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贸有限公司:
贵司提交的《质疑函》已于2026年10月14日收悉。我单位高度重视,严格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本项目开评标档案、政采云平台操作日志、评审委员会完整评审报告,对贵司全部质疑事项及诉求逐项开展核查,现就核查情况及答复意见完整说明如下:
一、关于质疑事项
质疑事项1:本项目采购文件已将报价低于最高限价65%明确规定为应当启动异常低价审查的确定情形,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事先完全可以预见评审可能延续至较晚时段并要求投标人作出解释,却既未在事前告知质疑人该可能性及提交材料的方式与所需准备,亦未在采购文件自行界定的业务时间内提出该要求;质疑人未及提交书面说明及证明材料,评标委员会即认定其“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并按无效投标处理。
质疑事项2:本次异常低价审查的启动依据未见说明,且评审以启动审查的65%条件替代了“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的认定标准,使质疑人的投标在缺少事实基础的情况下被排除。
质疑事项3:评标委员会对质疑人投标作无效处理的具体理由未以书面形式告知质疑人,请求查阅相关评审记录。
质疑事项4:在质疑答复作出之前,本项目中标结果的后续处理程序应当依法中止,请求在质疑处理期间暂停签订采购合同。
贵司同时提出五项诉求:1.书面提供异常低价审查的启动时刻、通知送达时刻与方式、要求提交截止时刻与实际可用时间长度及平台操作日志;2.提供通过符合性审查的供应商名单及各投标报价并说明第一项、第二项阈值核算结果;3.撤销无效投标处理决定并重新组织报价合理性审查;4.依《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纠正评审结果并重新推荐中标候选人;5.在质疑答复及后续处理期间暂停采购活动。
二、质疑答复
本项目于2026年9月28日实施全流程电子化开评标。评审当日上午,**全区政采云交易平台突发系统故障,评审工作被迫中断;直至当日20时30分左右平台故障修复,评审委员会才恢复评审工作。恢复评审后,评审委员会依次完成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商务技术评分、报价符合性审查等环节,依据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29.5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条、《****政府采购异常低价问题的通知》(财库〔2026〕2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正式启动异常低价投标审查程序。
(一)质疑事项1答复
1.核查内容
(1)本项目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29.5条已列明异常低价审查触发情形(报价低于最高限价65%),该文件已于采购公告阶段公开发布。财库〔2026〕2号第二条第(一)项允许采购人将审查阈值提高至最高65%,本项目据此设定65%阈值,程序合法。贵司报价触发审查条件,评标委员会依规启动审查。
(2)关于“可预见性”问题:采购文件公开审查规则,意味着供应商在投标时即可预见报价低于65%将触发审查程序。但“可预见触发审查”不等于“采购人负有事前告知具体评审时段的义务”。评审何时进行、是否因客观因素顺延,取决于开标后的实际进度及不可预见事件(如平台故障),采购人无法也不应事先承诺询标必然发生在日间工作时段。现行法律法规及采购文件均未设定采购人须事前告知“评审可能延续至晚间”的义务。
(3****委员会通过政采云平台发起询标,平台自动向贵司预留手机号推送短信,****采购中心工作人员拨打贵司登记电话告知,双重送达方式已完成有效通知。政采云平台日志、通话记录均可佐证。
(4)财库〔2026〕2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给予相关供应商的合理时间一般不少于30分钟”,系对响应时长的最低要求。本次系统设置响应时长约33分钟,满足该最低时限。该条款未将询标发起时段限定于日间工作时段,亦未规定夜间发起时须相应**响应时间。
(5)关于CA证书操作问题:CA数字证****政府采购中投标人必备工具,投标人应具备远程登录平台、使用电子签章上传资料的条件。贵司主张深夜无法完成响应,但未举证证明其在当日23时前后确实存在无法获取或使用CA证书的客观障碍,该主张属于贵司自身工作安排与**配置问题,不能归责于评审组织方。
2.认定意见
现行法律法规及本项目采购文件均未限定评审活动必须仅在日间工作时段开展,亦未要求采购人事前告知评审可能顺延至夜间。本次夜间询标系平台故障导致评审延后的客观结果,询标通知经双重送达方式有效送达,给予的33分钟响应时长满足财库〔2026〕2号规定的最低时限。评标委员会据此作出无效投标认定,程序合法、事实依据充分。贵司关于“采购人可预见却未事前告知”的主张,系对采购人义务的不当扩张,不予采纳。
3.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异常低价问题的通知》(财库〔2026〕2号)第二条第(一)项、第(二)项;《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条。
4.处理意见
综上,贵司本项质疑事项不成立,不予支持。
(二)质疑事项2答复
1.核查内容
(1)本项目招标文件依据财库〔2026〕2号第二条第(一)项授权(采购人可提高启动阈值,最高不得超过65%),将最高限价65%设定为异常低价审查启动条件,处于法定允许区间。贵司投标报价达到触发条件,评审委员会依规启动审查,规则合法有效。
(2)财库〔2026〕2号第二条第(一)项第3目规定的“低于最高限价45%(可提高至65%)”本身即为独立的法定启动情形,与87号令第六十条“明显低于其他投标人报价”标准系并列关系,不存在以65%阈值替代认定标准的问题。
(3)触发审查仅为程序性前置环节,不等于直接判定无效。评审委员会已发起询标要求提交成本测算等证明材料,贵司逾期未提交任何佐证,评审委员会依据财库〔2026〕2号第二条第(二)项作出无效处理,并非以65%阈值直接判定无效。
2.认定意见
启动阈值由采购文件依法设定,未突破65%上限;评审委员会完整履行询标、限期举证流程,因贵司逾期无举证而依据财库〔2026〕2号第二条第(二)项作出无效认定,启动依据与处理依据分属不同条款,不存在以启动标准替代认定标准的情形。贵司主张不能成立。
