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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饭堂改造项目(重1)
三、采购日期:2026-08-11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公司
地址:**市**区沙井街道三律村19队细巷子C栋5间铺
被投诉人 1 :****
地址:**藤州镇民安路
被投诉人 2 :****
地址:**市红岭大厦
相关供应商:广****公司
地址:**藤州镇民安五街87号
当事人:/
地址:/
五、基本情况
2026年9月11日,本机关收到投诉人******公司就****代理《****饭堂改造项目》(重1)(项目编号:****)的投诉。2026年9月4日,被投诉人****就投诉人的质疑作出答复,投诉人因对本次答复不满意,于2026年9月9****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并向被投诉****政府采购投诉答复通知书。****政府采购活动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一)(二)项的规定,本机关做出如下处理决定:
1.投诉事项1、2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予以驳回;
2.投诉事项3、4、5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予以驳回。
如对此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60****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七、其他补充事宜
**财政局
2026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