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水招标〔2026〕1号富川瑶族自治县水利局招投标投诉处理决定书

审批
广西-贺州-富川瑶族自治县
发布时间: 2026年10月26日
项目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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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水招标〔2026〕1号 ****水利局招投标投诉处理决定书

投诉人:******公司

法定代表人:**彬

地址:**市**区长虹路7号万科城南区S3号楼二十二层2208号商铺

被投诉人:富川瑶****管理站(招标人)

法定代表人:陆伟

地址:**县**镇**路158号

相关当事人:**市****公司(招标代理机构)

法定代表人:贺玉茹

地址:**市**区太安巷52号二楼

投诉人在**富****水库除险加固工程(招标编号:****001001,项目编号:****)招投标活动中,因不服招标人富川瑶****管理站的异议处理结果,投诉人于2026年10月9日提出投诉,自收到异议答复之日(2026年9月30日)起未超过《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10日期限,符合受理条件。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四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第七条和《**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管理办法(试行)》(贺水规范〔2026〕1号)规定的职责分工,本案属本局管辖。经本局审查符合受理条件,于2026年10月12日依法予以受理。

一、投诉人的投诉事项及主张
(一)投诉事项:富川瑶****管理站、**市****公司在异议答复中核查不严谨、未依法履行实质性核查义务,仅凭一张《项目经理变更表》即认定杨锡隆项目经理变更有效,****一中标候选人****;杨锡隆在投标阶段仍属有在建项目的项目经理,不满足本项目招标文件"项目经理不得在任何在建工程中担任任何管理职务"的资格要求;****涉嫌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二)投诉人主张的事实与理由:大平瑶族乡道路拓宽项目(非水利工程)项目经理变更理由仅为"个人原因工作调动",变更后人员刘敏敏在2026年7月30日已中标"****学院(黄姚校区)供水二次加压项目"并任项目经理,存在1人兼任2个在建项目经理情形;变更时间与质疑提出时间高度关联,变更程序缺少监理审核、质监备案、交接手续等。
(三)投诉请求:
1.取消****第一中标候选人资格;
2.责令暂停本项目招投标活动并重新确定中标候选人;
3.对****涉嫌弄虚作假、骗取中标行为依法查处并记入信用档案;
4.核查富川瑶****管理站、**市****公司在异议答复中是否依法履职,对存在偏袒的提请追责;
5.核查****在道路拓宽项目中项目经理变更手续合规性;
6.对刘敏敏违反《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行为依法处理。
二、被投诉人的答辩及请求
2026年10月14日,富川瑶****管理站向我局提交《关于**富****水库除险加固工程招投标投诉事项的陈述、申辩报告》,答辩意见要点如下:
(一)关于变更效力:案涉大平瑶族乡****政府采购工程(公路类),非水利工程,其项目经理变更适用该项目所属行业管理规定,不适用《**水利工程建设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制管理办法》。该变更已取得建设单位****同意、监理单位中天****公司确认,变更于2026年8月3日生效,杨锡隆自此不再担任该项目经理。
(二)关于刘敏敏任职问题:刘敏敏是否同时在其他项目任职,属于威竹道路项目建设单位的监管范畴,与本次水利工程招标中杨锡隆是否符合资格条件无直接关联,不属于本水利项目投诉处理审查范围。
(三)关于异议答复履职:招标人****水利局报告,县水****农业农村局并获得书面复函;代理机构向中标候选人发出询问函并调取了变更申请、监理确认函、内部调动文件、任命书、交接记录、社保证明等材料;异议答复程序完整,不存在偏袒。
(四)关于弄虚作假:杨锡隆系****在岗员工,具备水利水电专业二级注册建造师及B类安考证;投标时其已非道路拓宽项目经理,投标文件所载劳动关系、执业资格、在岗情况均真实,不构成《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所指"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简历、劳动关系证明"。
(五)答辩请求:投诉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恳请依法驳回投诉。
三、调查认定的基本事实
本局依法受理投诉,通过互联网查询、查阅项目招标文件、投诉人的投诉书及随附的证据材料、被投诉人异议答复和申辩材料,查明以下事实:
(一)本项目于2026年9月2日公开发布招标公告,2026年9月23日开评标,9月24日公示中标候选人,****为第一中标候选人(项目经理杨锡隆,注册编号桂245****00087);当事人(******公司)为第二中标候选人。9月29日当事人对本项目中标候选人公示结果提出异议。9月30日招标人核查后依法答复驳回。2026年10月9日,当事人不服异议答复,向行政监督部门提出书面投诉。
****一中标候选人的拟任项目经理杨锡隆相关情况:**公共**交易平台(**﹒**)公示的交易信息显示,2026年5月25日,在大平瑶族乡大平村庙寨组、宗文村必和组、威竹村威竹组道路路段拓宽项目的成交结果公告中,该项目的招标人为****,中标单位为****,原项目经理杨锡隆,工期180日历天。根据该项目招标方和中标方的反馈,该项目施工合同签订于2026年6月2日,2026年8月3日,****申请将该项目经理由杨锡隆变更为刘敏敏;同日,监理单位中天****公司出具确认函同意变更,建设单位****审批同意。
以上事实有**公共**交易平台(**﹒**)的相关公示,投诉人与被投诉人提供的相关文件及随附证明材料为证。
四、核查结论
本案争议焦点主要有以下3点:
(一)关于变更项目经理生效的确认问题。投诉人与被投诉人双方对此均有不同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建设部《关于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有关条款解释的复函》(建市施函〔2017〕43号)的解释,本机关认为,招标人和中标人双方签章同意变更申请书,即完成民事合同意义上的项目经理变更生效,监管备案属于事后报送、监管锁定、信用公示手续,备案不是变更生效的前置条件。在本项目中,经招标人同意,变更就应当予以认可;若未按期报送行业主管部门备案,行业主管部门可以责令纠正,不否定项目经理变更本身效力。

