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公司:
贵司提交的《质疑函》已于2026年10月15日收悉。我单位高度重视,严格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有关规定,结合项目开评标档案、政采云平台记录、评审委员会评审报告对质疑事项逐项核查,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质疑事项
质疑事项1:异常低价澄清通知在非工作时间深夜发出,且未给予法定合理时间,贵司投标被认定为无效处理不当。
质疑事项2:电子交易系统故障致澄清通知迟延送达,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未采取任何补救措施,不利后果不应由供应商承担。
质疑事项3:本项目中标公告未载明废标(无效)供应商名单及理由,评审结果公开不充分,贵司无从知悉自身投标被认定为无效的依据。
质疑事项4:贵司报价高于经测算成本、具备诚信履约能力,未能提交证明材料系程序原因所致,不能据此认定报价不合理。
同时贵司提出四项请求:书面说明异常低价澄清通知的发出时间、提供平台记录的送达时间并说明实际答复时限及起算依据;说明电子交易平台故障的具体时段及是否采取告知与补救措施;提供评标报告中关于贵司投标被认定为无效的依据、依据条款及评审记录;撤销无效投标处理并重新组织报价合理性审查。
二、质疑答复
经核查:本项目于2026年9月28日开展全流程电子化开评标。评审当日上午,**全区政采云交易平台发生系统故障,评审工作受平台故障影响无法继续推进,直至当日20时30分左右系统故障修复后,评审委员会才恢复开展后续评审工作。恢复评审后,评审委员会依次完成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商务技术评分、报价符合性审查等环节后,依据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29.5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条、《****政府采购异常低价问题的通知》(财库〔2026〕2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启动异常低价投标(响应)审查程序。
(一)针对质疑事项1的答复
1.核查内容
(1)贵司投标报价低于采购文件设定的65%启动阈值,符合异常低价审查启动条件。评标委员会于当日23时前后通过政采云平台发起询标澄清,系统设置响应时长约33分钟。本次询标采取平台短信推送+人工电话告知双重送达方式,已有效送达贵司。采购文件已提前公开异常低价审查规则及询标要求,未限定评审必须在日间工作时段开展。贵司因自身人员、CA证书未能即时处置,未在规定时限内提交报价合理性佐证材料。
(2)本项目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29.5条已清晰列明异常低价审查的触发情形,****委员会可要求投标人就其报价提供书面说明及证明材料,该文件已于采购公告阶段向所有潜在投标人公开发布。现行法律法规及招标文件,并未设定必须事前告知投标人“评审可能延续至晚间、需随时待命”的义务;法律法规亦未将评****机关标准上下班时段之内。
(3****委员会通过政采云电子交易系统发起询标澄清,由平台自动向贵司在系统预留的手机号码推送短信提醒;****采购中心工作人员另行拨打贵司登记联系电话进行告知,采取系统短信+人工电话双重送达方式推送询标要求,政采云平台日志、通话记录均可佐证送达事实。
(4)财库〔2026〕2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的“给予相关供应商的合理时间一般不少于30分钟”,系对响应时长的最低要求。本次询标系统设置的可响应时限约33分钟,已满足该最低时限。关于贵司主张深夜时段影响响应能力的问题:我单位已采取平台短信推送+人工电话告知双重方式,确保贵司能够即时获知询标要求。贵司在收到电话告知后仍未在规定时限内提交材料,系贵司自身未及时处置所致。贵司主张“深夜发出即不构成合理时间”,但现行法律法规及财库〔2026〕2号均未将询标发起时段限定于日间工作时段,亦未规定夜间发起时响应时长须相应**。该主张缺乏法律依据。
2.认定意见
现****政府采购评审活动仅可在行政工作时段开展,本次夜间询标系平台突发故障顺延评审所致,不属于采购组织程序瑕疵。本次给予的33分钟响应时长,满足财库〔2026〕2号不少于30分钟的法定最低时限,送达方式有效、程序合规。贵司在收到双重送达通知后未按时提交材料,系自身处置不当导致,评标委员会据此认定投标无效,事实清楚、程序合法。
