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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9号),以下简称《监督管理办法》等规定,我局组织开展了2026年环评文件编制单位现场检查工作。经查,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问题,现将处理意见通知如下:
一、 存在的问题
你单位虽已建立环境影响评价质量控制制度,但制度执行流于形式。抽查的《**市****控制中心能力提升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已经专家技术审查,但档案中无内审环节记录,无现场踏勘记录及影像资料、现状监测数据等可追溯的质量管理机制,质量控制制度未能有效运行。该问题属于《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在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审核阶段形成可追溯的质量管理机制”情形。
二、处理意见
我局于2026年9月30日向你单位送达了《****关于告知环评文件编制单位现场检查发现问题及拟处理意见的函》(北环函〔2026〕201号),告知发现的问题、拟处理意见及相关依据。截至2026年10月15日,我局未收到你单位反馈意见。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失信行为记分办法(试行)》第十一条“编制单位未按照《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质量控制的,失信记分3分”的规定,对你单位予以失信记分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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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