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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26年10月17****公司以邮寄递交方式送达的****警务辅助人员服装采购项目(编号:****)有关问题的质疑函,****对贵公司所提出的质疑内容高度重视,经报采购单位商定,现答复如下:
质疑事项1:中标人《中小企业声明函》从业人员162人,****报社保参保仅2人,涉嫌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答复质疑事项根据《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中小企业划型指标中从业人员统计口径为:在本单位工作并取得劳动报酬的全部人员,包含在岗职工、劳务派遣人员、非全日制用工、临时用工、退休返聘人员等。上述人员中,部分人员按法律规定不由该中标单位缴纳社保。因此,从业人员数量不等同于企业社保参保人数,二者统计口径不一致,不能直接对比。
****报社保参保人数仅反映年报填报时点,该企业自行向工商报送的参保数据,不等同于中小企业划型的 “从业人员” 指标,****报社保参保人数直接推定《中小企业声明函》数据虚假。
质疑事项 2:年报显示医保参保 0 人,中标人不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 “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答复质疑事项
本项目招标文****政府投标资格承诺制,招标文件资格条款仅复述《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原文,未将 “必须全额缴纳职工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五险” 设定为本项目供应商资格强制性条件。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采购项目特定资格条件必须在采购文件预先载明,不得在中标后增设资格条件。投诉人自行将第二十二条原则性规定扩大解读为 “必须五险齐全”,没有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四)项 “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是指供应商不存在社保、税收方面的重大违法失信记录。社会保障资金包含多种参保形式。中标人已****分社会保险;员工医疗保险参保情况【√已参加城乡居民医保】,不存在完全未参保医保情形。截至本答复出具之日,****政府采购法意义上社保不良记录。
综上所述,贵公司的质疑事项均缺乏事实依据,质疑事项不成立。贵公司如对本次答复不满意,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规定,****管理部门投诉的权利。
****公司对本项目采购活动的监督与支持!
特此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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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0月19日
附件信息:
五环质疑回复函.pdf (906.2 K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