3.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法》第三条;《****政府采购异常低价问题的通知》(财库〔2026〕2号)第二条第(二)项;本项目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29.5条。
4.处理意见
综上,贵司所提质疑事项不成立,本单位不予支持。
(二)针对质疑事项2的答复
1.核查内容
(1)本项目评审推进至夜间,系全区政采云平台突发系统故障、评审中断后顺延所致,属不可预见情形。经核查,故障消除后,采购代理机构即组织恢复评审,并通过平台推送异常低价澄清询标,响应时长约33分钟,满足财库〔2026〕2号第二条第(二)项"一般不少于30分钟"的最低时限,同时采取平台短信+人工电话双重送达。恢复评审、推送询标并给予33分钟响应窗口,即属故障消除后的补救处置,贵司主张"未采取任何补救措施"与事实不符。
(2)澄清通知推送虽因故障有所迟延,但贵司在故障消除后已获得33分钟响应窗口,未丧失法定响应或澄清权利。贵司如认为该迟延或响应窗口具体影响其某项实体权利,请具体指明并提供证据,我单位将依法复核。
(3)关于要求提供系统日志及故障记录:平台日志涉及运维数据及其他供应商操作信息,不属于质疑答复阶段应向个别供应商提供的材料。我单位已如实说明故障处理经过,不存在隐瞒。如仍有异议,可在投诉程序中由财政部门依法向平台运维单位调取。
(4)贵司主张"非供应商原因所致不利后果一律不得由供应商承担",该观点过于绝对。平台故障的风险分配,应结合是否实质影响供应商法定权利、采购方是否尽到合理处置义务综合判断。本项目中,故障发生后,我方即及时跟进处置,待故障消除后评审委员恢复评审、推送询标并给予33分钟响应窗口,未发现实质影响公平公正的情形。
(5)经复核,本次故障修复后恢复评审,未发现影响公平公正的情形,不属于应当重新评审或重新采购的法定事由。
2.认定意见
平台突发故障属电子化采购中不可预见的客观情形。我单位在故障消除后及时恢复评审、推送询标并给予33分钟响应窗口(满足财库〔2026〕2号不少于30分钟的最低时限),已尽合理处置义务,并非"未采取任何补救措施"。贵司未能证明该迟延或响应窗口具体剥夺其何种法定权利,亦未能证明实质影响评审公平性。据此,贵司关于"不利后果不应由供应商承担"的主张,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
3.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法》第三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四条;《****政府采购异常低价问题的通知》(财库〔2026〕2号)第二条第(二)项。
4.处理意见
综上,贵司所提质疑事项不成立,本单位不予支持。
(三)针对质疑事项3的答复
1.核查内容
(1)本项目中标公告已按规定载明项目编号、项目名称、中标供应商名称、中标金额、评审专家名单及成交供应商评审总得分等事项。针对原公告“主要标的信息”仅标注详见附件、未直接公示内容的瑕疵,我单位已于2026年10月15日发布更正公告,完整补充公示全部主要标的信息。
(2)中标公告“废标结果”栏为政采云平台固定系统模板,仅适用于项目整体废标、项目终止情形(《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本项目已确定有效中标供应商,不属于整体废标情形,该栏目系统自动置空,不属于信息公开瑕疵。
(3)关于无效投标名单及理由:87号令第六十九条明确列举了中标结果公告应当包括的内容,无效投标名单及理由不在法定主动公开范围之内。该条同时规定“对未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应当告知其未通过的原因”,该告知义务的对象是该投标人本人,而非向社会公告。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的规定,贵司可向我单位提交加盖公章的书面查阅申请,载明项目信息、申请查阅资料范围、经办人信息并附授权材料,我单位收到后将安排现场查阅与贵司自身投标被认定无效直接相关的内容。查阅仅限与本次质疑事项直接相关内容,涉及商业秘密的资料不予提供。
2.认定意见
本项目中标公告经更正后,法定主动公开事项已完整履行。平台废标栏目置空属于系统模板适配问题,不属于信息公开瑕疵。无效投标理由不属于法定主动公告内容,贵司如需要查阅自身无效响应相关依据,可向我单位提交书面查阅申请,在剔除其他供应商商业秘密后,可安排查阅对应评审资料,贵司知情权已得到保障。贵司主张“公示不充分、无从知悉自身无效依据”的理由不成立。
3.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九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五条;《****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
4.处理意见
