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安县水利局关于规范全县取用水行为依法办理取水许可证的通知兴水利〔2026〕3号

审批
广西-桂林-兴安县
发布时间: 2026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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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全县取用水行为依法办理取水许可证的通知 ****
2026-10-20 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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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县各取水单位(个人):

为规范全县取用水行为,维护正常的取用水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国水法》(2016年修正)《取水许可和水**费征收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壮族自治区实施〈取水许可和水**费征收管理条例〉办法》(2021年修正)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规范全县取用水行为、依法办理取水许可证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规范取用水行为的重要意义

水**属于国家所有。国家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河、****水库)或者地下取用水**的,应当依法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税,取得合法取水权。

从前期排查摸底情况看,我县仍存在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河、****水库)或者地下取水行为,扰乱了全县取用水管理秩序。依法办理取水许可证,是落实水**管理刚性约束的重要手段,也是各取水户合法合规经营、依法享有用水权益的重要保障。各取水户要增强法治意识,依法取水、规范用水。

二、明确办证范围和程序,依法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

(一)需要办理取水许可证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国水法》第四十八条、《取水许可和水**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利用水泵、水井、渠道等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河、****水库)或者地下取用水**的,均应当依法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按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

(二)不需要办理取水许可证的情形

根据《取水许可和水**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条和《**壮族自治区实施〈取水许可和水**费征收管理条例〉办法》第三条规定,下列情形不需要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

一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

二是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取水,月取水量在100立方米以下的;

三是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排)水的;

四是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水的;

五是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水的。

(三)办理程序和时限

需要办理取水许可证的单位(个人),于2026年11月30日前,向县水利局提交取水许可申请材料,包括取水许可申请书、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相关情况、水**论证有关材料等,我局将依法定程序和时限及时受理、审查、核发取水许可证。

三、依法查处违法取水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费征收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对应办未办取水许可手续等违法取水行为,我局将依法依规予以查处:

(一)未经批准擅自取水

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或者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依照《中华人民**国水法》第六十九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二)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

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依照《取水许可和水**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或者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逾期不拆除或者不封闭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拆除或者封闭,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并可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三)骗取取水许可

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取水许可证的,依照《取水许可和水**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条,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取水许可证无效,给予警告,责令限期补缴应当缴纳的水**费,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未安装取水计量设施

未按照规**装取水计量设施的,依照《取水许可和水**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责令限期安装,并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和水**费征收标准计征水**费,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对逾期拒不整改、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不良影响的,我局将依法从严查处,并视情纳入失信管理;涉嫌违法犯罪的,****机关处理。

四、加强组织保障,确保工作落到实处

(一)压实主体责任

各取水户要对照本通知要求,主动开展自查自纠,及时申请办理取水许可证,如实申报取用水情况,安装合格取水计量设施,自觉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加大执法力度

县水利局****人民政府,加强宣传引导和日常监管,健全取用水监管长效机制,对发现的违法取水行为依法依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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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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