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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春初(身份证号:4521********5037):
本机关于2026年10月19日作出《更正通知书》(扶城综执更通字〔2026〕第10号),对《行政处罚决定书》(扶城综执罚决字〔2025〕第618号)文书笔误予以更正,原文为:1.第1页第二段第三行“收入共计人民币伍拾贰万柒仟柒佰贰拾壹元整(¥527721.00元)”。2.第2页行政处罚内容第2点“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伍拾贰万柒仟柒佰贰拾壹元(¥527721.00元)”。现更正为:1.“收入共计人民币伍拾壹万捌仟玖佰肆拾叁元(¥518943.00元)”。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伍拾壹万捌仟玖佰肆拾叁元(¥518943.00元)”。处罚决定书以更正后内容为准。
因采取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你均拒绝签收,无法完成直接送达。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该《更正通知书》。
请你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地址:**县**镇**路2号,联系电话:0771-****300)领取上述文书原件。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满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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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