综上,针对原公告主要标的信息公示不完善问题的瑕疵已整改完毕,贵司本项质疑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
(四)针对质疑事项4的答复
1.核查内容
(1)本项目采购文件依据财库〔2026〕2号第二条第(一)项关于"采购人可以结合具体项目实际情况,提高启动异常低价审查的数值标准,但最高不得超过65%"的规定,将"投标报价低于采购项目最高限价65%"设定为异常低价审查启动条件。贵司报价低于上述65%阈值,评标委员会依规启动审查,程序合法。
(2****委员会启动审查后,已明确要求贵司限期提交项目成本测算、报价合理性说明及相关佐证材料。经核查,贵司投标文件中未随附与报价合理性相关的书面说明及证明材料,故不适用财库〔2026〕2号第二条第(二)项关于"供应商已随投标文件一并提交相关书面说明及必要证明材料的,在评审现场可不再重复提交"的规定。贵司自述已准备厂家证明材料,但未在规定响应时限内通过政采云平台上传提交,评审委员会无法获取相关佐证资料作为评审依据。
(3)贵司主张"未能提交系程序原因所致",但未具体说明该"程序原因"的内容。如贵司认为政采云平台在响应时段内存在无法上传的技术故障,请提供平台报错截图或运维记录等证据,我单位将依法复核。经核查,本次询标推送后平台运行正常,未发现影响上传功能的技术障碍。
(4)财库〔2026〕2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供应商不能提供书面说明、证明材料,或者提供的材料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审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供应商单方陈述及自行检索的市场价格信息,不能替代上述规定的书面说明及证明材料。报价合理性认定,应以供应商按期实际提交的书面材料为主要依据。
2.认定意见
举证义务归属投标人。贵司投标文件中未随附报价合理性证明材料,在询标阶段亦逾期未提交有效佐证材料,视为无法证明自身报价合理性。评标委员会依据财库〔2026〕2号第二条第(二)项及现有评审事实作出无效投标认定,程序合法、依据充分,不存在错误排除投标的情形。贵司关于"程序原因所致"的主张,因未提供具体证据,不予采纳。
3.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异常低价问题的通知》(财库〔2026〕2号)第二条第(一)项、第(二)项;《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条。
4.处理意见
综上,贵司所提质疑事项不成立,本单位不予支持。
(五)针对贵司四项具体请求的答复
1.关于书面说明异常低价澄清通知发出与送达时间、答复时限及起算依据:评标报告中已记载询标发起、要求响应截止时间等评审过程文字记录,该部分与贵司质疑事项直接相关的档案内容,贵司可提交加盖公章的书面申请,现场查阅脱敏后的评审档案资料。政采云平台底层原始系统操作日志属于电子交易平台后台留存电子数据,不属于采购人可对外提供查阅的归档评审资料,质疑阶段不予提供;如贵司后续提起投诉,由政府采购监管部门依法向电子交易平台调取核查。质疑答复阶段我单位无义务将相关记录随答复一并向贵司提供。
2.关于说明电子交易平台故障的具体时段及是否采取告知与补救措施:平台故障原始后台日志由电子交易平台保管,质疑阶段不予提供,贵司提起投诉后由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核查。
3.关于提供评标报告中无效认定依据及评审记录: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的规定,质疑人有权在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范围内查阅评审文件。贵司提交加盖公章书面查阅申请并附授权材料后,我单位对其他供应商商业秘密、涉密评审内容予以脱敏处理,安排贵司现场查阅与本次质疑事项相关的评审档案资料。
4.关于撤销无效投标处理、重新组织报价合理性审查:****委员会复核,当时作出的处理意见事实清楚、依据充分,该请求不予支持。
三、告知事项
贵司如对本次答复不满意,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的规定,可在质疑答复期满后十五****政府****管理部门投诉。
特此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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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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