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26年支持学前发展中央和自治区资金设备
采购项目(重)》(项目编号:****)的质疑答复函
质疑供应商:******公司
地址:**省**市**区车桥镇创业路3号4楼108室
邮编:223221
法定代表人:陈刚
授权代表(联系人):陈刚
联系电话:187****3735
代理机构于 2026 年 10 月 16 ****公司邮寄送达的关于《2026 年支持学前发展中央和自治区资金设备采购项目(重)》(项目编号:****)的质疑函。针对贵司提出的质疑事项,现答复如下:
事实简述:贵司通过**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检索,认为**县米****公司、永****公司证书名录中,没有 “幼儿户外滑板车”“五人滚筒协力车” 对应的 CCC 认证记录,主张产品无有效 CCC 证书。
答复质疑事项 1:
(一)收到质疑后,代理机构就该事项开展专项核查,中标供应商投标响应文件中投标产品参数完全响应采购文件要求。
(二)经登录**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检索核查:中标人所投产品对应生产厂家、对应产品型号已经取得有效的 CCC 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三)针对贵司提出的证书所载产品名称与投标文件商品名称不一致的问题:代理机构已书面发函中标单位,限期提交佐证材料。中标单位提交证书并作出书面声明:“投标文件中提供的永****公司的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上产品型号为B14-3的产品与我司目前在售卖儿童平衡车系列中的“五人滚筒协力车”是同一产品,已通过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要求,证书真实有效;投标文件中提供的**县米****公司的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上产品型号为MQL-026的产品与我司目前在售卖儿童平衡车系列中的“幼儿户外滑板车”是同一产品,已通过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要求,证书真实有效”。
综上,贵司质疑其套用与投标产品不符的国家强制性认证产品型号事实依据不充分,驳回质疑。
事实简述:贵司引用其他项目公告数据,认为制造商**娃****公司 2025 年度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精确小数和本项目声明函数据不一致,主张声明函不实。
答复质疑事项 2:代理机构就该事项要求中标单位补充佐证材料。中标单位附**娃****公司书面声明:“本项目中小企业声明函填报营业收入 1091 万元、资产总额 1065 万元,****公司 2025 年度财务报表,属于正常取整填报,数据真实有效”。贵司以其他项目公示精确小数与本项目取整后数字存在微小差异为由主张声明函不实,事实依据不足,质疑事项不成立,予以驳回。
综上,贵司提出的两项质疑事项均缺乏充分事实依据,质疑事项均不成立,予以驳回。 贵公司如对本次答复不满意,可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 94 号)相关规定,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感谢贵司对本项目采购活动的监督与支持!
采购人:****
代理机构:****
2026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