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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国生态环境法典》(以下简称《生态环境法典》)第五十三条之规定,明确****各派出机构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结合我市生态环境行政执法工作实际,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确定依据
《生态环境法典》第五十三条规定:“****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设立的派出机构,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依法实施现场检查、查封、扣押、代履行和行政处罚。”
二、明确执法主体
****派出机构:****环境局、****环境局、****环境局、****环境局、****环境局、****环境局。自2026年11月1日起,在本辖区内以各自的名义独立开展生态环境行政执法,独立制作并加盖本局印章出具相应行政执法文书。
三、明确执法权限
各县(市、****环境局依法实施现场检查、查封、扣押、代履行、行政处罚五项法定执法事项,独立作出执法决定、独立承担相应的行政复议被申请人和行政诉讼被告责任等执法法律责任。
四、其他衔接事项
2026年11月1日前,各县(市、****环境局已立案未办结的行政执法案件,仍以****名义继续办理。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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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