3.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异常低价问题的通知》(财库〔2026〕2号)第二条第(一)项、第(二)项;《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条。
4.处理意见
综上,贵司本项质疑事项不成立,不予支持
(三)质疑事项3答复
1.核查情况
本项目评标报告已完整、详实记载贵司投标无效的全部事实、过程及法定理由,全套评审资料完整归档,****政府采购档案管理要求。政府采购现****委员会将无效投标事实、理由完整载入评标报告归档留存,****委员会需要单独向投标人另行出具一份专门的无效理由书面告知文书。贵司投标无效认定的全部依据、询标过程记录、审查流程资料均已归档留存,评审程序闭环。
2.认定意见
评标委员会已依法完成评审事项记录与档案归档义务,不存在未告知、未公示、未记录的程序瑕疵。****委员会另行单独出具书面告知文书,没有现行法律法规依据。按照财政部94号令规定,质疑人有权查阅与本次质疑事项相关的评审资料。贵司可向我单位提交加盖公章的书面查阅申请,载明项目信息、申请查阅资料范围、经办人信息并附授权材料,我单位收到书面申请后,在剔除涉及其他供应商商业秘密的内容后,安排现场查阅。查阅仅限与本次质疑事项直接相关内容,不属于质疑事项范围、涉及商业秘密的资料不予提供。
3.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评审资料归档相关规定;《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八条。
4.处理意见
综上,贵司本项质疑事项不成立,不予支持。
(四)质疑事项4答复
1.核查内容
(1)依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询问或者质疑事项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采购人应当暂停签订合同。该条的适用前提是质疑事项“可能影响”中标结果。
(2)经对贵司所提各项质疑事项逐项核查,我单位认定质疑事项均不成立,贵司投标被认定无效的事实清楚、程序合法,质疑事项不影响本项目中标结果。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六条,采购人认为供应商质疑不成立,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3)本项目开评标流程已完成,评审档案完整,结果公示、****政府采购流程推进。我单位将留存质疑核查记录,接受同级财政监管部门监督。
2.认定意见
贵司质疑事项经核查不成立,不影响中标结果,未触发《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暂停签约条件。依据94号令第十六条,本项目继续开展采购活动,****政府采购程序规定。
3.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六条。
4.处理意见
综上,贵司请求暂停签订采购合同的主张不成立,不予支持。
(四)针对贵司提出的六项具体请求答复
1.请求书面提供异常低价审查启动时刻、通知送达时刻与方式、提交截止时刻、可用时长及平台操作日志: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的规定,质疑人有权查阅与本次质疑事项相关的评审资料。评标报告中已记载询标发起、要求响应截止时间等评审过程文字记录,该部分与贵司质疑事项直接相关的档案内容,贵司可提交加盖公章的书面申请,载明项目信息、申请查阅资料范围、经办人信息并附授权材料,我单位收到书面申请后,在剔除涉及其他供应商商业秘密的内容后,现场查阅脱敏后的评审档案资料。政采云平台底层原始系统操作日志属于电子交易平台后台留存电子数据,不属于采购人可对外提供查阅的归档评审资料,质疑阶段不予提供;如贵司后续提起投诉,由政府采购监管部门依法向电子交易平台调取核查。查阅仅限与本次质疑事项直接相关内容,不属于质疑事项范围、涉及商业秘密的资料不予提供。
2.请求查阅评审报告中无效处理理由及评审记录: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的规定,质疑人有权查阅与本次质疑事项相关的评审资料。贵司可向我单位提交加盖公章的书面查阅申请,载明项目信息、申请查阅资料范围、经办人信息并附授权材料,我单位收到书面申请后,在剔除涉及其他供应商商业秘密的内容后,安排现场查阅。查阅仅限与本次质疑事项直接相关内容,不属于质疑事项范围、涉及商业秘密的资料不予提供。
3.请求提供通过符合性审查的供应商名单、各投标报价、阈值核算结果:其他参与投标供应商完整名单、各投标人全部投标报价,其中包含其他供应商商业秘密信息;评审过程内部阈值演算过程不属于法定公开内容。根据政府采购相关规定,质疑答复不得泄露其他供应商商业秘密,因此该部分内容依法不予提供。如贵司后续提起投诉,由政府采购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核查。
4.请求撤销无效投标处理决定,重新组织报价合理性审查:经对原评审过程档案复核,评标委员会作出贵司投标无效的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完整、适用依据正确,不存在应当撤销的情形,该请求不予支持。
5.请求纠正评审结果、重新推荐中标候选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评审结果存在应当纠正的法定情形,该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6.请求在质疑答复及后续处理期间暂停采购活动:现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没有“质疑答复期间必须暂停采购活动”的强制性规定,本项目质疑答复期间不予暂停采购活动。如后续监管部门有相关处置意见,我单位将严格遵照执行。
三、告知事项
贵司如对本次答复不满意,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的规定,可在质疑答复期满后十五****政府****管理部门投诉。
特此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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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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