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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文单位:**** | 成文日期:2026年10月19日 |
| 标 题:****关于**市**县沙坪镇福隆小区及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 |
| 发文字号:**** | 发布日期:2026年10月19日 |
****县桂****公司:
你公司提交的《关于申请补办**市**县沙坪镇福隆小区及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的函》及《**市**县沙坪镇福隆小区及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已收悉。经审查,我局于2026年3月23日予以受理。2026年4月9日,我局委托技术评审机构组织专家对该报告书进行技术评审。专家评审意见认为:该报告书编制依据不充分,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技术评审不予通过。
综上,你公司申报的水土保持方案存在《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53号)第十五条第(五)项规定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提出的**市**县沙坪镇福隆小区及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申请,不予行政许可。请你公司进一步修改完善、核实有关情况后再行报批。
你司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之日****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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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0月19日