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金秀瑶族自治县2026年中央水利发展资金农村供水工程维修养护项目(重)质疑答复函

发布时间: 2026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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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质疑供应商基本情况

质疑人(供应商):**宏能****公司

地 址:****大学路59号文华园30号楼1单元502号

二、质疑项目基本情况

质疑项目的名称:**县2026年中央水利发展资金农村供水工程维修养护项目(重)

质疑项目的编号:****

收到质疑函日期:2026年10月20日

三、质疑事项及答复内容

我公司于2026年10月20日(原件落款日期为2026年10月19日)收到质疑函原件一份,我公司**采购人****,依据本项目《竞争性谈判文件》《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管理办法》《****政府采购法》规定,对质疑事项进行了复核,现就质疑事项书面答复如下:

一、质疑事项概述

质疑人认为:谈判小组仅以其工程预算总表表头计价单位文字标识瑕疵为由,直接判定其响应文件无效响应,评审程序违法,属于扩大无效响应适用情形;本项目己发布成交公告,该成交结果赖以形成的评审结论应当予以纠正。

二、质疑事项答复

(一)关于报价数据的一致性问题。

质疑人于最终报价阶段在系统提交的《投标报价明细表》载明竞标总价为人民币799310.04元(大写:柒拾玖万玖仟叁佰壹拾元零肆分);同时所附《工程预算总表》表头明确标注“单位:万元”,表内“工程投资合计”及“总投资”栏填报数值为79.93。按该表表头标注的计价单位“万元”解读,该预算总表所载工程总投资为79.93万元,即人民币799300元,与封面投标总价表及系统提交的《投标报价明细表》所载总价799310.04元不一致,同一报价文件出现两个不一致的总报价金额。

根据本项目竞争性谈判文件第四章“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2)“报价评审”“3)供应商未所竞标分标进行报价或者存在漏项报价;供应商未所竞标分标的单项内容作唯一报价;供应商未所竞标分标的全部内容作完整唯一总价报价;供应商响应文件中存在有选择、有条件报价的(谈判文件允许有备选方案或者其他约定的除外)”的规定,质疑人未就所竞标分标的全部内容作完整唯一总价报价,其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符合竞争性谈判文件的明确约定。

(二)关于是否适用竞争性谈判文件第3.4条报价修正规则。

竞争性谈判文件第四章“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第3.4条规定:“首次响应文件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按照下列规定修正:(1)响应文件中报价表内容与响应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报价表为准;(2)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3)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报价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4)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以上(1)—(4)规定的顺序逐条进行修正。修正后的报价经供应商确认后产生约束力,供应商不确认的,其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

上述四种情形均属于报价本身唯一、仅因文字表述、大小写、小数点或汇总方式不同而出现表面不一致,可通过既定算术规则直接校正的报价笔误。质疑人的情形系《工程预算总表》表头计价单位(万元)与表内填报数值口径相互冲突,导致该表所载总投资(79.93万元)与《投标报价明细表》总价(799310.04元)形成两个不同金额,不属于第3.4条所列任何一种可直接修正情形。并且允许修正的的时间节点仅限于首次响应文件提交后的评审阶段,质疑人二次报价文件所附《工程预算总表》与总价不一致的问题,已超出第3.4条所设定的“首次响应文件报价”即时修正阶段,谈判小组不得在最后报价阶段启动报价修正程序。

(三)关于是否应当启动澄清程序。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十六条及竞争性谈判文件第四章3.2条规定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其适用对象为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且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本案所涉问题,须在两个相互矛盾的报价金额之间择一确认,一经确认即构成对报价这一实质性内容的变更,超出法定澄清程序的边界,谈判小组据此未启动澄清程序,不违反上述规定。

(四)关于质疑人所称“分项加总与竞标函总价一致”。

质疑人主张各分部分项工程预算表合价加总后与竞标函(投标总价表)总价一致。报价文件的编制责任在供应商一方,表头计价单位标注与表内填报口径应当一致,系供应商编制报价文件时即应自行完成的事项;因编制不规范导致的评审后果,应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五)关于本项目成交结果。

经复核,谈判小组对响应文件作出无效响应处理的评审结论,符合竞争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本项目成交结果合法有效,不予变更。

三、法律依据

1.本项目《竞争性谈判文件》第四章“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第(2)项报价评审第3)目、第3.2条、第3.4条。

2.《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十六条;

3.《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4. 《****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八条第(五)项、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

如质疑人对本质疑答复不满意,可在质疑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财政局****管理部门依法提起投诉。

特此答复。

采购代理机构:****(盖章)

2026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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