**省、**市、**省相关规定仅为地方指导性意见,贵方列举的地方性规范文件本项目不适用。评审因素设定与设备质量、服务水平等相关,比例合理。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货物与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87号)第五十五条“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

感谢贵方对本项目工作的关注与支持。如对本答复不满意,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财政局(联系电话:0773-****598)提起投诉。

****

2026年10月26日

招标进度跟踪
2026-10-26
中标通知
广西机电设备招标有限公司关于电子内窥镜系统(高清电子胃肠镜系统)(GLZC2026-G1-210075-JDZB)的质疑函答复
当前信息
招标项目商机
暂无推荐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