(二)关于**水利行业规范性文件的适用问题。投诉人对行业规范性文件的适用范围界限混淆不清。本机关认为,****水利厅印发的《**水利工程建设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制管理办法》(桂水规范〔2019〕8号)属于**水利行业规范性文件,仅适用于**水利工程项目。****在农业农村部门的项目中申请变更项目经理杨锡隆,其备案等后续监管程序超出**水利行业规范性文件的效力范围,应适用农业农村部门的行业监管规定。

(三)关于项目经理刘敏敏的问题。投诉人提出诉求要求依法处理项目经理刘敏敏。本机关认为,项目经理刘敏敏在农业农村部门的项目中任职是否合规,与本案无关,****机关的管辖权限。如投诉人认为刘敏敏在农业农村部门的项目中任职存在违法行为并有相关证据,可向有管辖权限的相关行业部门投诉举报。

综上,本机关认为:2026年8月3日,在****的大平瑶族乡大平村庙寨组、宗文村必和组、威竹村威竹组道路路段拓宽项目中,招标人和中标人双方签章同意变更申请书,即完成民事合同意义上的项目经理变更生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在本项目招投标期间,****的拟任项目经理杨锡隆合法合规,符合招标文件的相关要求。2026年9月29日,******公司提出异议要求取消****第一中标候选人资格,缺乏事实依据,富川瑶****管理站予以驳回,并无不妥。
五、处理决定及依据

经本局审查,******公司提出的投诉主张,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作出处理决定如下:

一、对投诉人请求取消****第一中标候选人资格、暂停本项目招投标活动并重新确定中标候选人、对涉嫌弄虚作假骗取中标行为依法查处并记入信用档案、核查招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异议答复履职情况的投诉事项,予以驳回;

二、投诉人关于核查****在道路拓宽项目中项目经理变更手续合规性,以及对项目经理刘敏敏涉嫌违规任职行为依法处理的请求,****机关投诉处理管辖范围,本机关不予处理,投诉人可向有管辖权的主管部门投诉举报。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人民政府或者通过互联网登录行政复议服务平台(网址:https://xzfy.****.cn/)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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